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疑罪从无”的质疑
发布日期:2004-08-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然而,由于刑诉法规定在判决作出后,一旦发现新的证据,仍然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这就使得我国并非确立真正意义上的“疑罪从无”原则。考察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一般对于因证据不足作出的无罪判决,都不得进行再审予以改判,这不仅有利于保障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更重要的是能够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贯彻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我国应完善审判监督程序,明确规定“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以新的证据提起再审程序,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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