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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2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5-25    作者:潘怀宣律师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2(曾用名周XX),男,1993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
辩护人张X,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1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2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1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11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2及辩护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531日中午,被告人周某2及同事在本区万顺路259XXXX华府销售处推销家具时,女同事吕某某与上海XX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爱琴海家具)老板陈某1发生冲突,导致双方人员互殴。
其间,被告人周某2脚踹陈某1腿部,致使陈某1左胫骨平台骨折、累及左膝关节面。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1的伤势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赵某、周1、陈2、吕某某、邓某、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案发及抓获经过,上海XX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2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百三十四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百三十四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六十七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六十七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三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三款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七十二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七十二条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七十三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七十三条  
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周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万XX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XX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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