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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申办程序(广东)

发布日期:2008-07-0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标准版商品条码(EAN-13)的申请

  1、 申请条件
  本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销售企业。
  2、申请程序
   (1)企业经办人员出示工作证或单位证明;
   (2)企业出示营业执照原件,经审查具备申请条件的,领取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申请书》要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商标证(如无此证,可免)复印件及填写好的《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各一式三份交广东分中心或其下设的条码代办处;
   (4)企业按指定的银行帐号将注册费用直接通过银行汇款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北京),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三份交回。
  3、批码(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
  企业的申请材料经广东分中心初审上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汇款后,将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并由广东分中心转发《中国商品条码通知书》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4、编写商品项目代码
  企业收到《批码通知书》后,自行(在广东分中心或其下设的条码代办处指导下)编写商品项目代码,并上报广东分中心备案以及制作条码原版胶片。

  二、 UPC码的申请

  UPC码的申请程序与申请EAN-13码基本一致。另需填写一份英文的申请表,并另需交纳UPC码的申请费。
  注意:申请UPC码时应注明所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的容量。

  三、 缩短码的申请

  1、 申请条件
   (1)企业已经申请EAN-13码;
   (2)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
  2、申请程序
   (1)企业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缩短码注册申请书》、《缩短码产品目录》一式三份;
   (2)提供产品外包装或设计样板一式三份;
   (3)交纳缩短码加入费,该费用须由企业通过银行汇款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四、 商品条码续展

  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两年,企业应当在其厂商代码有效期满前的三个月内,到广东分中心或其下设的条码代办处办理续展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领取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续展登记表》,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按指定的银行帐号,将系统成员维护费(即续展费用)直接通过银行汇款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3、企业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汇款凭证复印件以及填写好的《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续展登记表》各一式三份交到广东分中心或其下设的条码代办处;
  4、广东分中心将初审合格的续展材料上报编码中心审批;
  5、编码中心批复后,将通过广东分中心向企业发放新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
  6、企业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将对其厂商代码进行强制注销。

  五、 商品条码变更
  系统成员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广东分中心或其下设的条码代办处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

  (一)变更条件
  系统成员名称变更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
  (1)系统成员名称改变。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不变;
  (2)因行政区划改变而引起系统成员名称改变,但名称主体不变,并能提供政府有关文件的;
  (3)系统成员合资、合并、组建集团公司后新名称与原系统成员名称基本一致的;
  (4)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新组建的公司是以原系统成员为主或由原系统成员控股并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5)能提供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确系名称变更的。

  (二)变更程序
   1、系统成员出示新的营业执照以及变更证明或变更批文,经初审合格后,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
   2、系统成员将填写好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变更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式三份一并交到广东分中心或其下设的条码代办处,经广东分中心审核后上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
   3、编码中心审核批准后,由广东分中心转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通知书》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证书》,该《变更证书》应与原《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一起使用。

  六、 商品条码注销

  企业由于依法被撤消、解散、宣告破产、停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广东分中心或其下设的条码代办处办理注销手续。
  1、企业领取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申请表》,交回《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2、《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申请表》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核批复后,由广东分中心转发《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注销通知书》给企业;
  3、自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系统成员资格被注销之日起,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其原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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