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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4-10-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年来,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且呈现上升的发展趋势。这一犯罪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严重地危害着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是一种严重地损公肥私的腐败行为。为了更好地打击和预防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我们对重庆市荣昌县检察院办理的私分国有资产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据荣昌县检察院的统计表明,从2000年至2003年,该院共办理私分国有资产案7件,涉及犯罪金额360万元,违法金额400万元。特别是2001年就办理该类案件3件,涉案金额170万元,违法金额200万元。反映出该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疯狂性,应当引起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高度重视和警觉。

  一、当前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表现形式看,具有对内的公开性和对上的欺骗性。从办理的案件来看,除了有整个单位成员之间的私分外,还存在以本单位为主,伙同外单位进行私分的,这类案件通常是经单位领导或领导集体决定,在单位内部是公开的秘密,而对上级部门和外单位又是隐蔽的,常常是用单位小金库的钱或不正当手段套出的钱来实施私分。虽然单位大多数职工并未参与决策私分公款,甚至很多人只知道是领取奖金、补贴,但参与私分的人绝大多数都存在着不领白不领,哪管其钱款的来历,对私分国有资产持放纵态度。一些单位的负责人明知是国有资产,却钻“法难责众”的空子,大肆私分国有资产,致使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在一些经济条件好的部门和单位蔓延。

  2、从私分的国有资产来源看,表现为来源各异,性质复杂。在办理的7件案件中,私分的款有帐外收入、生产基金、帐外帐款、加价款、对外加工收入、回扣、套出的公款、业务费等,甚至有些是单位营业收入、单位成本、应上交款等。由于存在一些资金来源难以认定,把单位职工的资金福利、保险、养老金、经济效益混为一谈,这也就是当前对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打击不力,查处难的重要因素。

  3、从发案的单位看,此类案件多发于一些国有企业。如供电、电信、粮食、卫生等。实际上,从受理的案件线索来看,一些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也存在着私分国有资产的作法,这些单位通过虚列开支、隐瞒收入等手段,而设立帐外帐,进而以职工福利、奖金等名义私分给单位职工,只不过是存在着私分多少的区别。有的是单位领导或个别财务人员参与私分,而构成了贪污罪。

  4、从私分的手段上看,具有普遍共享性。都是以职工福利、股东补贴、奖金、岗位工资、考核奖等名义私分给全体职工,有地甚至无需任何名义,直接登记造册,将公款私分给职工。

  5、从私分的数额上看,单位私分少则二、三十万,多则几百万元。而个人所得的金额也由六、七千元至八、九万元不等,因单位的规模大小而定,且有的是人均平分,有的是单位领导分大头,一般职工分少数,分配标准都是由少数决策者来确定。

  二、诱发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原因

  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是一种新型的职务犯罪案件,是97年刑法修订时增加的罪名。作为检察机关也是近年来开始接触并办理了一批该类犯罪。该罪作为一种单位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不向其他刑事案件那样“看得见,摸得着”,往往容易被忽视。并且通常以奖金、补助、福利的形式掩盖着其犯罪的行为和目的。致使人们产生了一种错误观念,“灰色”收入高的单位就是效益好的单位。而这种收入在一些部门就是通过私分国有资产实现的。当前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出现了上升的势头,其诱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方面来看,主要是旧观念在人们认识上形成的误区,缺乏监督以及企业改革、调整不配套产生的负面效应等。

  1、认识上的误区。这是诱发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最主要的原因。对发生的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单位,其单位的负责人都是事后才知道其作法是构成了犯罪。事前均认为是为单位职工谋“福利”,而且是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钱是大家的,也是大家参与分的,领导也没有多领一份,没有将公款私下放入自己的腰包,何罪之有?作为单位职工普遍认为,单位发给的各种奖金、福利肯定有文件规定,又有领导签字,造册发放,这有什么不合法?何况长期以来干部职工中形成了“过节过年要发奖金”的习惯,理所当然地认为这是单位福利好的体现。该院在办理荣昌县某某公司私分国有资产案件中,该公司将销售的物质款以及技术指导费等36.8万余元不上单位帐,以奖金、过节费或无任何名义私分给全体职工。直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该公司才知道了滥发奖金也要构成犯罪。由于存在上述认识上的差异,检察机关查办这类案件时,工作阻力特别大,干部职工对退赔私分的公款有较大的抵触情绪。作为查办案件的检察机关,必须认真作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要重点从案发单位奖金、福利的来源、性质入手,加大对这一罪名的宣传力度。

  2、企业体制改革产生的负面效应,为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在当前的国企改革中,一些企业利用企业改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配套的漏洞,从小集体的利益出发,将国有资产大肆截留、隐瞒、转移、变卖存入帐外帐,进而用于集体私分。该院在办理某某局私分国有资产案中,就发现该局在分家时,就采取截留、报损的手段,将90万元国有资产转入该局的帐外帐,而后又截留单位的业务费、收取的手续费等转入单位帐外帐,将140余万元国有资产以职工补贴、奖金、福利等形式发给职工,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3、上级机关对下级部门监督、约束不力,这是私分国有资产案发案上升的重要原因。2001年,该院办理的某某局私分国有资产案中,该局将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采取少下拨给下属单位的手段,并安排人到税务部门虚开假发票,造假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以普工费、运输费等名义从主业帐中报出,而转入单位的帐外帐,并以奖金、工程分配等名义集体私分给职工49.67万元。而该局的上级部门某局却只管下级部门的业务量,根本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把关。同时,某局还把提取的下属的某某局的管理费79.5万元,也用于该单位的集体私分。又如该院办理的某某站私分国有资产案中,该站以办公会议决定,私下建了两套帐外帐,分别将该站的门面、住房租金、借出款等转入单位帐外管理,一年多时间单位的帐外资金就达到60多万元。而该站却在明知单位亏损的情况下,以奖金、岗位工资的名义将帐外资金32万余元私分给全站职工。而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本就不知道该粮站设有帐外帐。

  三、对策与思考

  从以上诱因的分析可以看出,私分国有资产案件与单位的帐外帐、“小金库”密切联系,单位的帐外帐是诱发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前提和基础。二者不可分割。都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只有全社会行动起来,加强综合治理,运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加大打击的力度,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私分国有资产案件上升发展和蔓延的势头。

  1、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作为单位和企业要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要针对当前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发案上升的现象,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正确地认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自觉地杜绝单位私设小金库的现象,切实提高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做到学法、守法、用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

  2、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机制。要针对单位存在的各种漏洞,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要严格各项财经制度,认真落实《会计法》等行政法律规范,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审核监督,发现涉及私分国有资产的现象和苗头,必须严肃依法处理。对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正常经营外收入等,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其使用管理范围,使之置于财会、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之下,对私设的小金库、帐外帐,应从经济上从严制裁。

  3、加大查处和预防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力度。对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只有加大打击的力度,才能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才能极大地鼓舞人民群众同私分国有资产等腐败现象作斗争的斗志。对发现和查处的私分国有资产案件要坚持一查到底,严格依法办案。但在办案实践中,目前只有立案的标准10万元以上,还没有私分国有资产案重大、特大的司法解释以及量刑的相关标准。特别是单位犯罪涉及到方方面面,干扰多,办案阻力大,致使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难以操作。建议应加快制定相应的法制规定,在查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同时,加大对涉嫌私分单位的经济制裁力度。同时,司法机关应切实加强预防工作,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健全制度,加强监督,从而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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