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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奸淫幼女犯罪及预防对策

发布日期:2004-09-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切实以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女性合法权益为己任,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取得了十分突出的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近段时间以来,强奸幼女犯罪案件频繁发生,给社会、家庭、学校均带来了极不安定因素。为提高打击此类犯罪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笔者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辖区奸淫幼女犯罪案件作了一次调查研究。

    一、奸淫幼女案件的特点

    2001年至2003年7月,三分院辖区两级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奸淫幼女犯罪案件86件88人,占刑事案件受理总数的2%.其中,经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3件85人,不起诉3件3人,审理后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82件84人(除1件正在审理之中),有罪判决率100%,所办理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2001年两级院共受理32件32人,2002年共受理35件37人,今年以来共受理19件19人,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2、犯罪嫌疑人以文化程度较低的文盲、半文盲农民为主。共有农民犯罪嫌疑人73人,占该类犯罪的83%;其中初中及其以下文化67人,占91.8%;高中及以上文化6人,仅占8.2%.

    3、经济落后的农村偏远地区为主要案发地区域。发生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偏远地区共有69件,占该类案件数的80.2%.犯罪分子通常选择自己熟悉的邻居、本村社的幼女作为奸淫对象实施奸淫。

    4、受害者年龄小,自我防范能力差。涉案受害幼女中,10岁以下的共有49人,占该类案件受害者人数的45.7%,其中年龄最小的仅4岁,普遍缺乏自我防范能力。

    5、受害者以学生居多。受害者中,以中、小学生居多,

    共73人,占该类案件受害人数的66.5%,其中小学生61人(且大多数为小学1-3年级女生),占学生人数的83.6%.

    6、村校老师奸淫学生犯罪突出。两年多来,共发生在

    三分院辖区的村校教师奸淫幼女案8起,占该类犯罪的9.3%,行为人多以打扫卫生、批改作业、谈话等为名,采取威胁、暴力等手段实施奸淫。尽管这部分案件数量不是太多,但因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一名犯罪分子所侵害的受害者对象往往人数较多,其犯罪性质非常恶劣,社会危害性特别大,造成的后果也极其严重。如石XX强奸案中,石利用担任班主任老师的便利条件,先后奸淫所在班级的学生9名20多人次,使得受害学生的身体、身心健康均受到极大摧残,许多学生有书不能读,有学不能上,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二、奸淫幼女案件的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三分院辖区两级检察院大多属于国家级、省级贫困区(市)、县,经济不发达,农村经济十分落后,一方面很大部分嫌疑人自身文化程度低,处于文盲、半文盲状况,自然也就谈不上知法、懂法和守法了,有的嫌疑人认为只要幼女不反抗就可以和她们发生性关系。如申XX强奸案中,申某为寻求性满足,竟然从自己亲生女儿5岁时开始,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长期奸淫自己的女儿,其行为着实令人心惊,但申却并不认为这也是犯罪。另一方面,受害者及其监护人缺乏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的法律意识,缺乏对办案工作的协调与配合,致使犯罪分子长期作案、屡次作案,导致案件多发。这类案件往往因报案不及时,有的证据由于时过境迁,无法提取,难于固定,不利于打击犯罪。如李XX强奸案中,有名受害者的家长在杀年猪后叫女儿送肉到学校给李,而李却利用这个机会将该女孩强奸,女儿回家后精神萎靡不振,父母却未引起注意,母亲在为其洗内裤时发现有血迹,也一点没有引起警觉,致使其女儿在以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多次被李奸淫。正是由于受害者没有及时告发,致使一些重要证据无法收集,加上有的家长为了名声,非但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反而指使孩子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调查取证时否认被李X奸淫的事实,给证据固定带来困难,致使李最终仅仅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2、受害者自我防范意识差。一是受害者年龄太小,缺乏对性知识的最起码了解和认识,致使其遭到性侵害时,缺乏辨认和必要的抵抗,多数受害者没有防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客观上使实施奸淫幼女的犯罪嫌分子很容易得逞;二是受害者被奸淫后,不是及时、主动地告诉自己的父母或学校,有的是在性器官肿痛迫不得已时才告诉家长,有的是则是在父母为她们洗澡或其他偶然情况下才得以发现,从而使犯罪分子屡次作案,长期逍遥法外,导致案件多发。

    3、监护人缺乏监护意识,导致监护失控。首先,大多数受害者的家长及其监护人,只注重孩子的学习成绩,而缺乏对孩子身心健康的关心,对孩子的异常情况和反应也积少关注,缺乏监护意识。其次,有的家长在知道孩子受到伤害后,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怕坏了名声影响孩子今后的家庭、婚姻,从而放弃对孩子的保护,没有尽到起码的监护职责,致使犯罪分子为所欲为,屡屡得手;第三,受害者父母或外出打工挣钱,或忙于生意,或夫妻离异而无暇顾及,使受害孩子常常一人在家,其父母或有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出现监护失控,给犯罪分子作案留下可乘之机。如石XX强奸案中,一名受害学生被奸淫后即回家告诉了自己的父母,但其父母找到石,在石不承认的情况下,这个学生的家长也就没有再作进一步的追问,直到后来另一位受害女生告知父母到公安机关报案后,此案才得以案发、侦破;而彭XX、传XX等强奸案中的受害者父母则长期在外打工,根本无力监护,对孩子的监护完全处于失控状态。

    4、受"黄毒"的影响。近年来,辖区因受"黄毒"的影响发生的奸淫幼女案件9件9人,占该类犯罪的10.2%,主要是受不良网吧和黄色影片、黄色影碟、黄色表演及淫秽书刊的影响,进而盲目模仿,误入歧途,成为诱发奸淫幼女案件的原因之一。

    5、经济条件差,生活水平低。由于农村经济条件差,人们的生活水平低,加上年龄、知识水平、认识能力等方面的客观因素和现实生活中"金钱至上、物欲第一"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犯罪分子通常利用幼女年幼无知,好吃贪玩的特点,以给钱、买零食等为诱饵,从而达到奸淫目的。

    6、邻里纠纷、父辈恩怨。如冯XX强奸案中,冯因为怀疑自己坐牢是邻居告发的结果,于是出狱后,怀着报复的主观心态,采取灌酒等极其恶劣的手段对邻居家的孩子实施奸淫,造成该幼女大出血的严重后果。

    三、对策及建议

    1、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对幼女的保护意识。针对农村经济欠发达和农民受教育程度低的特点,要切实以"四五"普法教育为契机,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力度。普法教育要形式多样、寓教于乐、切合实际,经常做到送法下乡,让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有效增强广大村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有效增强对幼女的保护意识。

    2、加强孩子性知识的启蒙教育,增强幼女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父母、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孩子讲解有关的生理知识,加强对她们性保护知识方面的启蒙教育,提高她们辨别和防范性侵害的意识和能力。一旦遇到不法之徒的侵害,能及时向老师、监护人述说,及时向司法机关告发,以利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有力打击犯罪,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3、加大对农村学校教师的管理和未成年幼女的监护力度。一方面,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教师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把教师的思想品德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教育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偏远山区学校进行检查,掌握教师的思想动态和品行,对有劣迹的教师要严肃处理,及时清除。另一方面,对未成年幼女有监护职责的监护人,要切实担负起对小孩的监护职责,特别是父母外出打工,其爷爷、婆婆、外公、外婆作为监护人要经常关注孩子思想情绪的变化,提高对幼女周围相识的邻居、社员等人群的警惕性和戒备心,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消除身边潜在的侵害因素,防患于未然,切实保护幼女的人身权利免受侵犯。

    4、加快农村经济建设步伐,提高农民自身整体素质。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偏远山区,广大农民的生活、居住和业余文化条件及环境均受到经济发展的制约,加之自身文化素质偏低,偏远山区必然成为此类案件的易发地、高发地。因此,加大对农村偏远山区政策、资金、技术的扶持力度,强化青年农民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自身综合素质,以加快农村经济建设步伐,带动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丰富广大农民的日常文化娱乐生活,用健康向上的文化去占领农村的文化阵地,以此有效降低此类犯罪的发生。

    5 、打防并举,从源头上根治奸幼案件的发生。司法机关要始终保持对奸幼案件的高压打击态势,切实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除此之外,各级文化管理部门还要进一步加强净化音像制品市场、治理不良网吧等清理"黄"毒的综合治理统一行动,从源头上根除"黄"毒,从而减少"黄"毒对人们的影响,达到净化社会环境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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