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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求返还彩礼的首饰是否合理

发布日期:2017-02-22    作者:静安高震律师
按照传统的风俗习惯,结婚时除了给现金作为彩礼,男方也会购买金银首饰作为彩礼,那么,如果夫妻离婚,这些首饰是否可以女方返还呢?下面小编对此作出的答复。   网友提问:
  我和她从认识到领结婚证只一个月时间,因为多种原因导致感情破裂,(在一起生活了一个月)无法在维持夫妻关系。请问婚前买给她的首饰(钻戒、手镯、项链)和给她的礼金能否要求返还?我们已经分居一年了,相互都没有和好的意向,无法协议离婚,如果我现在诉讼离婚的话,对方有权利要求我给予她补偿吗 ?
  律师回复:
  结婚时间较短,可以要求返还,不存在过错,不需要给她补偿。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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