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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 Trees案与允诺禁止抗辩原则

发布日期:2009-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谓“允诺禁反言” (Promissory Estopp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即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它是现代英国最著名的法官之一丹宁勋爵在1947年审理High trees案(即高树案)中确立的。

  该案的案情是:原告于1934年将伦敦的一套公寓楼租给被告,租期为99年,从1937年起算,租金为每年2500英镑。被告租房后将房屋转租。1939第二次世界大战年爆发,很多人离开伦敦,房客很少,被告无力支付房租,原被告双方于1940年11月协商同意将租金减半,但未说明租金减半的期限。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客源大增,原告希望恢复原先确定的房租价格。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从1945年下半年开始按1937年确定的租金水平交纳租金。理由是,被告并没有为降低房租的协议提供约因。丹宁大法官指出,降租协议是基于战时特殊情况而达成的,显然不能适用于整个99年租期。1945年上半年,战争结束,客源大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降租协议据以存在的事实依据已消失,因此原告有权从1945年下半年开始按原租金水平收取房租,故判原告胜诉。至此,丹宁大法官勾勒了“允诺禁止反言”原则的轮廓。他认为,如果原告欲按原租金水平索回1940-1945年上半年的房租,则此项要求应予驳回。因为被告依赖该协议已向房客减收了房租,允许原告推翻自己的诺言势必造成极大的不公平。

  在《法律的训诫》一书中,丹宁勋爵将允诺禁止抗辩原则概括为“当一个人以他的言论或行为已经使另一个人相信,按照他的言论或行为办事是安全的,而且的确是按照他的言论或行为办了事的时候,就不能允许这个人对他的话或所做的行为反悔,即使这样做对他是不公平的,也应如此。”在此之前,根据传统英美契约法,一个诺言能否强制履行,要看对方是否提供了足够的约因,如果没有约因就不能强制执行,除非该诺言以书面盖印形式出现,而允诺禁止抗辩原则在英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赋予了没有约因的允诺以法律拘束力。High Trees案确立的允诺禁止抗辩原则对英美契约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至今仍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引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周啸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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