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罪有哪些情形,认定制造毒品罪完成的标准
发布日期:2018-07-19 作者:赵双剑律师
所谓制造毒品,是制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对毒品或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提炼、配制、精制以得到毒品,或者利用化学原料合成毒品的行为。既包括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毒品,也包括对粗制毒品,如生鸦片、熟鸦片等,进行加工、提炼、配制为高级或精制的毒品;还包括利用化学合成方法加工、合成毒品。
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将毒品以外的物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如将罂粟制成鸦片。
二是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纯物,使之成为纯毒品或纯度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纯物。
三是使用化学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使用化学方法将吗啡制作成海洛因。
四是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将盐酸吗啡加入蒸馏水,使之成为注射液。
五是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毒品。
二、认定制造毒品罪完成的标准
其中,先制造粗制毒品再加工为精制毒品的,前一过程即为既遂;
如果将来源于他人的粗制毒品加工精制毒品,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加工未成的,应认定为未遂。
制毒行为,大致可概括为提炼、加工、合成三类。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出毒品,即以提炼方式标志着制造毒品行为之完成;将提炼出的毒品深加工成纯度更高、毒性更大的毒品,是以加工方式标志着制造毒品行为之完成;将化合物合成为毒品,是以合成方式标志着制造毒品行为之完成。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行为均已达到终结并使毒品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应以既遂论处。
如果在毒品制成前被查获,应以犯罪未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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