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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刑法增设“有伤社会风化罪”

发布日期:2004-09-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新闻背景」

  前不久,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昆明美女人体宴”事件,被卫生部门以美女未领取《健康证》为由,责令停业,暂告一段落。令人难以置信:美女玉体横陈,菜肴置于裸身之上,那些食客在就餐时到底是何心态?真的是赏心悦目吗?未必!笔者认为:这些食客的举止是极不正常的,心态也是极其扭曲的,大部分人对此也持否定态度。

  近年来,利益作怪,恶意炒作,国内出现许多猎奇的“艳色花招”,下流肮脏之事件,大失水准。如:浴缸裸女洗浴广告、亲吻几天大赛、开业举行“鬼子与八路”表演、“人乳宴”、百万元大酒席、“快来上我吧”广告牌、某机构对在京高校的处女率评定、影视作品对沙家浜中英雄人物进行丑化、某名星穿日本“军旗装”事件等等,而司法、行政机关对此处理、处罚时,却因“无从下手”,无法可依,无罪可究,多无法处理、从轻发落或“借法处置”。(如:在昆明人体宴中,倘若美女要是领取了《健康证》,政府又该找何理由处罚呢?)因此这种事后的“想方、借法”处理的方法,不但使违法者毫不畏惧,花招迭出,有恃无恐,而且也使法治原则受到了极大损害,所以笔者建议刑法应尽快增设有伤社会风化罪。

  「有伤社会风化罪的设立背景」

  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多年的悠久文明,汉唐盛世、四大发明、孔孟老庄,屈贾李杜……以信义著于四海,怀揣“仁爱、诚信”之民族传统,厚德载物,视国家和民族利益至高,崇尚为国尽忠、为民谋利的风尚,克己修身、讲究气节、重视德操、勤劳勇敢、锄强扶弱、追求向上、思想进步,让我们每个炎黄子孙为之自豪!

  然而,当前我们不得不面对迷惘、尴尬、野蛮、自私、愚昧、腐败、丑恶的“思乱”现象:人格上虚伪卑怯、园滑势利、奴颜婢膝;言谈上大话、脏话、恶话随口而出;习俗上无聊麻木,窥人隐私,重男轻女,嗜好处女,民间巫风盛行,相信命运,赌博成风;婚姻上傍大款、依富婆,见利忘义;衣食上公款吃喝、铺张浪费、一掷千金、毫不吝惜。所以才出现了心态情绪浮躁,“精神家园”丢失,国民道德沦丧,无精神信仰,空虚迷茫无聊,邪里歪说乘虚而入,争吵漫骂、污言秽语、打架斗殴、色情凶杀、制假售假等损人害己的行为此起彼伏,人与人之间失去信任,缺乏关爱,社会公道缺失,社会秩序杂乱无序,社会凝聚力极度受损,令人触目惊心。

  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如果没有精神支柱,就没有灵魂,就会失去凝聚力和生命力,精神萎靡是民族的悲哀。缺乏理想,行动无目标,缺乏责任,没有使命感,精神倦怠,人生就堕落。因而我们只有尊重人的权利,珍视人生的价值,呼唤人的尊严,才能重铸民族精神;才能告别奴性,告别愚昧,永诀闹剧;才能产生优秀人物、巨擘大师;才能诞生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的民族精英,重塑健康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所以我们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同时,只有有效使用法制的力量,才能达到良好效果。

  “治乱必用重典”,而目前我国《刑法》中除了“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猥亵妇女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侮辱罪”等以外,对有伤社会风化罪的行为没有具体的规定,综合国外的作法和规定,有伤社会风化罪亟需在我国刑法中增设,以给当前的“思乱”以“重击”,打击有伤社会风化罪本身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有伤社会风化罪的主要表现

  -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告中,违规采用裸胸、裸背、裸体动作或下流言词,足以挑起人们性欲或邪念,故意损害妇女、儿童、老人形象,过度描述病人、肥胖者、个矮者、肢体残缺者痛苦心理状况,予以歧视,有伤社会风化的。

  -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大搞格调低下的“捅胳膊”、“拉郎配对”、单纯搞笑、空洞浅薄、故弄玄虚、胡乱竞猜、缺少文化气息的无聊闹剧作品,展现历史粗俗遗风,丑化领袖、名人形象,将公众知晓的正面英雄改编为反面人物,将民族败类改编为民族英雄,戏耍历史,戏说历史人物,有伤社会风化的。

  -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故意虚假散布他人绯闻、丧讯,编制假新闻,故意制造流言蜚语,肆意骂人、损人,发布传播下流信息,扰乱视听,有伤社会风化的。

  -公然播放色情、暴力、血腥、凶杀、极其恐怖的影像作品、网络游戏作品,传播犯罪方法,展示犯罪细节,泄露侦破秘密,曲解法律,亵渎法律尊严,把犯罪分子描写的有情有义,为罪犯开脱罪责,用同情肯定的态度表现“婚外恋”和“包二奶”等现象,有伤社会风化的。

  -公然卖国求荣,唱有损国格、国家尊严、民族尊严歌曲,行有损国格、国家尊严、民族尊严的举止,穿有损国格、国家尊严、民族尊严服装等,有伤社会风化的。

  -在公园、车站、码头、市场、商场、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集会上或其他公共场所,展露隐私部位,大闹大叫,大跳“脱衣舞”、“贴面舞”等淫秽表演,裸身奔跑,动作下流,有伤社会风化的。

  -在公共场所作有淫荡亲吻、搂抱、抚摸、吸吮等色欲动作,当众作爱,极其下流,造成恶劣影响的。

  -在公共场所,故意显露生殖器官或用生殖器官顶擦他人身体,屡教不改的。

  -在公共场所裸浴、裸泳的(公共浴室除外),在非公共场所偷窥他人裸浴、裸泳、睡觉等肢体隐私的。

  -勾引男性未成年人,与之搞两性关系的。

  -卖淫嫖娼,影响极其恶劣的。

  -公然举行大规模的婚事、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陈列示威,大摆宴席,摆势显阔,陈尸于众,大造坟墓,有伤社会风化的。

  -使用暴力,撕拦扒光他人衣服,公然胁迫他人学动物叫,在地上爬行,向人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物等,有伤社会风化的。

  -在公共场所宰牛杀羊,手段残忍,血水横流,有伤社会风化的。

  -给宠物设灵堂,敬为“父母、子女”,有伤社会风化的。

  -其他有伤社会风化,情节严重的行为。

  有伤社会风化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要是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损害优秀的文化传统,使人们丧失公德和良知,危害程度在此无庸赘述。笔者以上所罗列的有伤社会风化行为,正是因为很多无具体对象或对象不明(若有具体对象,受侵害个体完全可以以侵犯名誉权或侮辱罪起诉追究),所以主张权利主体受限(如:“跳脱衣舞”、“下流广告”等),而实际受害者众多,才有伤社会风化。有伤社会风化的行为对国人的危害不亚于“杀人放火、抢劫强奸”,而且此危害是长期的、潜移默化的精神损害。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是不易找到准确的相关罪名,我国刑法已废除了“类推制度”,引用其他罪名是不当的,将其上升为犯罪行为势在必行。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同时,加强法制建设,对违法者依法予以打击制裁,才能使当前的“思乱”形势得到有效的遏制,才能达到警示教育、减少违法犯罪之目的,才能提高国民素质,使全社会摒弃不良习气,崇尚文明风尚,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有伤社会风化罪”该“出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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