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精细立法回应选择自由
面对纷繁复杂、日新月异的现实生活,处于文本状态的法律却并不能为每一位个体设计出最佳的选择规则,少数派个体的人情遭遇到普遍化法律的“刚性”,造就的不单是个体的困惑,更是一种制度上的困惑
“我们虽然是表兄妹,但做了绝育手术后,已不存在影响后代健康的问题了,为啥还不允许结婚?”青梅竹马的一对表兄妹,在双方父母的同意下欲登记结婚,民政部门以“法律禁止近亲结婚,以保障其子孙后代健康”为由拒绝。在女方做绝育手术后再去登记仍遭拒绝后,两人起诉民政局“干涉婚姻自由”。最终被法院驳回(11月12日《大河报》)。
单从法律上分析,无论是民政部门的拒绝还是法院的驳回,都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无可辩驳。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对于这种强制性规范,民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当然无权随意变通,即使是当事人做了绝育手术,也无法改变法律那张“铁面无私的脸”。而且,对于我们这个有着深厚人治传统的国度来说,对法律的这种“中规中矩”的执行,向来被视为抵达法治的“不二法门”,应倍加珍惜才是。
然而设身处地地想,如果我们就是那位当事人,当自己对第三方毫无害处的选择遭遇到法律的障碍时,心中难免产生困惑。众所周知,立法禁止近亲结婚,本意在保障人类“下一代”的健康延续,如果近亲结婚在生育上没有任何缺陷,相信立法也不会强制禁止,“亲上加亲”何乐而不为。既然立法禁止的前提是巨大的生育风险,那么在当事人做了绝育手术的情况下,这个禁止的前提就自然消失了,此时对于个体的当事人而言,立法的继续禁止就缺乏正当性基础。但是,面对纷繁复杂、日新月异的现实生活,处于文本状态的法律却并不能为每一位个体设计出最佳的选择规则,更无法为哪一个特例而破坏整个法律的一体执行。由此,少数派个体的人情遭遇到普遍化法律的“刚性”,造就的不单是个体的困惑,更是一种制度上的困惑。
法律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或许,对类似抵牾个体人情的铁律严格执行,正是法治的“必要代价”。但我们可不可以换一个角度反思:面对精彩纷呈的公民选择机会,法律能否变得更精细一些呢?能否为那些可能出现的“特例”留出一个接纳的出口?
现代社会,当选择成为一种公民权利,国家立法为其民众所能够提供的选择的机会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成了衡量立法优劣的尺度。尤其是面对大众化选择的同时,立法能否考虑到少数派意见,能否顾及少数派的选择权利,成为善法的重要标准。因此,立法不仅要寻求多数人接纳,也应当珍惜并尊重少数派声音,尽量关照到生活中可能出现的特例,为具体公民的权益安排制度通道。
长期以来,立法过程都被形容为一种“博弈”,在票决制中寻求“最大民意公约数”,从而让立法的意旨能够代表“多数人意志”。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机制下,立法中的“少数派声音”变得十分微弱,甚至湮没在民意的共识之中。这种“大而化之”的立法传统,往往丧失了精密化追求,使得法律在应对生活特例时呆板僵化。就拿婚姻法而言,禁止近亲结婚当然是一种民意共识,但在近乎一边倒的共同意志助推下,我们往往缺乏那一点点“细心”。其实正是为少数派预留的这一点点“细心”,才成为衡量法律人性化的重要标尺。
根据传播学家诺利·纽曼创立的“沉默的螺旋理论”,公众在接受一个公众议题时一般会判断:自己的意见是否与大多数人站在一边?如果他们觉得自己站在少数派一边,他们倾向保持沉默;如果他们觉得与舆论主导相去渐远,就越会保持沉默。这种使优势意见越来越占优,少数派越来越沉默的现象就被称作“沉默的螺旋”。如果在民主立法中,我们缺乏尊重少数派意见的传统,缺乏“协商民主”机制的介入,那么同样会形成一种“沉默的螺旋”,甚至导向“多数人暴政”的危险。可见,改变我们的思维方式和表达意见的环境,在立法中学会尊重少数派,尽量避免个体的正当权益迷失在“多数人意见”中,不仅是法律人性化的要求,更是预防立法失误的制度需要。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一振聋发聩的名言大可以推而广之。试想,如果当初的立法能够再精细一些,一个释法的条款就可以成全一对“苦命鸳鸯”,这样的立法佳话岂不更加符合我们心怀的那个法治理想吗?(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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