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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案件证人翻证原因与对策分析

发布日期:2004-10-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般而言,挪用公款案件具有证据少,且隐藏较深,证据间关联性强而因果关系不明显的特点,如果证人、证据发生变化,定性就会有困难,因而会严重降低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为此,必须高度重视对证人,特别是公款使用人翻证的对策研究。

  一、证人翻证的原因。

  1.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在供认犯罪事实时,往往会想方设法去减轻自己的罪恶,逃避法律制裁,千方百计地通过各种途径去拉拢、引诱、威逼证人翻证。特别是对公款使用人来说,挪用人挪用公款是为了给自己使用而被治罪的,如实出证,顾虑重重,所以使用人或是出于义气,或者是惧怕打击报复,从而大多不出证或想方设法推翻自己已作的证言,甚至与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从而给案件的审理工作造成极大困难,这种情况在久拖不立和取保候审的案件中尤为常见。

  2.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往往偏重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而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证人的解释不够重视,导致一些证据未能查证属实,致使证据链有缺口或证据证明力较弱,使得证人翻证有机可乘。

  3.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由于诉讼阶段的变更,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往往认为新的办案人员对案情了解不详,有机可乘,侦查阶段过后,他们有时间四处活动,利用关系网,编造虚假证言。加之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已介入,而个别律师经济利益驱使,不顾案件事实,规避法律,诱导证人翻证,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言,给案件的审理设置障碍。

  4.对于伪证、包庇行为打击不力。法律对伪证罪的规定局限于侦查至审判阶段,对初查阶段的伪证定罪无法可依,并且伪证罪往往在案件真相大白后才能确认,而真相大白后伪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早已自动削弱,加之诉讼中,对多数不宜定罪的伪证行为不能及时处罚,从而造成证人对翻证行为毫无顾忌。

  二、防止证人翻证的对策、措施。

  取证是一项十分困难且繁杂的工作,为有效避免翻证现象的发生,须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充分收集证据,提高侦查质量。

  在侦查工作中要全面、充分地收集证据,要重视证据的内容,重视侦查方法,重视发现线索。不仅要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和证人的真实证言,还要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和证人的解释引起重视,并对其查证核实,从而堵住翻证的漏洞和缝隙。

  2.加快办案进度,严格使用强制措施。

  久拖不立、久侦不结的案件,客观上为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进行串供、翻证提供了时间,不及时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或轻易的取保候审,很容易给串供、翻证行为提供空间,所以要加快案件侦查进度,严格使用强制措施,从而减少串供翻证的机会。

  3.抓住破绽,打消证人翻证念头。

  证人翻证后,司法机关仍要全面、细致地分析案情和证据。由于证人翻证改变了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总会出现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和缝隙,可以抓住这些破绽,向其指出犯罪事实的客观性、真实性,客观事实的不可改变性,使其认识到翻证、歪曲事实是站不住脚的;指出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翻证的目的不可能得逞;并指出翻证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如实作证才是惟一可行之举,从而彻底打消他们翻证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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