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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查办“消极侦查”背后的渎职犯罪

发布日期:2004-09-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消极侦查”是指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后,公安机关对被监督案件,不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侦查并及时结案,而是采取“立而不侦”或者“侦而不结”等消极应付的方法,致使案件久拖不决。笔者认为“消极侦查”不仅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且往往隐藏着渎职犯罪。因为“消极侦查”的对象是检察机关经审查有关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之所以这样,必然有其重要的、深层次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有的办案单位出于利益驱动,搞以罚代刑;有的因关系网复杂,有关领导怕“拔出萝卜带出泥”而压案不查;还有的办案人员出于私情私利,故意放纵、包庇犯罪等等。这些重要的深层次的原因,同时也是渎职犯罪产生的动因。为此,对“消极侦查”背后的渎职犯罪必须认真查办。

  首先,侦查监督部门应认真找准“消极侦查”产生的原因,并结合立案监督时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以及“消极侦查”所导致的现实后果进行综合分析,察微析疑,发现犯罪线索,及时移送本院法纪检察部门处理。

  其次,法纪检察部门应切实加大办案力度,对移送的案件线索认真进行审查,发现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及时立案,并迅速进行侦查,以收集、调取、固定有关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尽快结案。

  再次,应加强干警对与“消极侦查”有关的渎职犯罪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犯罪构成理论的学习和理解,真正把握这些犯罪的立法本意、构成要件、证据标准等,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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