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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罪判决案件的思考和预防对策

发布日期:2004-09-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好体现。然而在教育整顿活动的查摆问题过程中,发现无罪案件在一些地区具高不下,导致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不高,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与形象,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笔者认为,把案件质量视为生命,视为形象,下大力量把无罪判决案件降低到最低程度是我们的共同目标和职责,为此,笔者针对无罪判决案件的成因、检察人员执法观念和防范措施等方面作了认真思考,下面就此谈点浅见,

  一,无罪判决案件的类型及产生的原因

  根据刑诉法162条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况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法定无罪,一类是证据不足的无罪。法定无罪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体现在刑诉法第15条之中。证据不足被判无罪的案件,有以下几种类型:

  1、案件原本证据就不充分,由于案件的发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事过境迁,证据灭失,有的证据搜集不齐,或无法搜集,造成了案件本身就带有证据不足的情况,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从而给案件认定带来困难,法院有可能对案件宣告无罪。

  2、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导致案件认定不充分。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一对一“的案件中。在庭审过程中,一旦翻供或翻证,否定犯罪事实或改变原来证言,使案件证据出现定与不定的”一对一“状态,如果无新证据出现法院一般要作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3、关键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案件认定证据不充分。有的证据在案件中起决定作用,有它案件就可以认定,无它案件就不能认定,如鉴定结论等一但发生变化,很可能导致案件不能认定,从而出现法院判无罪的情形。

  无罪判决案件产生原因错综复杂,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大致有以下几类:

  1,法律、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无罪判决案件的产生。1979年刑法实施以后,我国政治经济形式发生很大变化,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许多决定、规定和补充规定,两高对如何执行法律亦作了很多司法解释,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开始实施。为此在新旧法律衔接,接替过程中,执行法律就会出现差异,有些情况下因法律规定的变化而导致无罪判决的出现,如主体发生变化、追诉时效或犯罪数额的变化等。

  2、司法各部门之间意见分歧导致无罪判决的产生。由于公、检、法三机关所处位置不同,作用不同,责任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也不同,更主要的是证据标准不同,对案件的处理会产生不同认识,由此产生无罪判决案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法律政策界线掌握上的不同产生的无罪判决案件,这类案件法院与检察院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识上没有分歧意见,只是对如何运用法律认识不一致,结果造成无罪案件的出现。另一种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不同产生的无罪判决案件。这类情况在无罪判决案件中占绝大多数。

  3、办案人员素质不高,办案制度不落实,导致无罪判决案件的产生。主要体现在办案人员办案水平不高,审查不细,把关不严或者责任心不强,在法律发生变化后仍然凭老经验办案,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严重违反操作程序办案,为此导致出现错案。

  二、更新执法观念,提高证据审查意识

  目前,我国法制建设日趋完善,近年来出台了若干法律法规,体现出我国已经走向法制化、依法治国的轨道,特别是修订后刑法,刑诉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立法,执法原则有了重大修改,庭审方式亦有重大改变。为此,做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官必须更新执法观念,公正司法,依法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打击各类犯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由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方面转变,更新执法观念。近年来有罪推定的积习和重打击,轻保护的执法观念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导致在办案中只重视有罪证据的侦查和审查,忽视无罪证据的审查,只重视有罪证据的调取和补充,忽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证据间矛盾的排除,结果必然会出现案件质量不高的现象,或造成错案的发生。刑诉法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的人。明确规定了诉讼过程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要求我们政法干警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是侦查阶段还是批捕、起诉阶段,在思想上首先要体现出这种观念,切忌先入为主,其次,要在无罪推定原则指导下,注意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即要注意证明有罪、罪重的证据,又要注意证明无罪、罪轻的证据,以改变重打击,轻保护的旧观念,确保公正司法;再次,还要注意各种证据之间有无矛盾,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切忌主观、片面和先入为主,改变有罪推定的积习,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正确认识起诉标准,提高证据审查意识。每一个刑事案件在各个诉讼环节都有各自的证据标准,起诉环节的证据标准依据刑诉法的规定是: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情节清楚,是指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清楚。证据确实,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个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证据同要证实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证据的取得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充分,是指需要证明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依据这些证据作出的证明结论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并且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所证明的事实之间不存在任何矛盾,证据标准法律规定的相当规范、具体,必须对其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允许有丝毫马虎和变通。为此,必须提高证据审查意识。既要注意审查证据来源的可靠性,又要注意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使“法律证据”和原始事实相统一,达到去伪存真。

  三、预防发生错案的方法和措施

  刑诉法规定,无罪判决只有两种情况,一种为不存在犯罪事实的无罪判决,另一种是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根据上述两种情况,检察机关应采取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严把案件质量关。一是要用活用足法律,坚持起诉和不诉标准;二是进一步提高干警政治、业务素质,采取有效的办法和措施,迅速提高干警的执法水平,尽快把无罪案件判决率降到零。

  主要措施:

  (一)换位思考,全面分析使用证据。证据标准在各个诉讼环节是不一致的。立案、批捕证据标准与审查起诉证据标准的不同,检察工作人员都比较清楚,然而审查起诉证据标准与审判证据标准不同却容易被公诉人忽视。公诉人在庭审中通过举证出示证据,并经过质证或查证属实,使法律证据与客观事实相一致,被法官确认和采信,这样的证据才能做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为此我们在审查证据时,有必要站在法官的角度上,用法官的思维和方法换位体查思考,去分析证据,使用证据,发现疑点和缺欠,及时的在审查起诉环节采取补救措施,完善补充证据,掌握庭审主动权,以达到胜诉的目的。

  (二)科学举证,掌握庭审讯问原则和技巧。出庭公诉的目的就是通过举证、质证等活动证明被告人有罪并被判以刑罚。所以,公诉人要想公诉胜利,除依法出庭公诉而外,还必须针对每一个案件的特点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技巧驾驭庭审活动。可以说,公诉人在法庭上举证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诉能否成功。目前,合议庭对案件多数不当庭宣判,有的证据也不当庭予以采信,这与公诉人举证力度不够,效果不佳,导致合议庭对案件证据把握不准,对案件事实了解不够有很大关系,甚至为案件判无罪埋下了伏笔。要想实现最佳举证效果,必须把握几项原则: (1)思路清晰。即按照一定顺序一定的规律逐一举证; (2)客观全面。即证据本身真实可靠,从重、从轻、减轻要说明,使用证据全面完整; (3)形成证据体系。即用逻辑推理的思维方法,对证据排列组合形成证据锁链,建立证据体系。另外,对举证技巧不能轻视,公诉人除了注重举证颠序和条理外,还应保持举证的层次性和节奏性,举证技巧合理运用。注重举证方法:一是突出举证焦点。既对控辩双方分歧的焦点问题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集中举证,使辩方无言以对;二是掌握举证时机。对拒不认罪的被告人采取欲擒故纵、诱敌深入等方法,选准突破口,用证据展开反击,对其谎言予以揭穿和否定,打他个措手不及;三是对翻供的被告人,及时宣读以前供述,以其之矛攻其之盾,使其无法自圆其说:四是对一些关键证据,要引而不发,留为后用,待摸准辩方火力点后再予以出击占据主动;五是举证要先易后难,使控、辩双方不处于对立情绪中,避免僵局;六是重视专业技术在庭审中的作用,对重大、疑难和及易产生问题的案件,要派有专业技能的人员出庭,以提高公诉证据的证明力度。

  (三)履行程序,发挥群体智慧。多年来检察机关在办案程序上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如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案件请示制度等。特别是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在放权和限权方面也作了相应的规定,限定了某类案件要提交集体讨论或由检察长、检委会决定,巳逐步形成了规范化、制度化,实践表明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必须坚持。然而就某些法院判无罪案件上看,个别办案人不坚持这些制度,轻信自已的办案能力和业务水平,该汇报的不汇报,该请示的不请示,最终导致发生错案,教训是惨痛的。为此必须强调遵守各项办案制度,遇有重大复杂案件,要发挥群体智慧,征求各方面意见,变个人行为为集体行为,集思广议,避免发生无罪案件。

  (四)用足手段,全面发挥检察职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若干职权,我们行使用足这些职权,无疑对保证案件质量,避免无罪案件发生具有重大作用。刑诉法第140条4款,第142条赋予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权利,我们在审查案件时对符合刑诉法第15条情形之一的,要果断的做出绝对不起诉;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即刑法第32条及刑法总则9个条款规定免除处罚情节的,要作出相对不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亦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总而言之,对每一个案件要坚持起诉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管什么原因也不能降低标准盲目起诉,以此来避免无罪案件的发生。此外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情况后,要及时提出延期审理的意见,该补查的补查,经补查仍不符合条件的,要撤回起诉作其他处理。另外,对明显不够犯罪或经退查仍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案件,应按有关规定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作撤案处理。除此之外,还可采取庭前预测、庭前对抗模拟庭、案件换办(即承办人意见与检委会决议不一致时换人办理,防止消极诉讼)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不断摸索总结经验,千方百计确保案件质量,把无罪判决案件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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