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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严重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发布日期:2004-09-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年来,重庆合川市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合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00年为57件57人,2001年为47件55人,2002年为110件195人,今年截止8月初已有68件131人。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毒品问题一起被称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而该市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鉴于此,笔者特对2000年以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各项措施和在检察环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以期为该市的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一、目前该市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侵犯财产类犯罪突出。一部分未成年人受金钱至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错误思潮影响,怀着"有钱就有一切"的思想,将盗窃、抢劫作案作为获取钱财的手段,以满足自己的挥霍和享乐欲望。我院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2000年盗窃、抢劫案件共41起,约占案件总数的71.9%;2001年共42起,约占88.1%;2002年盗窃、抢劫案件共87起,约占79.1%;今年截止到8月初,盗窃、抢劫案件共60起,约占88.6%.由此可见,近年来盗窃、抢劫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大多数,并且从整体上看还有继续上升趋势。而且,未成年人实施的抢劫犯罪还表现出了作案手段残忍和不计后果的特点。如蒋宁奎、高路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案。16岁蒋宁奎因欠赌债无钱偿还,遂邀约15岁的高路到合川城区抢劫出租车。二人在2003年2月24日凌晨把身材较瘦小的汤文学确定为抢劫目标后,将汤驾驶的出租车骗往北碚,并在途中以下车解手为由骗其停车,由蒋宁奎从后排座位扑上将汤的颈部卡住、嘴捂住,高路掏出腰刀对汤的胸、腰、腿部一阵乱捅乱砍,致其当场死亡。二人抢走汤文学身上的财物后,由蒋宁奎驾车、高路抱扶住尸体伪装成汤在睡觉的样子通过公路收费站,并将尸体运至公路旁的凉水井内藏匿。

    (二)团伙作案呈明显上升趋势。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犯罪团伙的精神纽带主要是"哥们义气"和性格志趣的一致性、犯罪意识、犯罪利益的相联性。犯罪团伙的成员大多数是有劣迹的未成年人,他们长期不务正业、纠合成群,作案时手段凶残、不计后果。从近几年青少年团伙犯罪的发展趋势看,团伙作案惯做大案要案,一旦团伙中加入了惯犯、累犯等成员时,团伙便很快从一般性结伙犯罪发展成为相对固定的犯罪团伙,甚至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

    从该院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案件的数量来看,2000年,无团伙犯罪案件;2001年,只有1起;2002年,有团伙犯罪案件22起,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20%,此外还有一般性共同犯罪案件20起;截止今年到8月初,团伙犯罪案件和一般性共同犯罪案件共有17起,涉案人数达75人。由此可见,近年来我市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且自去年开始增长势头迅猛。并且,团伙规模有扩大趋势。2002年,4人以上的团伙犯罪案件就有12起,约占团伙犯罪案件总数的54.5%.

    从案件类型上看,主要是抢劫、盗窃、抢夺等侵犯财产性犯罪,其中以抢劫犯罪最为突出。2002年的22起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案件中,抢劫案件就有15起,约占总数的68.2%;抢劫、盗窃、抢夺等侵犯财产性犯罪共计19起,约占总数的86.4%.如以17岁的罗建娃为主犯的团伙盗车案。罗建娃纠集韩刚、冷降雪、杨润、唐国平、吕大山等十余人形成盗车团伙,分别实施盗窃、转移、分割、销售、收购车辆的行为。自2000年12月起共计盗窃29次,偷得机动车26辆及各种汽车配件共计价值603152元。

    (三)农民与无业人员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主体,在校学生所占的比例逐年增加。2000年,该院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学生4人,约占总数的7%;农民和无业人员53人,约占93%.2001年,学生5人,占10%;农民和无业人员45人,占90%.2002年,学生26人,约占13.1%;农民和无业人员166人,约占85.1%.截止今年8月初,该院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中,学生19人,约占总数的14.5%;农民和无业人员119人,约占84.7%.由此可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绝大部分是农民和无业人员,而在校学生犯罪嫌疑人的数量和所占比例也在逐年增加。并且,由于涉嫌犯罪的农民和城市无业人员多是才从学校流失出来的学生,他们对学校的环境比较熟悉,往往单独或与在校学生勾结实施对学生甚至老师的所谓"校园下暴"行为,而这类犯罪严重地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对被害人身体和心理也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如潘启升、蒋军、付郝、姚郝、黄河、黄桷团伙抢劫案。六人都有着同学或者亲戚关系,其中五人是农民,一人是在校学生,年龄最大的16岁,最小的14岁。2002年6月以来他们多次在我市涞滩镇宝华初中、宝华小学门口,采取持刀威胁、搜身等手段抢劫在校学生,有的学生甚至遭到了他们的多次抢劫。

    (四)犯罪人员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2000年,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1人,约占总数的36.8%;2001年,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0人,占总数的40%;2002年,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74人,约占总数的37.9%;今年截止到8月初,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1人,约占总数的53.5%.由此可见,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从相对比例上看,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趋势都愈加明显。

    二、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因素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完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青少年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易感性强,又具有强烈的模仿性,极易受客观外界条件的影响,因此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对于文学、影视作品中塑造的"黑帮老大"、"古惑仔"等艺术形象,不能正确辨别,反而认为是"讲义气"、"够英雄",在生活中也进行模仿,称兄道弟、砍砍杀杀。同时,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但另一方面,其犯罪行为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体现在近年来青少年重新犯罪率的不断增加。

    2、渴望友情、乐于合群,是青少年的一种心理需求,是独立意识的外在表现。青少年在父母面前封闭自我,而更爱与年龄相仿、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群体。由于青少年经验少、能力差,结伙作案可以相互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孤独感,因此青少年犯罪多以团伙形式出现。

    3、青少年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从而使得青少年犯罪多具突发性、暴力性。一方面体现在,犯罪动机简单、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刺激和诱发,或出于一时冲动而突然犯罪;另一方面体现在,青少年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具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多实施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暴力性犯罪,而且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

    4、青少年抵制诱惑的能力弱,易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价值观的影响,其犯罪绝大部分为满足物质欲望性犯罪。因此有偷窃、抢劫等侵犯财产性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从而导致了犯罪的连续性。

    (二)客观环境因素。

    1、家庭教育的缺陷。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环境对个体人格产生原发性影响,既包括对健全人格产生的良好影响,也包括对不良人格,甚至是犯罪人格的形成所产生的影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其家庭环境大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有的父母均外出打工,家中只有年迈的祖父母照顾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要么对其过于迁就、袒护,要么对其不闻不问、放任不管;有的父母已经离异,在单亲家庭中缺乏父爱或母爱,甚至遭到继父或继母的虐待;即使在父母均在履行监护职责的健全家庭中,由于父母感情不和、下岗失业、家庭贫困等原因,也对未成年人的本来就不成熟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2、学校教育的误区。现行的教育体制片面强调升学率,忽视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和对健全人格的塑造。在学校里,学生会因其不良行为或仅仅因为学习成绩不好而受到老师的区别对待、排斥讥讽,动不动就把他们当作反面典型"示众".久而久之,自卑心理自然引发厌学情绪,最终导致提前结束学业,流入社会。而处于这种年龄段的青少年,性格、思维、行为可塑性大,性格叛逆、辨别能力、控制能力差,本是学做人、学知识的关键时期,一旦过早地走向社会,极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引诱而走上犯罪道路。

    3、社会环境影响不容忽视。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潮以及分配不公、贫富悬殊、贪污腐化等社会丑恶现象,对处于成长阶段的心理不成熟、承受能力差的青少年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心理学家指出,犯罪行为是通过观察学习、聆听周围社会环境中人们的言行或直接体验犯罪而学会的。青少年认识能力低下、富于易感性与冲动性,意志力薄弱,对成长的社会环境有很强的依赖性,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易于产生反社会心理而最终导致违法犯罪。

    三、采取多种措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保护和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重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要认真检查、监督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法律和政策的落实,坚决打击制造、销售和经营各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商品的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加强对特殊服务行业的管理,严格执行此类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与此同时逐步增加青少年活动中心、科技场馆等公共设施,为青少年提供优秀文化产品和活动场所。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对无业的未成年人实施就业帮助,在有条件的社区逐步开设社区心理咨询服务,由社区和家庭一起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管教、帮助。

    (二)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家庭、学校和全社会要切实抓好预防犯罪的教育,在广大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四有"教育,引导青少年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帮助青少年增强依法自我保护能力和辨别真伪、抵制诱惑的能力,掌握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技巧。要注重培养孩子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以崇高的理想信念、健全的人格情操、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抵制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和腐朽思想的腐蚀。

    (三)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和帮助工作。要本着治病救人的宗旨,用真诚的爱心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帮教工作,针对迷途犯罪的青少年心理特点、身心发育特征、教育改造难点开展多形式的教育帮助,对经过教育、改造回归社会和家庭的失足青少年,要从学习、工作、生活等多方面关心、帮助,是他们痛改前非,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对他人有益、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贡献的有志、有为青年。

    四、实施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政法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决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地套用法条,要把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作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要内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

    (一) 慎用强制措施。慎用强制措施是我国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虽然《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并没有特殊规定,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弥补了法律的不足,明确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该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作为最后的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笔者认为,在慎用强制措施这一大原则下,对于涉及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均应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即使由于监护条件不足或人身危险性大等原因不得不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也应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时予以优先办理,努力缩短未成年人在判决前的羁押时间。

    (二)充分运用不起诉职能。不起诉决定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法律对适用微罪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都作了具体规定。由于存疑不起诉是在现有证据达不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无罪处理,而证明标准是一个统一的、普遍适用的刑事诉讼准则,不会因犯罪嫌疑人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其在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方面作用有限。但是,酌定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则赋予了检察官足够的自由裁量权,在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最大限度地对未成年人使用不起诉决定,这样做不仅可以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将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日后学习和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为未成年人的改过自新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在这方面,我院已经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如秦某某奸淫幼女案。刚满15周岁的初二学生秦某某模仿影视剧中男女亲热的场面而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涉嫌强奸罪。我院考虑到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后果,决定从教育、挽救角度出发对其微罪不起诉。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深入到案发地与学校、派出所、村社的基层干部一道对秦某某进行帮助教育,并通过反复细致的思想工作,使被害人家长宽恕了秦某某的犯罪行为,不起诉决定宣布后又进行了回访考查,了解秦某某的近期表现情况。现在,秦某某又开始了正常的学习生活,在学校表现良好。

    (三) 探索试行暂缓起诉制度。暂缓起诉,就是检察机关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暂时不予起诉,并依据未成年人犯罪情节的轻重和主观恶性的大小确定一定的考验期,最后,再根据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情况决定对其是否起诉的一种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施暂缓起诉,目的在于尽可能地避免在未成年人身上留下刑事犯罪记录,为他们提供一个有条件的免受刑事审判的机会。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虽然也可能做出免予刑事处分或宣告缓刑的判决,但这毕竟是对刑事犯罪的认定与刑事处罚的裁量,会给未成年人留下前科纪录,不可避免地会影响未成年人的个人发展和职业选择。检察机关在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审慎地探索实施暂缓起诉制度,可以在教育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方面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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