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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或增加经营范围(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变更或增加经营范围的办事指南:
保税区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应提交的材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十六条;
  6、《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
  7、《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04〕第24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9、《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第8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董事会或企业权利机构关于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决议 (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或企业权利机构成员签字);
3、有关变更(增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9、其它所需文件:如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环保局环境影响批复(原件、复印件各1份);
10、提交修改后的公司合同章程或者公司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4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申请受理机关
除外商从事涉及“批发”、“进出口”和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以外,由市保税区管理局受理
决定机关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由市保税区管理局核准,其余报市贸工局核准
程  序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局、处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外项目直接向市贸工局申报。
时  限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批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及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表格下载

可行性研究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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