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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

发布日期:2004-10-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打击职务犯罪一直是检察工作的重点,职务犯罪侦查又是打击职务犯罪的中心任务。职务犯罪侦查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既有共同点也有相当大的区别,其最明显的区别在于职务犯罪侦查需要更强的主动性。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一直是职侦工作的重点和首要环节,初查效果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成立和腐败分子能否得到应有惩处,同时也是职侦实务一直没有很好解决的难点问题,从理论到实务上弄清做好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的重要性和有效途径,对推动职侦工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拟就此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

  一、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的概念及意义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也叫立案前的审查和调查,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对收到的有关职务犯罪案件的控告、检举(举报)线索、自首以及检察机关自己发现的线索,为初步判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立案侦查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做好初查对于搞好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初查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做好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有利于正确区分案件性质,保障立案质量。检察机关所接受的控告、检举线索和自首材料,由于受控告、检举人和自首人本身的文化、法律知识和客观条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不可能提供更多更具体的情况,有的是真实的,有的是失实的,有的真伪相杂鱼目混珠,不一而足,因此需要对所接受的材料进行认真筛选、甄别,这就需要初查去办到。初查的重点在做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使案件线索逐渐清晰起来,弄清可查重点、找准切入口,为立案和侦查打下良好的基础。

  2、做好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开放的不断扩大以及市场主体多元化特征的日益明显,职务犯罪与经济活动的依存关系将更加密切、更加广泛和更加隐蔽,职务犯罪呈现出与计划经济时代和改革开放初期不同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职务犯罪不仅金额越来越大,犯罪分子职务越来越高,而且作案手段也更加隐蔽和狡诈,反侦查的对抗性也更强。再加之法律对检察机关赋予的侦查手段有限,使得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侦查和审查的办法和手段明显不够,这相应地给初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运用初查,在不惊动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秘密收集可能构成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而为立案、搜查、拘留、逮捕做好准备,实际上就成为了能否立案、能否突破全案、能否迫使犯罪分子认罪交待犯罪行为的关键,因此做好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对查明犯罪事实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这种作用是不可低估的,而且是非做好不可的。

  3、做好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同职务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举报人一但向检察机关作出举报,就迫切希望其举报的线索真正得到调查,若迟迟不见动静,无疑将影响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最终结果是寒了举报人的心、失信于民。因此,对举报线索应区分轻重缓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初查,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对经过初查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也要给举报人一个“说法”,只有这样,群众才会相信党和政府,才会信赖检察机关。

  4、做好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也有利于保护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我国刑事法律刑事政策的根本任务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初查,对不构成犯罪的不予立案,对有意诬告陷害者予以追究,对真正的职务犯罪分子予以惩处,既为惩罚犯罪者提供了依据,而且也给无罪者提供了保护,使无罪者的清白不致受到更大范围的置疑,这既体现了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的精神,同时也能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的任务

  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初查”,其根本目的是为立案做准备。它的主要任务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管辖范围,弄清是否属于职务犯罪案件。由于检举人、控告人对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权限和管辖范围了解不够,不能判明案件性质,不能确定案件究竟该谁家管辖,难免把不属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管辖范围的线索提供给检察机关,因而对线索就需要分析和甄别。有的控告、检举往往反映多种犯罪事实,有属于公安管辖的事实,也有检察机关管辖的事实,需要审查和核实,然后才能确定管辖主体,使线索得到查证和依法处理。

  2、审查是否有职务犯罪事实存在。控告、检举人的材料经过审查分析之后,还需要进行调查核实。首先要查明职务犯罪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其次要弄清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3、审查是否属于刑法上应受惩罚的行为。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的重心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是查清是否有职务犯罪事实;二是这种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事实和金额是否达到高检院规定的立案标准。所以,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关键在于抓住能否立案这个关键问题,只要具备了立案条件,初查的任务就可初步完成。

  三、初查与侦查的区别

  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与侦查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初查是立案前的审查,是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和调查,而侦查则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初查是立案的基础,侦查是初查的继续和深入,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初查和侦查的区别体现在:

  1、法律根据不同。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是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进行的。而侦查是立案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篇第二章各条规定的内容开展的。

  2、要求不同。初查只要求围绕立案条件,审查或调查被举报人、被控告人的部分犯罪事实,为立案提供依据。而侦查的要求是按照法律规定,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事实。

  3、任务不同。初查主要的任务是查明被举报人、被控告人有无职务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搜集职务犯罪的各种证据材料,查明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同时也排除对无罪的人涉嫌犯罪的怀疑。

  4、方法不同。初查是对掌握的被举报人、被控告人的职务犯罪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必要的调查或联合调查,可采取自行调查或委托调查或联合调查的方式进行,以核实其真伪,以查明可否立案。由于初查并未正式立案,因此要求秘密进行。侦查阶段可公秘结合,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传讯、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搜查犯罪嫌疑人住宅,扣押、冻结其财物和其孳息等手段。

  5、证据的法律效力不同。初查没有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初查的材料只能为决定是否立案提供依据,尚不具有刑事效力,所以初查的材料必须在立案以后以法定程序重新加以固定。侦查阶段,侦查人员所搜集的证据材料,则具有刑事证据的效力,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6、结果不同。初查结束后,根据初查的情况,对举报线索要得出“立案”或“不立案”两种结果。侦查终结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对案件处理有三种结果,即提起公诉、不起诉、撤销案件。

  四、初查的步骤和方法

  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总体上把握,大致有以下几种方法:

  1、书面审查。初查的依据大多是控告人、检举人所提供的检举犯罪事实或线索的材料,但这些材料往往真伪混杂,在审查的方法上,可采取四种分析判断方法:一是根据案件线索来源,分析举报人与被举报人有无利害关系,判断举报材料的可靠性;二是根据举报线索,分析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家庭状况、生活情况,判断其是否有职务犯罪的可能性;三是根据举报情况反映的职务犯罪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金额、职务等,判断案件线索的可查性;四是根据举报事实,分析判定其职务犯罪的金额可否达到立案标准,是否有法定需要追究的条件,通过分析判断、审查鉴别,减少初查的肓目性。

  2、自行调查。对重大举报线索,检察机关要自行调查。自行调查需要遵循四个原则:一是迅速及时的原则;二是实事求是的原则;三是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四是保守机密的原则。自行调查工作必须周密部署,秘密进行,在内部要注意选配好人员,注意不要让与被举报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员,参与初查工作,千万不能暴露调查的目标和调查的措施,以保证自行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委托调查。在审查材料后,发现有职务犯罪事实存在的可能或者有犯罪事实存在,但需要补充调查,而检察机关自行调查确有困难或者不便的,可委托发案单位调查,或者委托检举人补充有关资料;还可以委托税务、审计等行政执法部门利用审计、财务大检查等方式秘密提取有关证据。

  4、联合调查。联合调查就是由检察机关与发案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抽调相应的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联合调查应以发案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为主,检察机关主要是做好业务上的指导,主动与对方共同分析材料、研究制定调查方案。

  为增强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的有效性,提高成案率,还应做好初查方案的制定和调查摸底、调查取证的工作,使其有步骤地有条不紊地进行。一是制定初查方案。初查计划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初查的任务;(2)需提取的主要证据;(3)确定调查方法和手段。二是调查摸底。在初查方案制定之后应转入调查摸底工作。开展调查摸底要深入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主要摸清职务犯罪行为发生、发展过程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人和事,在调查摸底工作中,不宜触动被举报人。三是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就是对摸底了解到的而且需核实的问题进行查证。在调查取证中,要把握事物的内在联系,抓住本质,收取有力证据。四是终止初查。在查明被举报人的职务犯罪事实后,对构成犯罪的或者不构成犯罪的,需要提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意见。尔后报告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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