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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罪犯——刑罚执行中的人文关怀

发布日期:2004-01-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简介」王泰(1947-),男,汉族,辽宁省辽阳市人,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副院长,研究员,法学硕士。

    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 河北保定市 071000

    「内容提要」新中国的改造罪犯制度立意于对人的本质层面的影响,以人的深层需要为改造动力,以激活人的调节能力为改造技术,以人的价值为改造取向,以人权保障为改造条件,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改造整体内涵。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监狱制度充分体现了对罪犯深层的人道主义与人文关怀,是刑罚制度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迈进的历史进步的体现。

    「关 键 词」改造罪犯/刑罚人道主义/处遇主义/刑罚的人文关怀

    「正 文」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毛泽东关于改造罪犯的思想及其指导下的已经取得巨大成功的新中国监狱制度,是中国监狱事业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得到的世纪遗产。在此基础上,如何建设和发展高素质的、更有效地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刑监狱制度以适应新的社会历史条件;如何全面准确地理解和阐述毛泽东关于改造罪犯的思想,系统地构建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学说,又是上个世纪给中国监狱事业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留下的世纪难题。

    解决这些世纪难题的宏观意义上的突破口之一,就是新世纪的中国监狱工作和监狱科学研究必须坚持在雄厚历史平台上的创新和发展。

    必须看到,到上个世纪末,中国监狱事业已经拥有了比较雄厚的历史遗产,或者说是历史平台,这其中包括:千百年来人类社会凝集在监狱这一特殊社会现象上的智慧,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的优秀传统文化在监狱上的体现,20世纪里马克思列宁主义给中国送来的先进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我们研究监狱问题提供的立场方法,中国革命的先驱者们以及广大监狱干警几十年奋斗所获得的重大理论发现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等等。

    但是同时也必须看到,迄今为止,我们对这个历史平台的认识的科学化程度还远远不够,还没有系统地、条理化地予以科学的架构,其理性认识的水准也相差甚远,这就为当代中国的监狱科学提出了艰巨的任务,但是也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和空间。与此同时,我国的监狱科学研究必须正确地对待这些历史遗产,特别是半个世纪以来的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基本经验,而不能采取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

    当今,西方一些人攻击唯物主义是“只见物不见人”,攻击马克思主义是“人学的空场”、“非人的哲学”;攻击中国的劳动改造罪犯制度是“非人道的”监狱制度。似乎只有在他们那里,刑罚才有人道主义,监狱才有人本位行刑,刑罚执行才有人文关怀。

    本文正是要在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的层面上,在刑罚执行的框架中,研讨“改造罪犯”这一极具新中国监狱特色的,也是集中体现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核心内容的监狱行刑制度所内涵的人文精神,以及所贯彻和体现的深层的人道主义与人文关怀,以求对新世纪中国监狱事业和监狱科学创新发展的理论准备工作有所裨益。

    一

    刑罚,作为人类社会对自身存在条件的自卫手段,作为对抗犯罪的严厉措施,是以对等报复揭开自己历史的第一页的。所谓“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杀人偿命,血债血还”,依然保留着同态复仇的痕迹,作为受害人或受害一方,期待以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或者以对等的损害作为某种结果加给犯罪行为人,以平复受害者的报复心理,达到报复的目的。但是,“仇仇相报何时了”,由受害者自己进行的报复(私力报复),或者因受害人孤立无援而难以实施,或者超过限度、滥杀无辜,甚至兴师动众,严重影响社会的秩序和安定。于是人们达成的共识是,要由一种“公共权力”即社会的管理者(即国家)来主持公道,并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惩罚。但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国家的统治者往往是社会上的少数剥削阶段,他们不但以刑罚来报应犯罪,而且用来巩固自己的专制统治,维护自己的政权,镇压反对者。刑罚没有摆脱报复的阴影,反而成为威吓、镇压的工具,刑罚的样式和内容也越发严厉、残酷和血腥。

    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刑罚的存在与运作逐渐有了理性的色彩。“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因果刑罚哲学,虽然依然属于报应刑主义,但是强调了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和一定的道义性。不过,刑罚作为犯罪的“必然下场”,仍然有着威吓主义的气息。直到启蒙主义历史时期之后,“自由、平等、博爱”旗帜下的人道主义,导致了人类社会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产生了“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主义”等所谓“刑法三项基本原则”,刑罚的存在和运作才真正地走上了理性的轨道。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现代剥夺自由刑成为广泛承认和使用的主要刑罚样式,人类社会刑罚体系和刑罚方法取得了划时代的变革与进步。

    纵观一部刑罚发展史,也是一部刑罚文明史。人类社会的刑罚制度逐步从简单走向复杂,从野蛮走向文明,从低级走向高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应当是由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一方面是社会生产方式、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另一个不可忽略的方面是,这也是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的结果,是人文精神的胜利。

    由于剥夺自由刑成为刑罚制度的主体,剥夺自由刑的实现途径、实现手段和实现模式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剥夺自由刑主要是通过“设施执行”的方式来完成其实现过程的(注:在当代,剥夺自由刑的“非设施执行”方式,例如“社区矫正”等,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这样一来,作为专门的自由刑执行机关的监狱,或者说是作为国家用来实现自由刑的专用设施的监狱,就不能不受到普遍的关注。而监狱本身,也由于这种关注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进入20世纪,专门研究监狱及其活动规律的的科学——监狱学——也得以成型和发展。

    自有监狱学以来,实际上首先就有了两个重要的分野:是以“刑”为本位来建立监狱学的框架,还是以“受刑人”为本位来构筑监狱学的框架。前者也可以简称为“刑本位”监狱学,后者则可以简称之为“人本位”

    监狱学。“刑本位”的监狱理论以罪犯处遇为核心内容,所以又可以称之为“处遇主义”监狱学;而“人本位”的监狱理论则以罪犯的矫正和回归为核心内容,有时也被称之为“矫正主义”监狱学。

    “刑本位”监狱理论从监狱是剥夺自由刑的执行机关出发,更多地考虑的是刑罚本身如何得以完整准确地实现,更多地注意到监狱执行刑罚的程序和环节。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这些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当刑罚人道主义对监狱行刑发生影响之后,“刑本位”监狱行刑的一般做法是仅仅将刑罚人道主义具体落实到如何细致改善罪犯在监狱服刑中的各种待遇方面。虽然,对于旧监狱来说,这已经是十分明显的进步,然而,仅仅把罪犯处遇的改善当作刑罚人道主义的全部或者核心内容,从而过分夸大罪犯处遇的作用与功能,等于将人道主义束缚在“处遇主义”的架构中。同时,由于从理论以及社会实践上讲,罪犯处遇的总体水平必须和监狱所在社区的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相适应,一般地说,罪犯的处遇水平不可能高于所在社区的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这就从客观上大大压缩了罪犯处遇调节的空间。在这个有限的空间落实刑罚人道主义,经常会流于形式,同时也缺乏足够的激励力量,从而使刑罚人道主义仅仅具体化为一些有限范围的罪犯处遇改善措施,刑罚人道主义被表面化了,或者说这就是表层的人道主义。

    “人本位”监狱理论的基本立意不在“刑”,而在“受刑人”。但是“人本位”监狱理论的主张也不尽相同,常见的主张是从“预防主义”出发,认为刑罚不要拘谨在对已然的不可改变的犯罪行为的究问和报应上,而是应当针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改变的犯罪人身上的主观恶性,以刑罚为手段、为过程,努力消除罪犯身上的主观恶性——即为矫正——从而以此来预防未然的重新犯罪。但是在相当多的国家里,在承认上述主张的同时,却在“如何矫正罪犯”、“有无效果确切的矫正罪犯手段”以及“罪犯是否真正能够得到矫正”等问题上产生了困惑,陷入了误区,或干脆就主张不可知论,于是又不得不把矫正的希望寄托在罪犯的处遇上,最终与上述的“处遇主义”殊途而同归。

    从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的层面上看,毛泽东关于改造罪犯思想以及新中国监狱改造罪犯实践对“人本位”

    监狱理论的巨大贡献,在于这一主张及其实践不仅充分吸收了内涵在普通“刑本位”和“人本位”监狱理论中的积极因素,更重要的是,这一主张和实践坚决摒弃一切酷刑,也不是单纯地为了执行刑罚而执行刑罚,而是立足于人的本质方面的复归、解放、更新和再造,以劳动改造为基本途径,投入了大量的教育和思想工作,努力使罪犯得到人道的尊重、人格的提升、人生价值的重新体现和追求,得到深层次的人文关怀,体现了更高层次的、更广阔的人文精神。

    现代行为科学的研究成果更加证实了这一点:剥夺自由刑的外在形式主要是剥夺受刑人的人身自由,“剥夺自由”只不过是一个中性的强刺激,对一些人有作用,对另一些人就未必有作用,它能否成为事实上的“惩罚”,关键是看经过这个措施之后,犯罪行为是否减少或消除。如果没有,或受刑人的主观恶性得以保持甚至增大,自暴自弃或更加仇恨社会,刑后继续犯罪甚至恶性犯罪,那么,“这个措施”就不是惩罚而是“行为强化”,所谓“惩罚”和“行为强化”只是一步之遥。因此,单纯的“剥夺自由”究竟能否对受刑人起作用,起多大作用,是正作用还是负作用,行刑机关未必能够左右,因此刑罚可以说是仍处于“必然王国”状态。“改造罪犯”是指向和作用十分明确的强刺激,将它融合到剥夺自由刑中去,在罪犯处在有效控制下的难得时间和空间内,力求使罪犯得到质的转变,刑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得到确切的减少或消除——有我国监狱近50年的实践为证——剥夺自由刑作为“惩罚”的可靠性基本上能够控制了,刑罚本身开始逐步走向“自由王国”。

    “真、善、美”是一定意义上的人文精神的凝练,人们经常用来自佛学上的“慈悲”来表示对他人的善意。那么,仅仅关注罪犯的衣食住行、通信会见、文化娱乐等方面的人道主义处遇,即处遇主义的监狱行刑,实际上只能说是“小慈悲”,是小善。而在关注罪犯处遇基础上的改造罪犯,努力使罪犯发生本质的转变,变成守法公民并使之顺利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新人而不再重新犯罪,这对受刑人来说是一种人文意义上的解放,因而这是深层的刑罚人道主义,是“大慈悲”,是大善。这种大善,并非仅仅是一种良好的意愿,它植根于雄厚的人文精神和人学理论基础之上,并且已经和正在成为中国监狱行刑的现实。

    二

    马克思主义高度重视人的问题的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人学理论对于科学地认识人本本身,认识人的本质和属性,认识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做出过重大的贡献。这一理论对于人的改造乃至于对罪犯的改造,更是具有基础理论的作用,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的监狱科学不仅要以“法学”为基石,也要以“人学”为基石,因为它所要阐释的是中国监狱“以改造人为宗旨”的行刑实践。

    人的问题在毛泽东思想中也有很高的重视程度,“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是大家所熟知的论断。强调“人的因素第一”,重视人的政治思想工作,是传统的工作方法……等等。当然,研究毛泽东的人学理论还是一个有待于进一步发展的新领域。

    在监狱学领域,毛泽东的人学理论集中表现在两个重要的思想上,概括地说,就是“把犯人当人看待”和“人是可以改造的”即“罪犯是可以改造的”。

    作为伟大的军事家,毛泽东历来十分重视如何正确处理落入我方手中的敌人——即俘虏——问题的重要性。早在他主持红军的军事活动的初期,他就制定了红军的行为规范,简单易记、通俗易懂的十一条规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就有一条是“不许虐待俘虏”。这一重要举措不仅在取得革命战争的胜利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而且成为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最近有报道说,美国专门有人研究在抗美援朝战争中,在中国人民志愿军的美军战俘营中,为什么美军战俘变得那么听话,不想逃跑,其中的一个重要结论,就是中国的管理人员把战俘当人看待。

    应当说,“把犯人当人看待”是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落入我方手中的敌人的一贯政策和理论在监狱制度方面的延续。这一论断(即“把犯人当人看待”)中的第二个“人”的意义十分丰富,如果加以系统的展开,应当是既包括人道主义,又包括人文关怀的。

    然而,毛泽东的人学理论在监狱学中最重要的体现,也是最伟大的贡献,是“改造罪犯”思想的提出及其实践。如果说“把犯人当人看待”,还是基础层面的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的话,那么,“改造罪犯”的主旋律是“使人成其为人”——成为“新人”或“守法公民”——因而是更高或更深层面的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

    作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解放全人类”是毛泽东伟大的胸襟和抱负,“造福社会,造福人民”是他毕生的追求。多年的无产阶级革命实践,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些都是他提出“人是可以改造的”重要思想的深层背景。

    作为伟大的政治家,在取得革命斗争的胜利之后,如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建造崭新的国家机器,如何巩固新生的政权,如何正确处理一大批被推翻的阶级敌人,都是一些严峻的课题。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国家领导人以博大的胸怀,高瞻远瞩,在新中国百事待举、百业待兴并且经济条件十分困难的条件下,创造性地提出了改造罪犯的伟大历史命题,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针对特定的对象(所说的“历史反革命”),制定了特定的方针政策,建立了一种后来被历史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改造罪犯制度——新中国劳改制度。

    由此可以看出,毛泽东的“改造罪犯”的思想和实践,主要是从政治的平台上构筑的,是从政治的视角提出的命题,并且有一定军事上的延续和开国时经济条件上的限制,而不是完全从法律的角度切入的,这应当是由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三

    刑罚不是大自然的产物,它是一种“人造物”或“人工产物”。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它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能成为抗制犯罪的利器,造福社会、造福人类;而另一方面,它也可能成为酷刑,戕害无辜,以其血腥和恐怖危害人类。许多人类的发明或发现都有类似的经历,譬如热核技术,和平地利用,可以建核电站发电或有其他用途;但另一方面,核武器时刻威胁着人类的安全。而今地球所以没有被核战争所毁灭,人文关怀的制约、人文精神的作用不可忽略。

    也正是由于有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的干预,整个刑罚的发展史才是一个由野蛮逐渐走向文明的文明史:例如,生命刑被严格限制使用,身体刑、丑辱刑被取消,剥夺自由刑成为刑罚制度的主体等等。

    也正是由于有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的干预,人们对刑罚的“道义性”的本质属性有了更深层的认识。就是说,既有正义的刑罚,也有非正义的刑罚。譬如说,白公馆、渣滓洞、纳粹集中营的刑罚是非正义的刑罚;而新中国监狱改造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和形形色色的刑事罪犯的刑罚,是正义的刑罚。只有正义的刑罚才能体现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才会有改造罪犯的人文力量。

    “改造罪犯”的理论和实践有着极其深刻的人文内涵及人文意义,我们试着从人学理论的层面来做一些深入的观察:

    1.“改造罪犯”立意于人的本质层面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我们的体会是,就像在自然界的物质中有分子结构一样,在结构的意义上,这个“总和”应当是个“有序”的总和,或者说是在法律、伦理、道德规范和历史文化、公序良俗影响下的“有序总和”。而这种“有序”的程度或状态,标志着人的社会化程度或状态。在罪犯那里,其社会关系的“有序”状态受到干扰或破坏,发生一定的紊乱。在这个意义上,改造罪犯就是对罪犯在人的本质方面的社会关系的“紊乱”进行治理、修复,提升罪犯的社会化程度。从本质的层面上讲,“人是可以改造的”基本命题的提出,肯定了“改造罪犯”的现实可能性,充分表现出马克思主义者对人与社会发展所持的积极乐观态度。

    2.“改造罪犯”以人的深层需要为改造动力

    人学理论认为:需要是驱使主体进行一切活动的原动力。罪犯入监以后,会有许多不同的需要产生,不但包括自然需要,如衣食住行、娱乐健康,而且更重要的是具有许多社会需要。但是在这些需要里,既有合理的需要,也有不合理的需要,既有理性的需要,也有非理性的需要,既有低层次的需要,也有较高层次的需要,等等。表层的人道主义比较注意罪犯自然需要的满足,而“改造罪犯”在此基础上,更加注重的是罪犯的深层的社会需要。一方面,罪犯在监狱内服刑改造,出于本能而形成各种自然需要或生存的需要,这些需要经过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过滤,合理的应当予以满足,并且注意将满足的过程与激励罪犯改造联系起来,这是我国监狱的一贯做法,也是改造罪犯工作的基础。而另一方面,出于“趋利避害”而期望尽快摆脱现状,获得自由,顺利重返社会,几乎是所有监狱服刑罪犯的最强烈的需要。“改造罪犯”正是要把这个最强烈的需要,转化为罪犯主体追求的目的,成为改造自己的动机和动力,而把努力改善自己成为守法公民,作为达到目的的途径和手段。还有更为深层的是,有些需要是隐性的,有些需要是要培养的,我国监狱通过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注意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方面启迪罪犯,从而使其产生更高层次的需要,作为动力,从人生道路的层面上去努力改造自己,这样的改造成果是更加稳固也更加富有人文精神的。

    3.“改造罪犯”以激活人的调节能力为改造技术

    人学理论认为:人所以能够主宰世界,在于人具有调节功能。人能够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能够通过调节而改变主客体的状态、属性和关系。人不仅能够调节自然,而且能够调节社会,调结人自身的精神世界。从这个意义上考察,人的调节功能是罪犯改造的技术基础,或者说,“改造罪犯”的一个最重要的技术之一,就是要激活罪犯作为人的自我调节功能,纠正其自身在社会生活中和精神世界中的的偏离和错误。我国监狱注重使罪犯从被动调节(他律)逐步转化为罪犯的自觉调节(自律);不仅针对罪犯的实际情况进行直接调节,实施教育改造,而且注意通过环境和改造氛围的营造、监区文化的建设等方面,对罪犯进行间接调节;不仅对极少数违反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者实行强制调节,更加重要的是通过各种激励措施加强罪犯的自发调节;不仅让罪犯通过认罪、悔罪和法制教育,达到对自己犯罪行为的事后调节,更重要的是通过教育改造达到对刑后不再重新犯罪的预先调节。为了增大调节的广度和深度,我国监狱坚持对罪犯实施军事化管理,实行集体生活制度,对罪犯实施科学的分类,实行分类改造,从而进行一定规模的集体调节。与此同时也要针对罪犯的个体实际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分散调节。总之,“改造罪犯”的技术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而调节只是其中之一。

    4.“改造罪犯”以人的价值为改造取向

    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取向不是有关监狱执行刑罚的细节性、表面性的完善,例如如何保障罪犯的人道主义待遇,行刑程序方面的完善等等——当然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建立在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基础上的“改造罪犯”,直取人的基本生存问题,对“人为什么活着”、“人活着有什么意义”、“人应该怎样活着”等等人的基本问题,引导罪犯进行价值角度的人文反思。人的价值问题,其实质是创造和索取、贡献和享用的关系问题,而许多罪犯的犯罪根源恰在于此。认罪的基础是寻找犯罪根源,改造的取向仍然必须是解决犯罪的根源问题,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达到预防的目的。让罪犯理解个人对社会的价值、个人生命的价值、个人能力的价值,改善自身社会关系和提升个人素质的价值,等等,准备为今后重返社会去实现自身的价值打下良好的基础。通过以人的价值为契机,对罪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方面的改造,是“改造罪犯”所体现的深刻的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

    5.“改造罪犯”以人权保障为改造条件

    “罪犯是可以改造的”,但是须“政策方法对头才行”,这就说明,改造罪犯需要许多条件,其中对罪犯的人权保障,是一个重要的条件。对罪犯的人权保障,首先是生存权的保障,当罪犯基本生活条件没有保障时,是无法谈及改造的。但是,对罪犯生活的保障必须经过执行刑罚的法律关系的过滤,要抑制其不合理、不合法的需求,使之保持在一个合理的、社会普遍能够接受的水平上,因为在对待罪犯的权益问题上不仅涉及到罪犯的个人人权,也涉及到所有社会成员的集体人权问题(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认为:“人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同时又是一项集体的权利,这突破了传统的人权概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67页。)。发展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造罪犯”与保障罪犯的发展权在内容和方向上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在一定意义上,改造就是为了罪犯今后的良性发展,这一点在得到罪犯的认同和认可之后,就可以大大激发罪犯的改造积极性。罪犯是在被剥夺自由的状况下接受改造的,如果仅仅对罪犯的一些生活条件表示怜悯,给予一定程度的改善;或者坚持取消酷刑,不对罪犯刑讯逼供、打骂侮辱等等,则只能实现浅表层的或者较低层次的人道主义。只有立意于对罪犯重大权益——譬如人格素质的提升和顺利复归社会并能够得以发展——予以人文关怀的“改造罪犯”,才是着眼于罪犯的人生道路,真正为罪犯的长远切身利益着想,因而是深层的、更广阔的人道主义。“改造罪犯”对罪犯人权的深层次人文关怀,不仅仅是一个刑罚执行的技术性问题,而且是对刑罚执行,进而是对刑罚的人文改进,使人文精神进入到刑罚的深层次。平等权也是罪犯的重要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要原则,所以保持刑罚执行中的程序公正和公平对于罪犯是十分重要的。“改造罪犯”给予罪犯的改造机会、良性发展和进步的机遇是均等的,对罪犯表现评估的尺度是严格规范和平等的,但是由于罪犯的改造表现不同,其后果却是不平等的:改造好的予以奖励,不思改造的受到促进,反改造的将被处分。这在实质上是公平的,是深层的改造平等性——无论是谁,只要认真改造都有光明的前途。

    6.“改造罪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改造的整体内涵

    20世纪末,人类社会驶入了快车道,人类开始进入飞速发展的历史时代。“社会和国家的目的在于使一切人类的潜能以及一切个人的能力在一切方面和一切方向都可以得到发展和表现”,当然社会与国家在这个伟大的历史时代,对罪犯也是如此。“改造罪犯”的深刻的人文精神,在于国家一定要“拉着”罪犯跟上时代的步伐,与其他人一道向前发展,而不至于成为社会发展的“废弃物”,成为“被遗弃者”。从一定意义上说,罪犯的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方面发生了不同程度的错位、扭曲甚至是变异。正因为如此,国家实行“改造罪犯”

    ,并以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改造的整体内涵,意图通过“改造罪犯”的认真矫治,使其达到人性的复归,与其他社会成员一起进入全面发展的轨道,这不能不说是对罪犯的深层次的人文关怀。另外,从国家的刑事政策来讲,如果不致力于对罪犯人格素质的提升,使其跟上时代的发展,他们在刑后将很难再融入社会,极度的绝望和转而对社会的极度仇视,会导致他们成为社会的巨大破坏者甚至是终身的破坏者,国家刑罚会陷入恶性循环。

    一些不主张矫正罪犯或缺乏矫正罪犯有效手段的国家居高不下的累犯率和重新犯罪率,证明刑罚的恶性循环已初见端倪。

    四

    “改造罪犯”的伟大理论和实践,是基于无产阶级革命家“解放全人类”的伟大政治抱负和宽阔胸怀而产生的,是立意要造福社会、造福人类的,因而富有深刻的人文精神。

    从一开始,新中国的监狱制度就着意努力洗去附着在刑罚身上的剥削阶级的灰尘,恢复或激发刑罚所内涵的人文潜能,努力开发出一种社会主义的极富人文关怀的刑罚样式,不仅感化得末代皇帝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和政协委员,99%的日本战犯成为和平友好人士,而且以90%以上的改好率,改造成功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造就了人类社会刑罚史上的奇迹。这一奇迹的取得,除了监狱行刑理念上的正确之外,还得益于改造罪犯的基本途径的正确选择,这就是建立了劳动改造罪犯的基本制度。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推动了世界范围的“狱制改良运动”,人道主义开始介入监狱行刑领域。如前所述,预防主义和矫正日益成为公认的监狱行刑理念,但是由于矫正途径选择的不同,在相当多的国家里,人道主义的监狱行刑最终只是导致了所谓的“处遇主义”。虽然,几乎在所有国家的罪犯处遇中,都程度不等地意识到劳动特别是社会化的生产劳动对罪犯的积极意义,都有所谓“罪犯作业”的内容,但是在立意上、价值取向上、基本用途上都与我国监狱的罪犯劳动改造有着重大的区别,不可同日而语。

    除此之外,在研讨中国监狱的罪犯劳动改造之时,还十分有必要预先作一些严格的界定,譬如第一,中国的劳动改造制度与“苦役”完全不是一回事;第二,中国的劳动改造和历史上有的国家的所谓“劳改营”也只是名称上的相似而已,有着与其完全不同的内容和方式,即在实质上有着极大的区别。

    “改造罪犯”不是一句动人的口号,新中国监狱事业的贡献之一,就是将其付诸实践并且见到了显著的效果。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选择和决策,就是劳动改造——这一改造罪犯基本途径的选择和建立,以及教育改造、管理改造等改造罪犯基本手段的形成及其运作。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的理论依据,笔者曾经从“劳动改造的历史唯物论依据”、“劳动改造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依据”、“劳动改造的马克思主义劳动学说依据”等三个方面探讨过(注:参见拙稿《试论劳动改造的基本理论依据》,载于《劳改劳教理论研究》1985年第1期第8页。),而罪犯劳动改造的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方面的依据,也是十分重要的。

    劳动在马克思主义的人学理论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甚至可以说,生产劳动在一定意义上是最重要的人文活动:是生产劳动把人与动物区别开来,是生产劳动使人成为社会的人,才有社会关系,也才有人的本质,所以,生产劳动实属人的本质活动。既然如此,属于在人的本质方面予以转变的罪犯改造工作,就不能不放在人的本质活动——生产劳动——中去进行了。

    人学理论认为人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三者缺一不可。组织罪犯从事适当的生产劳动,对罪犯的身心健康有着极大的好处,这一点上有着较大范围的共识,所以不少的国家在罪犯处遇中都有生产劳动(“作业”)的项目。然而中国监狱中的“改造罪犯”更加注重生产劳动在罪犯的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中所发挥的作用,生产劳动的主体是人,人在劳动中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在改造着自己的主观世界,这一原理正是改造罪犯所要借重和依据的。劳动改造意图在生产劳动的同时改造罪犯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和造就罪犯的创造力、审美力,发展智力,提高罪犯的素质。应当说,这种安排和措施具有更加深层的人文精神。

    人的需要是人行动的动力,罪犯的良性需要及其识别能力,往往就来自生产劳动,“需要往往直接来自生产或以生产为基础”。譬如说,由于生产劳动而使罪犯产生学习文化技术、人际关系以及其他的良性需要,而这些良性需要又成为罪犯改造的动力。总而言之,既然在人类社会的人文发展历程中,生产劳动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当我们立意要把监狱执行刑罚的过程变成富含人文精神的人文过程的时候,生产劳动也一定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那种“盲人摸象”式地认为中国监狱的改造罪犯是“缺乏人道主义”的指责不但是没有道理的,而且在方法论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结语

    “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周易》)。中国的传统文化历来注重“教化”的巨大作用及其深厚的人文精神。中国监狱的“改造罪犯”就是对罪犯的教化,“改造罪犯”对监狱执行刑罚的介入并且日渐成为监狱行刑活动的主体成分,不仅是对“刑罚执行”的人文充实和体现出深切的人文关怀,而且达到了对“刑罚”本身的人文品位的提升。“改造罪犯”并不一定就总是简单的理性教育,无数成功的改造案例证明,刑罚执行中深切的人文关怀经常是从罪犯的非理性需要入手,经常是通过对罪犯的感化而开始的。就是在最近的一系列关于与犯罪作斗争的案例中,也不断反馈出来以感化为形式的人文关怀在那些所谓顽固不化、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那里发挥出神奇的作用。

    “改造罪犯”是基于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基础上的、关于监狱执行刑罚的异常深刻的变革,它不仅改造了或正在改造着罪犯,实际上也改造了或正在改造着刑罚和监狱,它不是仅仅在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中又加入了一个新的活动,而是实际上是使监狱和刑罚在自己的人文演进历程中向前迈出了厚重的一步。

    人们说,所谓人文精神是对人的存在的思考;是对人的价值、人的生存意义的关注;是对人类命运、人类痛苦与解脱的思考与探索,属于人的终极关怀,显示了人的终极价值。话说得似乎显得沉重了些,但是不过分地说,“改造罪犯”正是对罪犯的终极关怀,是深层的人文关怀,当然,这也还是要由实践来证明,由历史来鉴定的。

    收稿日期:2001-05-25

    「参考文献」

    [1]人的哲学——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新探[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66页

    [2]毛泽东选集[C].第二版第四卷,第1513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C].第3卷,第5页。

    [4]黑格尔。美学[M].第一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56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C].第4卷,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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