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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总结|李小璐、马苏事件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讨论

发布日期:2018-01-19    作者:赵虎律师
2018年1月17日晚9:00-10:00,虎知娱乐法第十七期在线沙龙顺利举办。本期沙龙主题为“李小璐、马苏事件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讨论”,特邀嘉宾分别为优尼影视的法务总孙聪,乐漾影视的法务亚宁,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李轶律师,以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参与讨论的还有传媒公司从业人员、对传媒娱乐法感兴趣的多为律师和群友,嘉宾们与群友一起就“1.李小璐夜宿皮几万家中被曝光,作为明星,其隐私权、名誉权保护界限在哪;2.马苏在面对名誉权遭到侵害时,选择以诽谤罪提起自诉,她的选择是否妥当;如果公司或者个人,在名誉权遭受侵害时,应该如何维权;3.艺人负面新闻的曝光,对其参演的影视剧的影响有哪些?影视公司和经纪公司与艺人签约时,如何设计合同条款,可以防止负面新闻曝光给自己企业带来损失。”这三个话题展开了交流与讨论。在这有限的一个小时内,嘉宾们毫无保留地跟大家分享了自己的经验和想法,并与群友围绕本期的主题进行了积极热烈的讨论,大家均在这场交流中有所收获。
 
一、 李小璐夜宿皮几万家中被曝光,作为明星,其隐私权、名誉权保护界限在哪?
 
张晶提问:既然为明星,还要隐私权吗?
 
张玉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赵虎律师表示,明星的隐私权与我们应该是不一样的。不过,到现在都不知道李小璐和pgone究竟做了什么。
 
孙聪老师表示赵虎律师的问题好,到底做了什么是关键?夜宿是否真实,如真实,则是客观描述,对于是否构成侵权,有待商榷。如不真实,也可能是无中生有,就是诽谤
 
李轶律师表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存在冲突,怎么去平衡这两者的关系是关键。
 
朱立新律师认为,是人都有隐私权,但是保护的范围和力度不尽相同。李去万家过夜,这是被人通过公开途径获得的信息,进行公布,作为公众人物,个人认为不构成侵权。
 
亚宁老师表示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演艺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当然也享有,但与普通社会大众有所区别。明星需要合理让渡一部分隐私权给公众,对其身体特征、年龄、个人嗜好、婚恋状况等隐私的披露。
 
张晶表示赞同,既然愿意作为公众人物,并且也取得了公众人物的对价,那就要放弃一定程度的隐私权,不能有行为瑕疵出现,
 
孙聪老师认为明星是公民,理应收到法律保护,但因其为公众人物,隐私的定义更宽容松,本身有较大容忍。
 
马超群提问,相关的法律依据呢?
 
赵虎律师认为明星主动走到聚光灯下,自然被照的明明白白、清清楚楚,隐私权的界线与常人不同。
 
李轶律师认为,首先可以区分涉及到隐私的一些事件,是明星自己主动曝光还是被媒体曝光的。如果是明星为了出名或吸引眼球主动曝光自己的隐私,就不存在媒体报道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亚宁老师表示,明星各种丑闻的披露,来源合法真实又没有编造等,我认为是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不过对明星的私人信息,如身体健康、家庭成员、私人空间等与私人生活安宁相关的信息,不经本人同意公开,如果公开的话,是侵犯隐私权的。
 
朱立新律师:但是,假如通过其他非正当手段,获取了二人再万家做了什么,即隐私空间里的内容,则构成侵犯隐私权。
 
亚宁老师认为如果是为了炒作自行曝光,其实也就不存在隐私权的问题
 
李轶律师认为,手段非法,但是曝光的是丑闻,也就是关乎公共利益的部分,侵权么?
 
赵虎律师表示,说到了诽谤的问题,如果构成诽谤的话,其实侵犯的是另一个权利:名誉权。
 
闫曦佳提问,狗仔队用“无人机”在私人住宅窗户外对里拍,算侵犯隐私权吗?
 
张玉娇: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朱立新律师认为这种情形构成了侵犯隐私权了。因为根据正常途径是无法看到或者拍到15楼室内的,即使没拉窗帘。我觉得这应该还有一个基本常人日常判断的标准。
 
亚宁老师认为是侵犯隐私权,即便没有拉窗帘,明星家庭内部的空间也应属于隐私权包含的范畴了
 
孙聪老师提问,隐私权的界限是什么?也就是如何界定隐私,两明星酒店登记是否属于隐私?
 
赵虎律师表示,李小璐事件,狗仔队拍到的好像都是在公开的场合,比如停车场、马路上、室外,这个侵犯隐私权吗?好像不侵犯。
 
亚宁老师认为是对纯粹的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的侵犯。李小璐事件不涉及隐私权的侵犯。
 
闫曦佳表示隐私权是我的事,是真的,但不愿让人知道;名誉权是我的事,是假的,你诽谤我。
 
孙聪老师提问,任何侵权必有损害,所以李小璐事件的拍摄照片对其造成了什么伤害?
 
亚宁老师表示应该当明星的个人事项与公众享有知情权的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公共合理兴趣存在着联系时,隐私权才应该受到限制。
 
赵虎律师表示之后各种没有证实的说法,比如李小璐与pgone发生了什么,如果没有证据报道的话,侵犯的不是隐私权,而是名誉权了。知情权也很重要。现在李小璐和pgone应该告诉大家发生了什么,这个应该属于知情权范围了。
 
朱立新律师表示李小璐与pgone有隐私权,没有义务告知公众人家那晚都干了啥。公众的知情权貌似越界了吧。
 
赵虎律师认为?这个事情要看怎么说,明星有一些社会义务,要注重社会道德。
 
闫曦佳提问,公众对明星的私生活依据什么有知情权?
朱立新律师认为并没有什么依据。
 
李轶律师认为侮辱和诽谤都可能侵权名誉权。与明星自身演艺事业无关又不关乎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部分是属于明星应受保护的隐私。
 
朱立新律师表示,酒店登记的内容构成隐私,因为这个登记信息酒店也无权向第三方披露的。但如果两个酒店前台登记时,恰好让人拍到,并进行传播,则不够成侵权,酒店大堂属于公共场所。
 
张玉娇表示,其实狗仔队还是很注意保护自己的,用语上也比较注意,直接是李小璐夜宿皮几万家中,有视频作为证据。
 
李轶律师提问,狗仔队的这种偷拍通常都会采用跟踪的方式,即使曝光照片视频不属于侵犯隐私权,但跟踪行为也涉嫌违法了吧?
 
赵虎律师认为,明星出轨与公共利益之间,应该有关系。
 
源缘圆认为,这种事个人看法是既要适当阻止,也要留下后路。法律和商业密不可分。从法律角度而言,明星当然有隐私,所谓放弃部分私人权利只是公众心态,而非法律。依法明星当然有权不让别人知道自己的私事。
 
亚宁老师表示,明星享受着作为公众人物的优势,和公众相联系的事项应该在一定范围内是由公众知晓的。法律上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公众人物有社会导向和榜样作用,有保持良好公众形象的义务。
 
李轶律师表示,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有着一定的社会导向和榜样作用,出轨吸毒这种丑闻,如果确实属实,报道出来不侵犯隐私权。
 
 
孙聪老师认为明星私生活属于隐私,但不可以将私生活肆意猜测或揣摩后发表。
 
赵虎律师表示,私生活,是不是可以分为合法的私生活与违法的私生活呢?
 
朱立新律师认为,道德是道德,法律是法律。私人生活的具体内容,明星也有保密的权利吧。至少这样不违法,也够不上侵犯公众的知情权
 
孙聪老师表示,《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戴越认为,已经定性为私生活,那么法律肯定不介入,没有合法不合法之分。
 
赵虎律师表示,对于一些私生活,比如出轨,其实是有法律规定的,不只是道德问题,比如《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亚宁老师认为普通大众的私生活达不到被社会公众关注、并引导社会舆论导向的程度。
 
张玉娇表示,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但是相对于普通人的人格权,明星的人格权还是有所让渡的。
 
闫曦佳认为明星要有更大容忍度,只有判例的。
 
二、 马苏在面对名誉权遭到侵害时,选择以诽谤罪提起自诉,她的选择是否妥当;如果公司或者个人,在名誉权遭受侵害时,应该如何维权?
 
孙聪老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必须是无中生有,进行散布,针对特定人。
 
赵虎律师:马苏选择司法途径,至少比在微博互骂要好。法院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做出判定。
 
李轶律师认为如果马苏想要赔偿可以用刑事自诉促和解赔偿但很多明星起诉有时不是为了要钱,而是出气,就想让造谣者进去。估计要是这样的话,可能实现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亚宁老师表示,今天看黄毅清的微博,有关马苏的微博已经清空;但是马苏提起刑事自诉,不失为在娱乐圈为恶意侵害明星名誉的某些团队敲响警钟。不过我认为可以同时提起名誉侵权的民事诉讼。
 
赵虎律师表示不太赞成用刑事的手段。一来胜诉希望降低,二来成了你死我活的斗争。即使赢了,可能会失去很多东西,一般我不赞成。
 
朱立新律师认为,刑事自诉诽谤罪的成功率还是蛮低的。但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诉讼,根据目前的判例,惩处力度又不大。
 
李轶律师表示情节严重,怎么判断,像其他罪名一样,就是指的造成受害人自杀后果么,想入罪有点难度。
 
孙聪老师认为马苏这个做法很对,也找对了律师,就是先不谈民事侵权,一下让你承担刑事责任,人生有污点。《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这两个解释中规定了情节严重。
 
赵虎律师认为行走江湖,要维权,也要注意不要把别人的路都堵死。遇到这样的案子,一般我都建议通过民事侵权的方式,对双方都好,分清是非就行了。
 
张玉娇提问,近期有朋友问,如果竞争企业在网上发一些诋毁影视公司的言论,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现在也没有找到发布这个信息的源头,只看到网站上面有类似信息,嘉宾们帮忙解答一下吧。
 
孙聪老师表示,诽谤不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都是不告不理,应该涉及到不正当竞争和名誉权吧。
 
亚宁老师表示这需要看发布的主体是否可以直接定位竞争企业,具体还需要看程度:涉及不正当竞争和名誉侵权。
 
朱立新律师认为?涉嫌商业诋毁。但是问题是对于发布在第三方网站的信息,很难核实发布主体。可能只能以名誉侵权诉发布信息的网站。
 
李轶律师表示名誉权、隐私权侵权都可以主张财产损失,但是财产损失多少不好计算。
 
张玉娇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0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朱立新律师亚宁老师均表示财产损失法院支持的数额不会太多。
 
亚宁老师表示一般要求平台删除,侵权主体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不过前期都会发函接洽。
 
孙聪老师表示网站只要有其实都可以将转载的网站作为对象或者是选取大的?还要看是否有恶意。同时做好公证的证据保全。
 
李轶律师认为那就要求网站在转载相关文章时须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
 
三、艺人负面新闻的曝光,对其参演的影视剧的影响有哪些?影视公司和经纪公司与艺人签约时,如何设计合同条款,可以防止负面新闻曝光给自己企业带来损失?
 
李轶律师表示:增加违约条款约束明星艺人拍片期间出现丑闻事件。
 
亚宁老师认为,结合近几年出现的情况,稍稍就影视项目出现问题做了一个大致总结,与各位共同讨论。已播出的:停播、无法复播;筹划拍摄,已做宣传:商议其他演员档期,官宣、定妆照需要重新拍摄,剧组整体支出增加;已杀青:无法继续播出,全部官宣撤档;影视剧投资方可以说是血本无归,组内演员的戏份无法播出,相关宣传无法继续制作。可能面临广告商、投资方的诉讼问题。
 
赵虎律师表示现在跟明星签订合同,一般都有形象风险条款,要求明星保持正面、积极形象,否则构成违约,守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艺人需要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但艺人往往也没有能力赔偿全部损失。
 
亚宁老师认为其实作为影视项目制作公司和同组演员来讲,艺人能够赔偿的远远不足以弥补损失。所以各位制片人挑选主创人员时,要多注意公众形象问题。
 
张晶表示艺人能够接受的赔偿相对出品方的项目投资少之又少。就算有,他们也不接受赔偿额度高的合同。制作公司在挑选艺人的时候已经注意到艺人的公众形象问题了,只能是选取相对好的,但是一旦出现问题,对项目来说是毁灭性的打击。
 
孙聪老师表示,用人风险,商业主体都面临,可能就要建立类似信用体系,选择信用或声誉好的;确实无法回避时,只能降低风险。
 
亚宁老师表示合同条款中也要可能将因为演职人员个人行为给影视剧造成损失的个人行为条款进行扩大,违约责任提升。
 
朱立新律师认为其实可以通过演员合同进行约定的,出了问题给片方造成的损失可以进行索赔。但具体就是看举证到什么程度,以及演员的经济承受力了。
 
孙聪老师提问,高额赔偿,如果真发生诉讼,会不会要求调低?
 
赵虎律师表示违约金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关键看实际损失能否证明。
 
亚宁老师表示,目前没有查询到之前的劣迹艺人事件有诉讼案件,一般设定要求返还已收片酬并赔偿全部损失。不是主创人员还好,要是主创人员的话,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李轶律师认为,其实对艺人来说只要能管理好自己,对自己有信心的话,对于这种关于形象风险条款,同意也没什么太大风险。但对于投资方制作方来说积极争取在合同中增加这种条款太有必要了。
 
朱立新律师认为,一般出问题导致片子补拍造成重大损失的还是主演之类的稍有名气些的演员吧。否则,一个三线四五六线演员出点负面新闻,恐怕媒体都懒得关注。即使有影响,戏份不是很多,损失也会较小一些。
 
孙聪老师提问:那就可能意味着即使合同约定很高也是吓唬人的,违约金有个大体标准没?我以前在地产,北京解除合同违约金大体都在5-10%。
 
李轶律师表示,违约金约定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可以向法院主张降低,关键是实际损失的确定,是否包括预期利益。还有举证责任是在守约方还是违约方。
 
亚宁老师表示,既要看双方约定还要看实际损失,所以合同中要明确写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等可能发生的损失项目。
 
朱立新律师表示预期利益没法计算的,法院基本没法支持。
 
孙聪老师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应该是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款。
 
赵虎律师:这段时间还出了曾志伟的事件,好似没有什么真凭实据,媒体报道却言之凿凿,也涉及名誉权的问题。
 
亚宁老师表示影视项目如不能播出,招商、宣传等花费的成本都是在损失里的,还有和其他第三方的合同都可能涉及违约赔偿的问题。
 
李轶律师表示认可,合同约定的肯定是越清晰越好但是再厉害的律师写的合同也可能有防范不到的风险点,有时候合同写的太严谨会制约商务交易。
  
致谢
非常感谢优尼影视的法务总孙聪,乐漾影视的法务亚宁老师,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李轶律师,以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的精彩分享。感谢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张玉娇,以及朱立新律师、张晶、闫曦佳、源缘圆、戴越等群友们的积极参与,我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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