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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贿赂是否构成贿赂型犯罪

发布日期:2004-02-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行贿罪和受贿罪等贿赂型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最突出的一个特点是“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以及“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等,这些客观要件表明了我国法律在规定贿赂型犯罪的构成上仅要求以“财物”相贿赂,而未涉及到“色情”这个贿赂条件。

  笔者认为,色情也可以作为一个贿赂条件,可以作为犯罪的一个导火索,它的存在还加重了某些犯罪的后果,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一、色情贿赂的严重危害性

  不管色情贿赂的形式如何,色情贿赂的危害性已严重影响到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社会稳定。色情贿赂者通过腐蚀、蜕化公司企业有经营管理权的人员或我们的党政领导干部,逼其利用手中的权利达到实现获取某种利益的目的。

  色情贿赂可以使一些公司企业面临倒闭、破产的境地,也可以使一些公司企业在一夜之间转危为安。某公司原本有固定的客户,生产的产品因优质而适销对路,其与老客户甲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使得企业的发展没有遇到什么阻力。就在企业发展一帆风顺的时候,一个新的同行把目光瞄准了老客户甲,要求他们购买其生产的同类质次的产品。老客户基于长期的合作信任关系,没有答应这个公司的要求。该公司经理立即着手调查甲的资料,得知其老板Z先生是个单身(离异),即约定与其一起吃饭并找来三陪小姐作为陪侍。席间,三陪小姐的甜言蜜语和妖娆的姿态,不时打动了Z先生。饭后,Z先生已被三陪小姐搞得五迷神道,当然他也最终结束了与某公司的长期合作,转向了这个新的公司。一顿饭要不了多少钱,但三陪小姐的“个人魅力”却着实是一笔不小的“财富”。它可以使生产实力较强的企业逐步失去市场占有份额,反而使一家生产的产品质量较次的企业能够占有更多的市场机会。这将最直接地使同类产品的质量逐渐走下坡路,也必将使该产品缺少市场竞争,对内不能促进生产,对外没有国际同类产品竞争力,必将导致该产品逐步退出市场。这个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仅仅利用“色情”贿赂就可以将具有经营实力的企业面临倒闭的危险境地,却使另一家不知名的小企业因此而飞黄腾达,而且会直接导致同类产品的国际、国内市场占有率逐步萎缩,威胁着经济的发展。可想而知,这种危害性是多么严重!

  如果说色情贿赂严重影响经济发展是小疾的话,那么,色情贿赂严重影响我们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进而影响我们的社会稳定则是大疾。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施展色情贿赂,笼络国家机关的实权人物,是那些不法之徒惯用的伎俩。而以此造成的严重结果会使国家资财外流,瓦解我们领导干部的心理防线,腐蚀党的集体的廉洁性,甚至于造成有些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利用职权铤而走险,最终导致刑事案件的频频发生。多少触目惊心的案例告诉我们,不论是国家的经济发展,还是国家的长治久安,利用色情服务大搞破坏活动,已严重影响着国家稳定的大局,它是许多犯罪的直接导火锁,是冲击我们国家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顽症。

  二、色情贿赂具备构成贿赂型犯罪的条件

  所谓贿赂型犯罪,无外乎就是行贿、受贿两个统一对立面。贿赂型犯罪大多数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约束,如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或禁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或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或给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也有一小部分是对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妨害管理秩序的行为的约束,如禁止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或给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从犯罪的构成形式来看,除去主体和主观要件不必多谈之外,色情贿赂已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廉洁性造成了实际的侵害,色情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直接表现为贿赂型犯罪的客观要件。色情可以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一种利益让权力者享用,既而“获益者”贪婪地如毒蛇般吮吸着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权益,直至中饱私囊,败了我们的执法者,也败了我们的国家。贿赂型犯罪始终与财物挂着钩。财物分为财和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财物实为有形之财、物。其实,物之分有形和无形,色情作为无形之物(一种利益性质)与直观的金银珠宝在贿赂中有着同等的作用。有时色情可以超越金钱之力使“获益者”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无言的沉默比有声的对抗更可怕!”就是这个道理。

  国外有许多国家对色情贿赂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美国将“非财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一项内容,该国的(刑法》、《反歧视法》均将色情贿赂(性服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我国香港特区廉政公署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防止贿赂条例》中第四章[贿赂]一节中第一条就规定了贿赂是一种犯罪,即“任何人(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任何公职人员提供任何利益,作为该公职人员作出以下行为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该公职人员作出以下行为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属犯罪。”这里所指的行为与我国规定的有关贿赂犯罪的行为是基本一致的,而此所谓任何“利益(advantage)”即指:任何馈赠、贷款、费用、报酬或佣金,其形式为金钱、任何有价证券或任何种类的其他财产或财产利益;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合约;将任何贷款、义务或其他法律责任全部或部分予以支付、免却、解除或了结,任何其他服务或优待(款待除外),包括维护使免受已招致或料将招致的惩罚或资格丧失,或维护使免遭采取纪律、民事刑事上的行动或程序,不论该行动或程序是否已经提出:行使或不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职责:有条件或无条件提供、承诺给予或答应给予上述所指的任何利益。香港廉政公署本着维护社会廉洁公平,维持公务员的高度诚信和操守,执行此条例,与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禁止贿赂犯罪的思路有异曲同工之妙。欧洲、北美、部分亚洲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无不把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即任何利益共同归结为贿赂型犯罪的基本要点,而且我国的近邻日本也将异性间的性行为由判例加以规定为贿赂的目的物,从而将色情贿赂予以司法实践上的确认。这些都表明,以色情为贿赂手段在司法实践中是可以运用的,并能取得实质性的社会效果,有利于打击犯罪,惩恶扬善。

  有的人说,色情贿赂在我国不能用法律来调整,说这是生活作风问题,应由道德和舆论来调整,法律不应加以干涉,因为法律规定的是有实的东西。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基本界定就是三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根据上述笔者的阐述,以色情为贿赂手段进行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的基本原则和犯罪的构成要件。这是再具体不过的了,怎能说这只是生活作风问题,仅仅只能靠道德和舆论来约束呢?行贿者和受贿者在色情贿赂方面都会俯首称臣,这种绝佳的方法能取得绝妙的好处,谁不愿意?色情贿赂滋生出的腐败问题是摆在我们法律面前的一道蔽障!因此那些言色情贿赂不应纳入法律规范的观点,笔者不能苟同。色情贿赂完全符合贿赂型犯罪的基本条件。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应将以色情为贿赂手段进行的犯罪上升为法律,纳入我国法律的调整范围,并应杜绝这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这种严重破坏我们国家及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进而侵害我国经济发展,扰乱我国社会稳定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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