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福:法学教育的六对范畴
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仅从全国现有600多所法学院系的数量就可以从一个侧面得到说明。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这繁荣的背后却潜伏着深深的危机,这种危机主要表现为:
第一,数量与质量的不成比例,即法科学生的数量越来越多,但总体质量却逐年下降。
第二,投入与产出的不尽合理,即国家投入越来越大,但产出的“正品”却相对较少。
第三,预期与结果的不太一致,即法科学生毕业后的就业现实与预期差距越来越大。不少严肃正规的法学院系开始降低本科招生规模,高中毕业生报考法学院系的人员也呈现下降的趋势。
针对法科学生的不容乐观的就业形势等情况,有人甚至认为“法学文凭贱如粪土”,从现实法科学生培养的质量及文凭易取的角度看,我认为,此判断带有强烈的爱恨交加感情色彩,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我同时认为,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中国的法科学生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
那么,如何解决“多”与“少”的矛盾问题,我认为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乃是如何进行法学教育,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我想,中国的法学教育至少应重视以下六对范畴。
◆一般性与个别性。中国的法学教育不能脱离当代中国的法制现实,这一现实就是我国所具有的大陆法系特征。大陆法系成文法的特征,要求其教学方式是从一般到个别,即从一般的概念、制度、原理出发来分析个别的案例。但由于受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案例教学方法的影响,我国法学教育中越来越强调案例在教学中的作用,做到“以案说法”,对此,不少教师提出我国要推广美国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
在此,我不反对充分运用案例,但是对此我们必须冷静地看到美国式的法学教育不能取代中国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毕竟两大法系之间存在着传统上的差异。如果片面强调了运用案例,可能使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只注意到了枝叶而忽视了树干,因此,应当强调一般性与个别性的统一,在法学教育中要讲清法律概念、法律制度、法学原理,只有掌握了这个“一般”才能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处理“个别”。
◆专业性与通识性。法学一如医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近代以来,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出现,但是法学从来就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首先,理解法律时,我们不能就法律论法律,总要涉及到道德、习惯、礼仪等社会规范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现象;其次,学习法学时,我们总是要运用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史学等学科的知识、概念、方法、原理等。
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既要教育学生掌握扎实的法律知识,又要教会学生运用相关学科的知识深刻理解法律和法学。由此,对法科学生的教育绝不仅是法学院系的事,也不仅是教师个人的事,而是整个培养单位的事。
所以,法学教师或法学院系承担或主要承担法律专业知识,而培养单位则要承担起通识教育的功能。据此,我认为,法学院系设立的门槛不能太低,主管部门不仅仅要考察其法学培养的能力,还要考量所在院校的综合实力。
◆学院性与社会性。目前法科学生的培养主要是在“象牙塔”里进行,培养出来的学生更多地被实务部门称之为“学院派”,而且“学院派”的含义在此处更多的似乎是指“空谈家”,似乎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实务部门的这种说法不无一定道理。
我国的法学教育是高中毕业后的教育,学生的年龄较小、社会阅历较浅,因此,对法律的认识和运用难免会有幼稚,因此,法科学生的教育必须注入社会性的因素,通过模拟法庭的建设、共建实习基地、进行法律援助、假期社会实践等活动,使学生能更多地了解社会、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作,将法学的基本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显现性与潜在性。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其特点决定了法科学生必须能熟练地运用它。但法律尤其是成文法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当学生从法学院系毕业后,在学校学习的知识、条文、制度等有可能就已不适应社会的形势或已被修改或被废止。
因此,法学教育就不能仅仅教育学生学习显现的法律,掌握具体的知识、条文和制度,更需要的是掌握条文、制度背后的精神和原则,即潜在的法律。只有这样,法科学生毕业后才能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势,运用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处理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以不变应万变。
◆传统性与现代性。任何一个法律规范、法律制度都不是凭空产生的,都有其社会根基及历史传承。了解法律制度的历史,有利于学生掌握其产生、发展、变迁的历史脉络,有利于学生了解其精神内涵。“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掌握法律的现代性绝不能脱离其传统性。因此,重视法律史(制度史、思想史)的教学是培养法科学生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的不可忽视的方面。
◆国内性与国际性。21世纪是全球化的时代。在全球化背景之下,许多领域中法律的国际化、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掌握一国内的法律显然不能适应这种新的形势。因此,我们法学教育要适应新形势,创新教学方式、变更教学理念,将法科学生培养成具有国际视野、国际观念的新型的法学专家。
综上,在理念和做法上认真对待法学教育中诸多问题,我们就能培养出更多的适应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视野国际化的新型法学人才,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贡献。(杨春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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