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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成立社会福利企业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0-1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 受理部门
  当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二、部门职责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三、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四、登记条件
  1、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
  2、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3、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4、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五、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2 、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4 、本企业章程;
  5 、本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
六、登记程序
  申请→提交材料→审查审批→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七、 财务管理
  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金必须由企业单独列帐,专项管理,民政、税务、财政部门共同监督。
八、 法律责任
  社会福利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限期纠正直至吊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处分。
九、行政复议
  社会福利企业对民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民政部门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受理地点
  当地县以上民政局
十一、  投诉监督
  申请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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