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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获无罪释放

发布日期:2014-10-28    作者:胡志翔律师
    2013年9月1日,罗、肖某华、罗、肖在伽师县江巴孜乡28村与承包其土地的承包户钟某某、刘小、刘建等人商量预交水电费的事情,期间双方由于言语冲突发生了撕扯。土地承包户之一钟某某在撕扯结束后突然前赴倒地,一头栽倒在地上,后钟某某被立即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9月16日,伽师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为:死者钟某某系冠心病急性发作而猝死,其肢体冲突为诱因。2013年9月2日,肖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伽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30日,肖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伽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3年9月5日,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胡志翔律师接受肖某亲属的委托担任肖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和会见肖某,胡志翔律师在庭审时举了大量证据,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第一、现有的证据能充分的证实,事发当天是死者钟某某、刘小某、刘建某等人一起追打肖某,公安侦查卷中在场证人对肖某与钟某某之间是否发生过肢体冲突的供述相互矛盾,其中有5位(都系死者的亲属及参与围殴肖某的人)供述其看见肖某打到钟某某;17名无利害关系在场证人对肖某与钟某某之间没有发生肢体冲突的供述是一致的。第二、本案中证据充分证明肖某在案发前完全不知道死者钟某某患有冠心病,根本就无法预见钟某某会因冠心病突发而猝死,钟某某的死亡完全属于意外事件。第三、伽师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中肢体冲突为诱因,系主观推测,不具有客观性。
2014年9月15日,伽师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肖某的辩护人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胡志翔律师的辩护意见,做出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不构成犯罪,肖某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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