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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根据观

发布日期:2003-12-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摘要:犯罪是一个正常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有犯罪就有刑罚,刑事古典学派试图从功利和报应的角度去探讨刑罚存在的正当性。

  关键词:刑罚 犯罪 功利 报应

  刑罚是以国家名义剥夺人自由、生命或财产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所有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剥夺人生命、自由、财产的根据何在,也就是刑罚的正当性何在,无论是刑事立法者还是司法者都不得不考虑和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刑罚是一种剥夺,是一种痛苦,为国家刑罚的实施探求哲理上的根据,是许多法学流派重要任务之一。刑事古典学派同样不能回避这个问题,刑事古典学派产生于十八世纪后期,真正形成一个学派是以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罚》为标志。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卢梭、孟德斯鸠、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黑格尔,他们都从不同的角度追问国家对犯罪人实施刑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人自由意志的产物。它们的立论基础是人是理性上的动物,在意志上是自由的,犯罪人是在意志自由情况下选择了犯罪,选择了恶。同时人具有权衡利弊得失理性的能力,他们对做或不做有害于他人的行为是有自己的判断能力和自由选择能力。犯罪人本可以不犯罪,不为恶,但他却选择了犯罪,选择了恶。犯罪人在意志自己情况下,选择了恶,从道德层面上看,他主观上有恶性,应受到谴责,所以对犯罪人施以刑罚是有道德上根据的,刑罚就是惩恶扬善,之所以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就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恶性。正如我国古代《春秋断狱》上原心定罪一样。刑罚对犯罪嫌疑人来说之所以是必要,是因为其有主观恶性,所以在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刑罚时,其主观恶性大小又是适用刑罚轻重的根据。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其主观恶性各不相同,所以当犯罪人基于不同的主观罪过犯下同样罪行时,对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和刑度应有所处区别。区别对待在某种程度是对犯罪人意志的一种尊重。犯罪人基于意志自由,犯重罪说明其主观恶性大,犯轻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轻。而主观恶性的轻重和大小都是犯罪人意志自由的产物。所以根据犯罪人主观恶性大小对其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是对犯罪嫌疑意志自由的一种尊敬。从法律层面看,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正是尊重他理性的选择。黑格尔认为“刑罚既包含着犯罪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理性的存在”。[1]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主要是靠道德、习惯、风俗调控社会生活,对犯罪基本上是实行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式的同态复杂。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日益复杂,仅靠初民社会的风俗、习惯、道德很难使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规则化、秩序化。血亲复仇,同态复仇一方面使无序的社会更加无序,同时对流窜的犯罪人仅靠人个力量,家族力量很难实现同态复杂,为了使这个社会不至在无序中崩溃,同时对犯罪人对进行有效制裁,对被害人进行安抚,有必建立一种超越个人自身的公共组织,来维持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人民基于契约向这个公共组织让渡一部分权力,由这个组织来制定法律,建立国家,实现对社会有效的管理。人民是在意志自由基础上,通过契约组成国家,制定法律,国家的权力是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所以通过契约缔结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制定的法律是人民的法律。根据古老的契约必守的习惯,人民建立国家之后必须服从国家的管理,服从国家的管理,也就是服从自己,遵守法律也就是尊重自己。因为法律是人民自己制定的,所以当一个人不服从国家管理,对社会对他人构成犯罪时,这种行为就是对他自己意志的违反,所以黑格尔说,刑罚包含犯罪人自己刑法,因为刑罚是针对犯罪违反自己的法适用的,处罚他是尊重他的理性,不处罚他是不尊重他的理性。所以从法律层面看,惩罚犯罪是对犯罪人的理性的尊重。人是理性的动物,尊重人的理性就是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卢梭说: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那么他实际上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自己,而且,既然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人们都可以获得者自己本身让渡给他人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也就得到了自己失去一切东西的等价物,而且得到更大力量来保全自己已有的东西。[2]贝卡利亚也认为刑罚权来源于社会契约,这是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正当性前题,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是尊重他的理性。

  所有古典学派代表人物都是追问过刑罚的正当根据。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可以把刑事古典学派划分为两大阵营,一是以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作为代表人物,主张刑罚是以预防犯罪为目的是刑罚应当存在的正当性根据派别叫功利主义派别,另一派是以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的报应主义,认为刑罚是为了惩罚犯罪的存在,刑罚的正当性,在于犯罪的不正当性。功利主义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的本能,犯罪人之所以选择犯罪,一是犯罪结果对他来说是快乐的,比如占有不义之才。二是犯罪过程对犯罪人是快乐的,按照奥地利心理学大师弗洛尹德的观点,每个人身上都有“里比多”,在释放“里比多”的过程中,人们就获得一种满足的快感,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释放了“里比多”,情绪得宣泄,在这个过程中他进入了一种忘我境界,得到了快乐。按照人是理性动物这个前题出发,犯罪人在选择犯罪与不犯罪之间是理性,他之所以犯罪是因为犯罪之乐大于不犯罪之乐。功利于主义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论正刑罚的不当性。要阻止犯罪,预防犯罪,就必须使犯罪之乐小于不犯罪之乐,要遏制犯罪之乐就必须对犯罪人施以一种痛苦,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自由、生命、财产,使犯罪人感到犯罪之苦大于犯罪之乐,所以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必须按照罪行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通过刑罚的手段使犯罪人形成一种正确的苦乐观,校正犯罪人不正确的苦乐观,使犯罪人因畏惧犯罪之苦而不敢轻易犯罪,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的目的。法律是为了防卫社会,为最大多数人服务,所以预防犯罪是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正当性根据之一,预防犯罪又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是指预防犯罪人本人再次犯罪,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社会上其他人初犯的可能性,预防所针对的都是未然之罪。从功利主义观点出发,为了实现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目的,刑罚就成了必要的,没有刑罚不足以形成犯罪之苦。刑罚以“威”为其基本特征,无刑罚之威,难以形成预防犯罪之果。按马斯洛层次需要理论:生存的需要、安全的需要是人类基本的需要,自由、生命、财产是人类基本需要的最底线,刑罚通过对犯罪人生命、自由、财产的剥夺,对犯罪人基本需要构成威慑和剥夺,使犯罪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产生恐惧和痛苦,为减轻和缓解这种痛苦,实现生活之乐,犯罪人只能以不犯罪作为代价。

  报应主义认为:每个人都应对自己行为负责,犯罪人在明辨是非基础上,选择一种恶、选择一种犯罪行为,而犯罪行为是为主流社会所谴责的行为、否定的行为,并且他这种选择已对社会对他人构成了害,因而犯罪人必须对自己的选择和所选择的行为负责。刑罚之所以是正当的在于犯罪是不正当的。刑从罪生,无罪无刑,罪是因,刑是因之上果。刑从罪生,刑是对罪的一种否定,一种报应,目的是恢复被犯罪人破坏了社会秩序,罪是已然这罪,刑是法定之刑。犯罪人明知国家通过刑法的方法规定犯罪和刑罚,对犯罪持否定态度,犯罪人仍然藐视法律实施犯罪,因而犯罪行为乃是挑战国家法律,挑战社会秩序的行为,国家为了树立法律的权威,整合社会秩序就必须对犯罪人采取报复的行为,国家之所以报复犯罪人,是因为犯罪人首先报复社会、报复国家、国家对犯罪人的反报复是由犯罪人的行为所发动的,诱导的,犯罪人为了避免国家社会对其报复,只能不犯罪。康德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在于惩罚犯罪是道德上正义要求,刑罚具有加害性,其本质是以暴制暴,以恶惩恶。刑罚只不过是把这种制暴惩恶手段规范化、法定化。道德上要求是一种内在要求,它靠的是自律,如果没有刑罚上的保障,道德上要求就难以实现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亦难以形成和巩固。刑罚本来是一种恶,是一种害,但它是基于道德上正义要求而对犯罪人施加一种恶和害,因而它是由有害变为无害,由有恶变成无恶。但康德主张的报应准确地说是一种等害报应。他认为刑罚应与犯罪相对等,等害才能实现公正,才能让犯罪人罪有应得。“假如你偷了别人的东西就等于偷了自己东西,在一个市民社会解散之前所要做一件事就是对最后一名罪犯处以死刑,否则全体市民都是共犯。”假如对杀人者不处死,那就是对犯罪人的纵容。对犯罪人纵容就没有实现等害报应,偷了别人东西,按照等害报复原则国家就必须把你所偷别人的东西拿走,因而偷了别东西就等于偷了自己东西,是犯罪人自己报复自己。黑格尔对康德的等害报复理论进行质疑,并发展为等价报复,黑格尔认为犯罪与刑罚之间是不可能等害的,只能等价,如“对独眼龙如何实行以眼还眼,缺少门牙者如何以牙还牙……”,黑格尔认为刑罚就是对犯罪的一种自身的回报,刑罚就是为了否定犯罪而存在,惩罚犯罪是法的内在要求。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犯罪人自由意志结果,由此探求刑罚的正当性。对犯罪人施加刑罚是对犯罪人理性的尊重,他们主张罪刑均衡,罪刑法定,注重犯罪形之于外的东西,惩罚犯罪的尺度必须与所犯罪行在价值上相等,才具有正当性,倡导刑罚的节俭性、均等性,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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