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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

发布日期:2004-09-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是新世纪检察工作发展目标之一,是事关检察工作全局、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重大举措,它对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至关重要。我们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规律,把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从近年的工作实践看,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作了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澄清的认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对职务犯罪的产生有充分的认识。

  一、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权力失控

  职务犯罪现象如此严重,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而究其根本原因则应该是权力的失控。

  国家权力是根据国家意识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公共生活的力量,它是基于人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自国家产生以来,国家权力主要表现为国家的政治权力。历史实践表明,无论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统治的国家,都无法做到统治者全体直接行使各种具体的国家职能权力,而只能经授权程序由部分人代为行使。从理论上说,任何授权关系都存在着权力被代行者非合理使用的风险,这是权力政治学的普通常识。当具体的国家权力偏离了法律规范的轨道,被用来服务于个人或小集体的意志和利益时,权力通常就处于同授权人整体的意志和利益相冲突的状态。这时,权力蜕变为个别人实现私欲的手段,成为被滥用的力量。

  首先,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权力主要是由国家公职人员代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的国家权力同样存在被其代行者滥用的风险。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一直在进行,但是腐败的蔓延之势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其主要原因就是单纯地打击和处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权力滥用的问题。既然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那么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应当对权力的行使者从制度上施以有力的约束和监督。权力腐败的泛滥说明现行的权力体制对授权后权力过程的控制力和约束力还不足,使得有权人有较大的个人随意行为的空间。而权力失控后,加之经济和社会的诱因,必然发生滥用的情形,正所谓“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其次,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有些人自恃大权在握,专横跋扈、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最终滑入腐败的深渊。固然,腐败分子的堕落有其个人品质的原因,但是他们的腐败活动既然发生于权力行使的体制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检讨制度环境存在的内在疏漏。正是过分集权的体制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恣意用权的可能,过大的权力膨胀了他们的个人意志,而且,权力过分集中还使得纠正权力过错的代价大大提高。在实践中,很多腐败活动在其初期已被群众发现和举报,但集权体制为其提供了排除障碍的力量,直至违法行为不可收拾,对国家和人民造成极大损害,才得到制止和追究。

  第三,权力现象的一个客观规律是,如果没有对权力的制约,权力行使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权力就容易被滥用。在权力被滥用和制约不力的情况下,个人的意志常常会由于没有约束和牵制而轻易地进入权力行使过程,从而使用权人形成不谨慎甚至是随意的精神状态。由于缺乏对权力行使的监督机制作保障,权力行为的规范也往往流于形式,丧失应有的权威和严肃性,得不到真正的贯彻。江泽民同志说,权力被滥用而又得不到制止,往往就会出现大问题。我国腐败现象发生的现实直接地证明了这一点。虽然在党政体制中有专职的监督各级权力的机构,但监督权和被监督权之间明显失衡,使得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受到限制。权力运作的客观方面表明,权力越大、越关键,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而现实权力体制中的情况却是相反,权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约和监督却越少。正因为制约和监督不力,才使得某些人有恃无恐,肆意妄为。

  最后,权利对权力的监控力不足,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人们的参与手段主要是两种,公职人员依靠国家权力,而社会大众主要运用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在具体生活中,国家权力是为实现公民的权利而服务的。为了保证权力行使用权的合理正当,通常必须建立和完善权利对权力的监控制度,防止权力践踏和侵犯人民的权利和利益。权利对权力的监控是现代权力制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这样的制度尚未健全。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公民权利的制度保障也不够。在公职人员的选拔、业绩评估和考察、权力违法的遏制以及权力受腐败行为侵害的救助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例如群众对贪官的抨击常常很难转化为组织制度的有效制约,从而使得某些握有权力的人无所顾忌。现实生活中甚至出现已怨声载道的官员仍然提拔重用的现象。这表明,权力的运用离开了人民群众权利活动的监控,也必然出现滥用的后果。

  二、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制约与监督

  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已经侵蚀着社会结构的各个环节,已经触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应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入手。我们党和国家一贯清楚地认识到腐败的严重危害性,一贯重视与腐败斗争。

  首先,以权制权、以权衡权。检察机关应具有独立的检察监督职能,其实质是监督机构以监督主体的地位独立行使监督权力。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起诉并在诉讼全过程中实施监督的职权。检察机关不同于其它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殊主体,必须紧紧地围绕运用检察职能开展预防犯罪工作。检察机关也不同于其它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各种组织机构和公民个人,只限于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预防职务犯罪,不能脱离检察职能开展预防工作。由于检察机关对构成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追诉权,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对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教育和督促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防止和纠正国家赋予的权力被滥用或私用,具有其他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各种组织预防职务犯罪所无法替代的作用。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属于法律监督中职务犯罪监督的重要内容。这一职能的核心是独立性。因此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程序,赋予检察院独立的法律监督职能。其中主要在于检察院的人事任免及财政管理。检察院的财政经费管理应当与同级地方财政分开,由检察系统内部单独划拨管理使用。这样就能从制度上确保检察院能发挥独立监督职能,保证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对各级干部的监督职能。

  第二,强化对权力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对权力的监督作用。社会监督是公民、企事业、社团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定权利对公共管理权力进行的监控和督促。它是权力监督和制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对国家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力量。权力腐败损害着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保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必然构成对违法犯罪的有力抵制。

  第三,群众监督的实质是人民对公职人员的监督,遵纪守法者对违法乱纪者的监督。群众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举报监督、信访监督、控申监督等。要依法建立健全群众监督的有效机制,提高实际效果,增大监督力度。一方面,要实现群众监督法治化、规范化。可以考虑通过立法程序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公民监督机构的设置、职权、义务及程序,明确举报、上访、控申人的权利、义务及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举报、上访、控申受理中的保密原则、办理期限等。另一方面,要建立维护检举公民参与监督实践活动的权益。建立严格的监督工作保密制度,科学设置举报电话、信箱及相关设施。对打击报复举报、上访、控申人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舆论监督包括新闻监督,是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主要是以大众传播媒介为载体,以反映群众呼声、提供舆论信息为手段,对社会政治活动、权力机关及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督。保护舆论监督直接参与人的人身安全;规范对破坏、阻止舆论监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尺度、方式及程序。

  第四,依法惩治腐败,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面对性质恶劣危害极大的腐败现象,加大惩治力度不失为一种有效做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来的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原则,这也应该是依法惩治腐败,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基本要求。另外还需要拓宽监督渠道,让广大的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参与到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监督上来,体现对权力监督的社会性、民主性和广泛性。

  职务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通过对其产生的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工作中,必须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发挥预防工作的整体效能。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必须立足于履行检察职能,体现宪法属性,紧紧围绕检察职权,在查办大案要案中,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和系统预防、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防止在工作中脱离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分工和定位,更不能超越职权行使权力。只要我们运用正确有效的手段,经过大家共同努力,敢于坚持不懈地同腐败问题作长期而坚决的斗争,才能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才能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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