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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婚检的法经济学分析

发布日期:2009-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了适应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巨大变化,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为了配合婚姻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婚姻登记工作,紧随其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2003年颁发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取消了强制性婚前医学检查的要求,将婚检与否的权力交给了婚姻当事人。一石激起千层浪,新《婚姻登记条例》对婚检强制性的取消,不仅引来了学术界和政府管理部门关注的视线,而且在普通百姓中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2005年6月黑龙江省颁行的《母婴保健条例》,又明确规定了重新实行强制婚检制度,“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这一举措再次引起了法学界、卫生学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社会大众的广泛和热烈的争议①。在赞成与取消之间形成两派,互相攻讦,但却一直没有结果。为了能正确的认识和评价强制婚检制度,本文将从法经济学视角对这个问题做出一些分析和探讨。

  广义上的婚检制度指的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主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有关母婴保健服务的内容以及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

  我国实行强制婚检源于1986年。当时,卫生部和民政部共同下发了《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对婚前健康检查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那些在婚检中被发现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民政部门有权不予批准。

  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次把婚检制度写入法规

  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婚前保健,进一步强化了婚检制度。第12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2001年6月2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六条明确要求“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婚姻登记条例》依据《婚姻法》制定,取消了强制婚检的规定。

  事实上,在我国强制推行婚检制度的10多年中,尽管国家大力推行,这项制度并没有在全国百分之百得到实行,主要原因是部分贫困或偏远地区没有条件开展婚检工作。

  强制性婚检制度的产生具有其特殊背景的。在旧中国以及解放初期 , 我国并没有强制婚检制度。只是在近 20 年内 , 也就是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后 , 国家为了提高人口素质才决定开始实行婚检制度。正如我国《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中所述,“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在关于强制婚检的讨论中坚持强制婚检的一方也重点强调婚检的诸多好处,概括起来主要有:婚检是发现疾病的有效途径,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婚检可以尽早发现疾病隐患,大幅度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和死亡率,从而减少出生缺陷儿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精神和经济方面的沉重负担;婚检可以提供计划生育咨询,有利于有效地掌握好受孕的时机和避孕方法,实现优生优育;婚检还可以保障男女双方知情权,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令人不解的是,既然婚检有如此多的优点,为何国家立法又废除强制婚检制度?既然实施自愿婚检,为何人们还是不愿去婚检,婚检率也急剧下降?甚至在个别的地方已经实行了免费婚检但是婚检率还是不尽如人意?这就不得不使我们要对该制度进行反思:是我们的民众出错了,还是立法机构错了,还是强制婚检这项制度错了?

  一、从强制婚检相对人角度的经济分析

  对于婚前医学检查由“强制”改“自愿”的原因,来自民政部的官方解释是:在婚检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这就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二是由于检查没有针对性,这就造成婚检中存在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

  我们仔细分析民政部关于取消强制婚检的解释中,主要包括两条,一是技术方面的原因,二就是“群众反映强烈”。这里我们不得不说,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对强制婚检的强烈抗议是民众理智思考的外在表示。每个人都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决策者,作为强制婚检的当事人拒绝婚检实质上也是追求其个人效用的最大化。所以说,民众选择不去婚检是经过慎重思考的,是他们经过成本——收益的衡量后作出的合乎个人理性选择。

  我们首先从婚检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在强制婚检制度下,婚检的最直接受益人的成本与收益。

  第一,是最直接的经济成本。

  我国婚检的收费不菲,据了解,基本婚检项目收费全国最高为252.8元,最低为42.5元,其中,广东省平均每对夫妇收费134.51元;在北京进行婚前体检,男女双方的费用分别为65元和120元;在南京婚检费用每人116元。而且涉外婚姻收费更高,如涉外婚检收费广东省为238.73元,全国平均为403.03元。新浪网的公众在线调查结果显示,在2873个被调查者中,51.58%能够接受的婚检查费用在50元以内,33.52%在50~100元之间,12.7%在100~200元之间,只有2.19%可以承受200元以上的费用。[1]可见目前婚检收费相对于我国民众的收入水平和能够接受的水平来看是偏高的。婚检费用高是大多数人不愿意参加婚检的重要原因,尤其在收入水平不高的广大农村,特别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农村,相对高昂的婚检费用对他们而言是个不小的负担,出于经济考虑很多人不会选择婚检。

  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特别是城市中,虽然婚检的价格相对偏高,但对于当地民众而言也不是高到无法接受的地步,只要是“物有所值”也行。但是如此高的收费却不是用在婚检当事人的最直接的婚检相关的检查上。一是一些项目与能否结婚没有直接关系却还要浪费钱接受检查。如广东某市的婚检项目就包括身高、体重、视力等。二是医生把婚检作为创收重要来源。有些婚检医生由于意识上的欠缺和一些医生职业道德问题,把婚检弄成自己搞创收的肥缺。三是存在搭车收费。经常有一些生育杂志、避孕药具等搭车收费。

  第二,心理方面的成本,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私人隐私。按“三分法可将隐私分为:一是个人信息,为无形隐私;二是个人私事,为动态的隐私;三是个人领域,为有形的隐私。在此种分类中,个人隐私具有层次性,即个人信息居于核心层次,个人私事次之,个人领域则处于外层。婚检恰恰触及的是个人隐私中的核心层次。”[2]尤其在城市中,由于个人受教育水平普遍较高,较于农村,更加重视自己的隐私保护。在农村地区,虽然对隐私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基于一种朴素的羞耻心理,面对婚检机构医生的冷漠而直白的提问,也会产生一种抵触心理,从而产生很大的心理负担,接受婚检的动力也不足。

  这里强调了对个人隐私的关注,就不得不顺便一提与之相对的另一面,即夫妻间配偶的知情权问题。

  有观点认为取消强制婚检是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但同时侵犯配偶的知情权,从而产生了权利的冲突。②我认为这根本就是个伪问题。因为进行婚检并非实现夫妻知情权的唯一途径,实行婚检制度与实现知情权也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其一,取消的是强制婚检,但没取消婚检制度,夫妻双方仍可以通过自愿去参加婚前医学检查从而实现自己的知情权。其二,退一步讲就算是不去婚检机构进行体检,甚至取消了婚检制度(包括自愿婚检的制度)如果夫妻双方珍视自己的知情权,仍可以在婚前主动到医院进行体检从而实现知情权。在日本结婚前夫妻双方主动到医院进行体检是很正常的事,这既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对方的尊重。而且我们应当看到,这种知情权是相对的,夫妻之间完全可以通过私力博弈予以实现。放弃权利也是实现权利的一种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假如权利人不珍惜这个权利,当然也要承担放弃权利的后果。我们的法律没必要强为出头干涉私权,扮演一个不光彩的角色。

  第三,精力成本。

  由于社会节奏的加快,竞争的加剧,生存压力加大,导致相当一部分人因为自己工作繁忙或者结婚期间事情多,而不去婚检。“上海市虹口区所作的一项调查显示,怕麻烦、没时间是新婚夫妇不愿接受婚检的主要原因。”[3]“北京的一项调查也发现,54.2%的被访者认为不去婚检是因为太麻烦”。[4]

  第四,在城市中很多单位每年都定期进行体检,而体检的很多项目与婚检中的相当(虽然不是全部)项目是重合的,让许多婚检当事人认为没有再进行婚检必要。

  更为重要的是,相对于所付出的如此高昂的成本,其收益确是微小的。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这就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费时费力费钱却做的是无用功;二是检查没有针对性。而且在现实操作中,很多婚检机构服务质量差,走过场,根本无法起到当初设置婚检制度所宣扬诸多的好处。“任何制度,包括强制的和自愿的婚检制度,要想发挥实效(即被人们自觉的地遵守或执行),,就必须具有一种内在的激励机制,符合行动者的成本——收益公式,内化个人行为的外部成本,诱导个人选择社会最优的行为。但是,我国的婚检制度,从强制婚检到自愿婚检,均存在着激励不足或不均衡问题。”[5]所以,强制婚检制度走向其末路,退出其历史舞台,从婚检当事人角度看具有其客观的必然性。

  二、制度层面强制婚检的经济分析

  (一)强制婚检的制度成本

  在这场强制婚检制度存废的争论中,坚持强制婚检制度的观点中有人认为强制婚检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服务态度差,只收钱不检查,搭车收费等问题“是由于具体操作不规范和监督不力造成的,确实需要引起关注与重视。但是,这些出现的问题也是可以在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监督环节的逐渐合理化中解决的。它们不能成为取消婚检工作的必然理由。”[6]事实果真如此?如上所言,假如这些婚检制度操作过程中的种种弊端能够得以消除,是否我们就必要恢复强制婚检,将强制婚检制度坚持到底?

  这里我们就需要一个标准了,即如何判断一个制度好坏,如何确定一个制度的存废与否。是不是一个制度只要对我们有一定的好处就必须坚持之?从法经济学角度看,评价一项制度,不仅要看该制度是否能给我们的社会带来益处,更需要对该制度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只有能够有效的配制社会资源,以相对最小的成本来最大化的增加我们的社会财富才是好的制度,也才值得我们去坚持。

  以下我将从强制婚检制度运行过程中整个社会为之所担负的总体成本与该制度的收益对比来全面考察强制婚检制度。基于在大众的观念里,对强制婚检的好处即收益都略知一二,故下文决定先从分析运行强制婚检制度所耗费的社会成本入手。

  第一、婚检制度的存在、运行本身需要国家巨额的财政投入。在我国,依附予强制婚检制度背后的是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建立起来的一个庞大的婚检机构。这些机构建立之初需要大量的资金,如房子,设备等,人员配备等,而且在运营过程中管理费用,人员工资,运营支出,都是个庞大的数字。而且由于经济条件所限我国还没有在所有的地方推行全面的婚检制度,继续推行婚检制度的话,在这些地方还需要一笔为数不小的投资。当然,这是任何一个制度的建立、存在都不能避免的问题。但是,强制婚检制度运行过程中所带来的外部性问题,使整个社会为这个制度的存在和运行承担着高额成本。

  第二、严重浪费稀缺的医疗资源,造成医疗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医疗资源属于社会稀缺品,尤其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条件相对落后,而人口总量却巨大,对医疗资源的需求量更是大,因而医疗资源更为稀缺。仔细分析当前婚检的具体项目,我们可将其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正常的医疗检查范围;另一类是与婚姻密切相关的生殖健康项目。对于第一类项目,很明显在普通的医院,通过正常的医学检查就可以完成。特别是在城市中很多单位职工都享有定期体检,在婚检时对这类项目重复检查是个不经济的行为。由于设立垄断性质的婚检机构,在婚检的具体项目上又没有科学而细致的甄别,在现实操作中基于部门利益又随意增加婚检项目,致使大量的医疗资源配置在婚检上,造成社会有限的医疗资源配置的不均衡、低效率。特别是取消强制婚检后,由于自愿婚检人数急剧下降,导致婚检机构中原有的大量医疗资源的闲置,更是一种浪费。“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里,浪费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7]

  第三,人权的压力。由于实行强制婚检,我国受到个别国家来自人权方面给予的压力。 目前,世界上实行强制性婚检的国家或地区很少,俄罗斯是实施婚前检查的国家,但其原则是在当事人愿意的基础上实施免费婚前检查。我国的台湾省,在其《优生保健法》中提到婚检,但他们的婚前检查也是一个任意性的选择。也就是说要不要婚检都不会影响到两个人的结婚。可以说这是一个私人的问题,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检不检查都不应作为两人是否能结婚的必要条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人权利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继续实行强制婚检制度的话,将面临来民众的强烈抵制,从而致使该制度推行举步维艰;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国际交往的增多,继续实行强制婚检制度会遭受个别不怀好意国家的恶意的攻击,借人权之名来行干涉我国内政之实,从而使我国在外交上处于被动地位;同时会也影响我国良好的的国际形象。

  第四、实施强制婚检会造成结婚登记率下降。我国2003年颁发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大大简化了婚姻登记程序,夫妻双方只要到婚姻内登记部门登记即可结为合法夫妻。可是强制婚检的存在,却会大大提高婚姻登记的门槛。如前所述,婚检当事人去接受婚检个人将支付较为昂贵的成本。而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未婚男女不领取结婚证而以类于夫妻的形式在一起生活(在以前我国称为事实婚姻,但在新婚姻法中取消了事实婚姻,都为同居)所承担的成本却在降低。主要是社会观念的改变,对于这种同居行为,已经无法在道德上进行有效的监控,而成为一种社会已经接受现象。而同居行为从短期来看却有很大的好处,比如双方比较自由,互相承担较小的义务等。较于结婚对年轻人具有更多的吸引力。如果要想提高结婚登记率,就要降低结婚登记的门槛,以加大婚姻对于未婚同居的竞争力,将那些有结婚意向的人最大可能的争取到法定婚姻关系中来。这个主要是因为,婚姻可以为我们的社会带来较大的收益,而结婚登记率的降低一方面会直接的导致社会总福利的减少——无法发挥法定婚姻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会低水平的结婚登记率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担,诸如造成性竞争的无序和混乱,给新时期的计划生育工作带来更大的难度等等,从而加大了整个社会的运营成本。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而家庭制度的核心是婚姻,“婚姻在本质上基本上是一种契约的关系”,[8]尽管“婚姻当事人的一些根据法律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因为双方同意而放弃或违背”。[9]而这一契约得走进法律的“领地”,才会得到有效的保护。当今世界上绝大部分的国家都选择的法治,所以,众多的社会关系都依靠法律来规制和调整。相对于变动性更强的个人同居行为,婚姻关系无疑稳定的多,因此国家也将稀缺的法律资源更多的配制在婚姻制度上,从而法律对婚姻的相关规定更为完备。这样,有效的提高结婚的登记率,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婚姻家庭对作用,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的最大化发挥法律的调节作用,有利于更加经济合理的解决相关矛盾。

  第五、信任成本。这也是最不容易量化但又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的成本。弗兰西斯·福山将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视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种“社会资本”。桑本谦博士在其博士论文中将“社会资本”的概念将被更换为“社会资源”,并将中国法治建设之所以不很成功,以及现代法律制度之所以在中国社会“水土不服”,最重要的原因归为“社会资源”供给不足,归根到底,是由于中国社会目前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10]而这种严重的信任危机在婚检机构与婚检当事人之间更为凸现。由于婚检工作长期的走过场,搭车收费等情况,人们近乎已经把婚检机构当作一个纯粹的创收机构,对其检查效果更是不抱多大的期待,很多人认为所谓婚检只是交钱以扫除通往婚姻城堡的路障而已。所以婚检的当事人会从心理上抵触婚检,从行动上拒绝婚检。强制婚检制度的存在与施行只会得到民众的排斥和抵制。因此,这无疑是继续推行强制婚检,甚至在已经取消强制婚检后企图重新实行强制婚检背后的一重要制度成本。而要重建这种医患间信任关系,在现有的强制婚检制度框架内,无疑要付出巨额的成本,而对其收益短期内却很难让人抱有什么乐观期待。

  (二)强制婚检的制度收益分析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我们整个社会为强制婚检制度所付出的高昂的运营成本。但是,当我们回过头来分析收益时,却失望的发现该制度并不能有效的实现设置该制度的初衷。

  第一,婚检无法有效的防止性病的传播。

  性接触是性病传播、扩散最主要的途径之一。认为婚检能够有效地防止性病的传播,也即婚检能够有效制止性病携带者不健康性行为的发生,是基于这样的两个假设:一是所有人(无论健康与否)的性行为都是在通过婚检领取了结婚证以后才发生的;二是领取了结婚证后发生的性行为都是健康的。

  对于第一点,我想人们都应该清楚目前婚前性行为在社会中已经不是凤毛麟角的事情了,婚前性行为已经很普遍。所谓的婚前健康检查所能起到的“有效防止性病传播”的这一重要功能起码对于这些在婚前就发生了性行为的人而言是失效了。对于第二点,从常识来看也不太可能。若要有效地阻断性病通过性行为来传播关键还是要加强公共卫生制度建设,加强宣传,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从事后治疗转向事前防治,实行免费发放安全套等措施。

  第二,婚检无法有效降低出生婴儿缺陷率。

  首先,不能将结婚与生育两件事等同了起来,这在传统的社会中可以成立,但是现在它们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那么牢固了。其次,婚检只是降低出生婴儿缺陷率的手段之一,之所以出现婴儿缺陷,双亲遗传只是原因之一。环境污染、辐射、药物等都可能使婴儿发生缺陷。从优生学的角度出发若要有效的降低婴儿的缺陷率,更直接且经济的措施是进行孕检,而不应该过分强调婚前健康检查的作用。

  第三,强制婚检项目中有对结婚申请者提供性健康教育方面的内容的效果很值得怀疑。在性健康教育还相当薄弱的中国,的确有不少人是通过这样一个渠道了解到有关性健康知识的,这些知识对于他们增强自己的性保护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青年结婚大龄化的趋势,而青春期却提前,从青春期到结婚前如此长的周期,在现在发达的资讯条件下,人们可以通过众多的途径了解到相关的性健康知识。我国的性健康教育虽然开始的较晚,其施行状况也不太令人满意,但其仍是进行性健康宣传教育的一个有效途径。而且随着社会发展,教育界、卫生界都越来越重视对青少年的性健康教育,从发展的观点来看这一途径无疑会越来越重要,效果也越来越好。而婚检机构在简短的时间内所能传达的性健康知识是有限的,无论是从信息量上还是效果上都是有限的。

  进一步的讲,到结婚前在进行但是相关的性健康教育不应该是也不可能是婚检机构垄断的,婚检只是其中的一个渠道,而绝不是唯一的。国家应该通过更多的渠道向公众宣传性健康方面的知识,即使不婚检人们也应该知道如何进行性保护,有效地防止不健康的性行为。

  第四,对于进行婚前健康检查能查出生理性性功能障碍,从而有效预防和消除那些因婚后性生活不和谐而导致的离婚这样一种说法,也值得商榷。无可否认,通常情况下夫妻间性生活的和谐是影响婚姻生活质量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但这是因人而异的,性并不是维持稳定婚姻的必要条件。如果因为认为某人不具有正常的性能力而剥夺其结婚的权利,这是很荒谬的!只要结婚双方当事人愿意,公权力没有理由粗暴的侵入私权领域,不允许他们结婚。

  由上分析,可以看见婚检无法有效的实现设置该制度所欲达的“对男女青年的健康、婚后健康的夫妻生活及优生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减少遗传性疾病、减少把生理缺陷和不健康因素传给后代的,实现后代优生”制度初衷。

  三、影响强制婚检制度存废背后的其他相关主体的经济分析

  (一)强制婚检制度中的婚检机构

  综上研究,我认为强制婚检制度已走上了路径依赖,而且很不幸的是一种恶性的路径依赖。强制婚检制度从其形成,演变的轨迹中,初始设置该制度的效率降低,甚至已经阻碍有效的实现当初设置该制度的目的,由于与该制度休戚相关的有关组织和个人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而尽力维护它,从而使婚检制度进入“锁定”(lock-in)状态。而一旦进入了锁定状态,要脱身而出就会变得十分困难,往往需要借助外部效应,引入外生变量或依靠政权的变化,才能实现对原有方向的扭转。

  依附于强制婚检制度,我们与婚检相关婚检机构形成了一个垄断的利益集团,而且其多获取的垄断利益是巨大的。“目前每年大约有800万对公民申请结婚,”[11]按照全国最低基本婚检项目收费标准元准低为42.5元来估算,每年的婚检费用也有三千四百万之巨额,而且实际数额要远远高于这个数目,因为全国大部分地方远远高与这个标准,而且这只是最基本项目检查的收费,一些附带的项目没有包括在内。这里我们可以计算衡量,由于婚检机构的人员享受国家的工资福利,固定资产损失有国家补贴,这么大的一笔巨额社会财富就成为垄断机构的收入了。难怪我们的《新京报》直言“新生儿缺陷率并未大幅上升婚检存在利益之争”。[12]

  由于国家政权的力量介入,在立法上废除了强制婚检制度,正确的扭转了已走入恶性路径依赖的婚检制度的方向,但个举措却触动了相关组织的既得利益。相关组织为了能保存其组织利益,垂死挣扎,奔走呼喊。

  第一、是夸大取消婚检后的严重后果。

  “卫生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婚检率不到10%,个别地方已不足1%。宁波市的婚检率从2001年的98%下降到2004年的3.1%后,同期新生儿出生缺陷也从12.6‰上升到19.56‰(北京晚报2005年3月3日)。”[13]这一段文字已无法确定最初是由哪个报纸所报道的。至少有十几家报纸、几十家网站以这一段报道为根据,发出“取消强制婚检引发新生儿缺陷上升”的惊呼。

  取消强制婚检之后,新生儿缺陷率究竟有没有“大幅上升”?联合国人口基金会驻华代表希瑞·泰丽雅女士认为把2004年出生缺陷数据与2003年相比来说明取消强制婚检的后果,似乎并不合理;婚检在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方面的作用被过分夸大了。[14]

  2005年全国“两会”期间,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广泛报道婚检率大幅下降的现象,引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度重视。为此,国务院派出联合调查组(由法制办、民政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等部门组成),从4月25日至5月11日,分赴北京内蒙古上海浙江河南云南进行了专题调研。这个调查组虽由民政部门牵头,但具体监测与统计则主要是由卫生部门承担的。调查组在7月份报送给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答复中指出:婚检对预防出生缺陷作用有限,且婚检存在大量“走过场”的现象。“笼统地认为上升是由取消强制婚检导致的,或以此数据作为全国新生儿缺陷的预测数,都是不科学的。”根据调查研究,取消强制婚检前后,新生儿的缺陷率在正常波动范围之内,取消婚检跟新生婴儿缺陷率的波动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调查组还专门对自愿婚检前后,出生儿缺陷数有比较明显变化的云南某县进行了全面调查,结果显示:取消强制婚并不是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增长的原因,即使实行强制婚检也不能避免缺陷儿的出现,也无法实施对缺陷儿数量增减的控制。[15]

  针对此种现象北京大学的马忆南教授说,“我们在很多时候是出于一种意念,推断出一个结论,然后再去找论据论证这个结论的正确性。新《条例》没有明确提婚检,一些人一拍脑瓜先想出个命题来,命题就是这个《条例》颁布以后出问题了,取消了婚检,导致了出生缺陷的发生率增加,形成了新的社会问题,然后就找来一些莫明其妙的论据。”每当有不合理地限制个人自由的旧规矩被政府废除,总是有一些人迫不及待地为被废除的旧规矩招魂。

  第二、是夸大婚检的作用。

  根据人民网《缺陷婴儿出生率上升 真的是取消强制婚检惹的祸?》报道:婚检内容一般由四部分构成:既往病史或婚育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自愿选择性检查项目。“婚检主要能检查出生殖系统疾病、性病、传染病、肝病、明显的精神疾病等。由于我国收入水平的限制,有些项目虽然从技术角度是可以检查,但成本太高,一般人负担不起。”王大夫说。

  婚检跟新生婴儿缺陷率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婚检也检查不出通常所说的新生婴儿的缺陷问题。要控制新生婴儿缺陷率,需要通过怀孕前后的身体检查。“婚检医生张大夫说。③

  有关统计数据将新生儿出生缺陷率上升的原因完全归咎于“自愿婚检”,不仅因为犯了常识性错误而难以令人信服,而且忽视或掩盖了导致新生儿出生缺陷率上升的其他因素,这对于引导人们健康生育、有针对性地解决新生儿出生缺陷率上升问题,无疑是非常不利的。提高婚检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的发生。提高我国的人口质量,除了婚检之外还有其他措施可以达到此目的。我国于2001年开始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出生缺陷干预的关键在于预防。我国目前实行了三级预防措施:一级预防包括婚前检查、遗传咨询、选择最佳的生育年龄、孕早期保健;二级预防主要包括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三级预防是指对出生缺陷的治疗。这些制度如果能得到有效的执行,都可以有效的降低新生婴儿缺陷率。

  在目前婚检率急剧下降的情况下,以前一直被忽视孕前和孕期检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已经构成了婚检的后防线。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在南京举行的全国民政工作分析会议上也曾提到“婚检只是检查身体基本的健康状况,检查不出通常所说的新生婴儿的缺陷问题。要控制新生婴儿缺陷率,需要通过怀孕前后的身体检查。”由于孕检直接关系新生儿的质量,只要经济条件许可,几乎没有准妈妈不去做孕检的。因此,当前应该加强孕前和孕期检查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大力提倡孕前和孕期检查,国家和地方可以采取优惠措施鼓励人们进行孕前和孕期检查。有条件的话国家可以推行免费孕检,比起婚检制度,在降低新生而缺陷率上,无疑是更经济可行且富有效率的举措。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正常情况下一对夫妻只准生一个孩子,特别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结果,很多夫妻都是独生子女,这样两个大家庭就只有一个孩子,所以各个家庭对孩子的健康都格外的重视。因此只要作好宣传工作,孕检率一定会很高。“权利应该配置给那些最珍惜他的人”,这才是一种最有效的行为。

  (二)强制婚检制度改革中的普通大众

  根据制度依赖理论,由于制度变迁复杂性,行为者的观念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主观抉择在制度变迁中起着更为关键的作用。诺斯认为,“在具有不同的历史和结果的不完全反馈下,行为者将具有不同的主观主义模型,因而会作出不同的政策选择,因此,制度变迁过程中,边际调整就不会完全趋同。”所以,不同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行为者的不同的主观抉择,既是各种制度模式存在差异的重要因素,也是不良制度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

  由此我们看到众多的学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智识的局限性及其思维惯性,从而对强制婚检制度没有正确全面的认识,全凭自己的主管直觉认为强制婚检对于社会和个人可发挥诸多积极作用,而为恢复强制婚检而奔走呼喊,甚至著书立言,一不小心为这一高成本、低效率的制度做了帮凶,出于好心却弄了个助纣为虐的效果。

  另, 2005年7月20日搜狐网发起网友对强制婚检态度的调查,截至7日21日16时,共有33461人次参与投票。在“您认为我国实行强制婚检有无必要”的调查中,66.60%认为有必要强制婚检,33.40%认为没有必要,理由是做不做婚检是个人自由,不应强迫;在对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怎么看的调查中,28.05%赞成黑龙江做法,17.34%反对,54.61%的网友认为应该实行免费婚检,这样才能根本解决问题。[16]同样在北京青年报和友邦调查公司共同在北京对市民展开的公众对强制婚检的态度的调查数据结果也显示,在被调查人群中,76.2%认为结婚一定会参加婚检,39.7%认为人口出生缺陷比率升高与取消强制婚检有关;61.4%认为应该恢复强制婚检。[17]

  从这些数据有两点很有意思,一是,民众只所以认为要强制婚检的理由主要是之前所说的婴儿的残缺率升高,这个前提我们已经证明了是虚假的;二是,既然那么多人认为需要强制婚检,那么参与者主观上就认可了强制婚检的重要性,那就可以自己去,何须强制?对于防止婴儿缺陷率反弹,可以有更多的宣传、更好的福利、更到位的服务来完成,而本可以通过加强服务就可以达到的目的,为何非要通过强制性手段去施行?这反映了我们长时间的思维定势,对浓重的行政管理万能迷信,习惯于行政强制包办一切社会事务。

  (三)强制婚检制度变迁背后的政府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设置强制婚检这个制度过程中,政府的责任也值得我们玩味。根据卫生经济学的特点,婚检卫生服务应该属于准公共品的范畴,对于准公共品,特别是妇幼保健这类与国民健康乃至国家发展息息相关的领域,本该由政府向社会免费提供的,但是在我国实行长达近二十年的强制婚检制度中,其主要费用却都由公民承担,转嫁到了公民身上。甚至还人为的形成了垄断的婚检机构,从中谋取垄断利益。

  任何国家权力都是以公民的自然权利让渡为前提的。公权力进一步,私权利就退一步。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要义,就是厘清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在计划经济年代,公权力几乎无所而不至,从每个人的恋爱婚姻、生老病死都在它的严格掌控之中,而且其常时间的规制让人们习惯了它的无孔不入、无处不在,甚至因此对其产生了依赖,没有国家的强制就产生恐慌,以为天下乱了!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有限政府是个方向,政府为代表的公权力是时该退出其侵入的私权领域了。

  权利是一个美好的字眼,它蕴意着强权的退避三舍和个人自由的张扬。但是,权利并非免费的午餐,任何一种权利的实现都必须付出代价。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特定的成本和风险;而且,这种成本和风险往往会蔓延到公民个人私域之外。在现代政治理论的视野下,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是政府存在的根本理由。正因为享受权利需要付出成本,所以才需要组建政府这个庞大的权力组织以分担和降低单个公民需要承担的成本和风险。在公民权利时代,政府的职责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政府需要分担整个社会因公民享受权利而承担的成本和风险,避免集体囚徒困境(即无数个人的最优选择导致群体最劣选择)的出现;其次,在成功分担社会成本的基础上,政府还要想方设法减轻公民个人因行使权利而可能遭遇的种种痛苦和不便。为了履行上述两种职责,政府可以采取各种措施,但惟有一条底线不可触碰,那就是:不能为降低权利成本而剥夺权利本身。事实上,降低权利成本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剥夺权利本身,那些以权利成本为理由替剥夺公民权利的举措进行的申辩,无疑都是苍白无力的。新生儿的出生和健康,家庭的和睦幸福当然非常重要,但应该有逻辑关系更加清楚的法律规定,以及更加充足的社会福利保障,而不是简单粗暴地让一个被废止了的低效率的制度死灰复燃。

  四、结语

  应该说就整体而言强制婚检制度的实效是有目共睹的, 对推进优生优育 , 保障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 曾发挥了重大的历史性的作用。这一制度在实施的初期和中期 , 其弊端并不明显 , 因为在那个时期 , 现代性观念对年轻的未婚男女的影响和市场经济观念对医务人员的冲击并不明显 , 婚检制度的立法目的往往就在不知不觉中得到了实现。但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改变,该制度凸显出了其成本高昂、效率低下的缺陷。强制婚检制度因此也就走到了它的尽头。

  法律作为一种正式制度本身就是适应利益调节的需要而产生的,其变化和发展也根源于不同时期人们利益要求的变化和发展,根源于制度决定者和制度接受者的矛盾,从而推动着制度从均衡到非均衡再到均衡的矛盾运动。这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制度环境和成本收益的不断变化打破原来的均衡,就会出现制度的再创新。因此,当强制婚检制度面临如此多的困境的时候,我们的正确态度不应是把稀缺的智识资源放在顽固坚持和完善强制婚检制度上,而应着眼于新制度的创造,以更好的发挥原婚检中一些具体项目的优点,同时避免旧制度的缺陷——高成本、低效率。

  (一)短期补救措施

  虽然整个强制婚检作为一项制度的设置是低效率的,但却不能否认婚检具体项目上有些还是是必须的,对我们社会还是有益的。如在地中海贫血和蚕豆病的高发区,对夫妇双方携带遗传基因进行,通过指导就能避免先天缺陷儿童的出生;通过对一些遗传性的、传染性的疾病检查可能以避免过母体传染给胎儿等。不可否认一些有效、必须的生殖医学检查是发现疾病隐患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优生优育的第一关,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和残疾的一道重要防线。

  由于在取消强制婚检制度过程中,国家是抽身而退,缺乏中间过渡环节 , 比如加大对孕检的宣传与推行,致使“婚检领域呈现出一种无政府状态 , 自愿婚检几乎演变为取消婚检。如果说过去的强制婚检作为一种制度还”在场“的话 , 那么 , 自愿婚检 , 至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 事实上已被”悬置“起来 , 制度实效已”蒸发“无几 , 徒有制度'外壳'”, [18]从而致使婚检制度的改革实效大打折扣。“在没有相关配套措施的情况下 , 自愿婚检实质上是一种”祛制度化“的改革思路 , 是一种试图依赖于当事人的”道德自觉“的一种改革思路 , 这种改革思路的主观愿望是良好的 , 但实践效果却非常令人失望”。[19]这说明 , 立法者对这项制度的变革缺乏深思熟虑和统筹兼顾,这一变革有矫枉过正之嫌。所以,当务之急是迅速的出台相关补救措施,扭转当前这种婚检率急剧下降的局面。

  要改变自愿婚检率偏低的局面,政府部门和有关卫生保健机构必须从法律的保障、管理的方式、费用的减免、服务的内容、目标疾病的选定等多方面考虑,以适应目标人群的心理,提高服务对象对服务的利用。政府可以通过公共筹资、政府补贴或政府提供的办法体现政府的政策导向,刺激人们的需求,改变人们的需求行为。另外,要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大力宣传婚前保健的意义,作用以及不开展婚前保健的危害,使需方增进有关婚前保健的知识,改变态度,主动接受婚前保健服务。政府有效的干预措施,将保证婚前保健服务公益性和正外部性的实现,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进行孕前孕期检查,从而有效减少婴儿缺陷率,提高人口素质。

  目前有些经济发达的地方已经尝试实施免费婚检,虽然没有达到取消强制婚检前的婚检率水平,但是婚检率也有明显的提升,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二)长期制度建设

  从长期来看,若根本上解决取消强制婚检的问题,要将将婚检制度改革与医疗体制改革统筹起来。

  在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对成员国卫生筹资与分配公平性的评估排序中,中国列188位,在191个成员国中倒数第4.在卫生投入的宏观绩效方面,尽管建国以来,全社会的卫生投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居民综合健康指标却没有明显的改善。2002年,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重已经增至5.42%,但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公共卫生领域,一些卫生、健康指标甚至恶化。改革开放前已被控制的部分传染病、地方病开始死灰复燃,新的卫生、健康问题也不断出现。在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对191个成员国的卫生总体绩效评估排序中,中国仅列144位,结果令人深思。尤其是医疗服务体系与公共卫生体系的割裂问题、公共卫生组织体系之间的条块分割问题、公共卫生机构组织与管理上的体制缺陷,以及由此导致的行为偏离等问题都是非常严重的。

  根据《国务院研究机构对中国医疗改革的评价与建议》所述,我国医疗改革的方向将医疗卫生的干预重点集中于公共卫生以及成本低、效益好的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与控制。公共卫生事业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为了合理的分配医疗资源,可将医疗卫生服务分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和非基本医疗服务三个层次。而包括计划免疫、传染病控制、妇幼保健、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和健康教育等在内的公共卫生服务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应由政府向全体社会成员免费提供。 建立同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的公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这样做,可能更加符合医疗卫生自身的规律,突出预防为主,实现防治结合;同时也可以避免多元服务体系并存带来的资源浪费。

  从宏观数据来看,目前中国卫生费用总支出占GDP的比重已经超过5%,而且我国政府对医疗卫生的财政投入逐年增加,这种投入水平在发展中国家位居前列。按照这种投入水平,解决所有居民的基本健康保障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改革的实质是要进行筹资方式、分配方式和资源运用方式上的调整。说到底,这只是一个政治决策和制度设计问题。鉴于医疗改革为我国目前热点问题之一,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异常的复杂,限于本文的主旨和篇幅所限,在此不做详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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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曲青.平衡婚检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取消强制婚检后提倡自愿婚检[J].中国科技信息,2005,(9):171.

  [3]崔颖.一成新婚夫妇宁可带病结婚[N].新闻晨报,2004—09—30.

  [4] 北京六成市民赞成强制婚检 专家:婚检不是万能的[OL].

  //news.163.com/05/0305/08/1E2MBJNS0001124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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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许洋,孙东东.对《婚姻登记条例》中取消婚检的质疑与建议[J].人口研究,2004,(3):32.

  [7]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M].蒋兆康, 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中文版序言.

  [8] 同上:181.

  [9] [美]唐纳德.A威特曼.《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M].苏力,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68.

  [10] 桑本谦.私人之间的监控与惩罚——一个经济学的进路[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附论.

  [11] 胡照青.婚检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完善方法[J]. 人口与经济 ,2007 ,(1):34

  [12]新生儿缺陷率并未大幅上升婚检存在利益之争[OL].

  //news.sohu.com/20050729/n226486134.shtml

  [13] 杨支柱. 免费婚检何如免费孕检? ——兼驳“取消强制婚检引发新生儿缺陷上升” [OL].

  //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7-01/04/content_506167.htm

  [14] ]缺陷婴儿出生率上升,真的是取消强制婚检惹的祸?[OL].

  //society.people.com.cn/GB/1063/3235475.html.

  [15] 国务院调查组:坚持婚检自愿婚不宜强制实施[N]. 南方周末,2005-07-28.

  [16] 杨秋兰 ,郑灵巧 . 众说纷纭:恢复强制婚检[OL].

  //www.hangzhou.com.cn/20050101/ca819313.htm.

  [17] 北京六成市民赞成强制婚检 专家:婚检不是万能的[OL].

  //news.163.com/05/0305/08/1E2MBJNS0001124T.html

  [18] 何文华,王勇.当代中国婚检制度检讨——一个法律社会学的视角[J].人大研究,2005 ,(10):34.

  [19] 同上:35.

  注释:

  ①相关讨论有:新华网:“强制婚检”何去何从?;人口研究:取消强制婚检:是因噎废食,还是社会进步,邀了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就这一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进行讨论;各大主流报纸媒体也做了相关报道;在百度上可以搜到近800条相关网页 .

  ②详细可参阅:曲青.平衡婚检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取消强制婚检后提倡自愿婚检.中国科技信息,2005,(9):171 .

  ③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说这段话的主体——医生。作为制度内之人,对婚检究竟有多大效果,具体实施的可能性、可行性无疑最有发言权。二就是提出了一个技术成本的问题。这个也是分析强制婚检制度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的成本,本文虽曾试图从技术上分析强制婚检的成本,鉴于知识面所限而这一问题又过于专业,故无法作出细致的分析。参见:缺陷婴儿出生率上升 真的是取消强制婚检惹的祸?//society.people.com.cn/GB/1063/3235475.html.(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陈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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