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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初审(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初审
法律依据
1.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请在提交网上申请表后3日内,将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交至主管司法局,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审批核准。逾期不提交书面材料的,本系统将不保留网上申请信息。
1.2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必须提交总所全体合伙人或合作人同意开设分所的决议或决定。
1.3申请设立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分所,应由派驻律师填写网上申请表、提交书面材料。派驻律师或其他人办理有关手续的,必须获得总所的书面授权。
1.4 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违法行为的,除不予颁发有关执业证照外,系统将自动保存记录。
1.5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经批准颁发后,须经省律师协会年检注册后才能使用。

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请在提交网上申请表后3日内,将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交至主管司法局,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审批核准。逾期不提交书面材料的,本系统将不保留网上申请信息。
1.2申请设立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必须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作协议。
1.3申请设立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应由发起人填写网上申请表、提交书面材料。发起人或其他人办理有关手续的,必须获得全体发起人的书面授权。
1.4 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违法行为的,除不予颁发有关执业证照外,系统将自动保存记录。
1.5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经批准颁发后,须经省律师协会年检注册后才能使用。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一)成立时间满四年;
(二)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2.2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2.设立新所申请条件:
2.1合伙律师事务所
2.1.1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3名以上发起人;
(四)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
2.1.2合伙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2.1.3禁止性条件
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因违法被吊销执业许可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三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但能够证明对导致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书的事由不负管理责任的合伙人除外。

2.2合作律师事务所
2.2.1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作协议;
(三)有3名以上发起人;
(四)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
2.2.2合作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2.3国资律师事务所
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关部门批准核拨编制、提供经费的文件;
(三)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
(四)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

2.4公职律师事务所
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所在地编制部门定编批准文件;
(三)有3名以上符合公职律师条件人员。
申请材料
一般申报材料
(一)呈报材料目录;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表(为打印的网上申请表,须有总所同意设立分所的意见和印章);
(三)申请书;
(四)总所全体合伙人或合作人同意开设分所的决议或决定;
(五)总所向拟设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六)拟设分所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以派驻律师为存款人的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
(七)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八)派驻律师的个人材料:
1.个人简历
2.最近的人事档案挂靠证明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过去三年内工作业绩和执业道德鉴定
(九) 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件和有效执业证书复印件。
3.2总所在广东省外的,还须提交
3.2.1总所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本所专职律师名单及派驻律师名单、派驻律师执业证已收回的证明;
3.2.2派驻律师的个人执业证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3.申报材料清单:
3.1一般申报材料
(一)呈报材料目录;
(二)律师事务所登记表(为打印的网上申请表,申请设立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的,须有全体发起人的签名;设立国资、公职律师事务所的,须有主管机关的意见和印章);
(三)申请书;
(四)申请设立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提交拟设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合作人订立的合伙、合作协议;设立国资、公职律师事务所的,提交有关编制核定的文件。
(五)拟设律师事务所章程;
(六)拟设律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以发起人为存款人的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
(七)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八)发起人个人材料:
1.个人简历
2.最近的人事档案挂靠证明
3.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过去三年内工作业绩和执业道德鉴定
(九) 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件和有效执业证书复印件。
3.2附加申请材料
3.2.1发起人在本省异地(跨地级市)提出申请的,须提供原执业机构所在地级以上市出具的有无投诉或是否在处罚期内的证明。
3.2.2发起人在申请前为兼职律师的,应提交正式的辞职文件。
3.2.3发起人在申请前为其它所合伙人的,应提交原所退伙材料。
3.2.4在我省执业未满五年的律师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或在我省执业未满三年申请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应提交原执业注册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
3.2.5发起人为省外律师或初次执业的,必须同时提交个人执业证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程  序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表格下载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表
广东省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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