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贩卖冰毒380克被判处有期徒刑
发布日期:2014-07-10 作者:穆卫军律师
穆卫军律师发布于 2014年07月09日 13时59分 | 已阅读: 46 | 我要评论(条)
2012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李××、付××在付××的麻将馆共谋从四川省购买冰毒挣钱,后由被告人李××联系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的被告人文××向其购买10万元冰毒,被告人王××出资10万元,被告人李××、付××去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去向被告人文××购买冰毒。
公诉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男,汉族,1973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51012219730317×××,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2012年3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东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穆卫军,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722178095.
合议庭组成人员:刘××(审判长) 王××(审判员) 乔××(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薛××
公诉人指控:
2012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李××、付××在付××的麻将馆共谋从四川省购买冰毒挣钱,后由被告人李××联系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的被告人文××向其购买10万元冰毒,被告人王××出资10万元,被告人李××、付××去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去向被告人文××购买冰毒。2012年2月27日左右,被告人文××在成都市租住的房中将380克冰毒交给被告人李××、付××,称10万元钱只能购买到380克冰毒,后被告人李××、付××携带购买的冰毒乘坐重庆市至鄂尔多斯市的长途客车,2012年2月29日,当两名被告人乘坐的长途汽车行驶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时候,被查获,公安人员从两名被告人携带的饮料瓶内发现毒品疑似物。后被告人李××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抓获。经鉴定,从被告人李××、付××被告人施××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应当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处缴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377.02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10.42%,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为谋取非法利益,贩卖冰毒,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公诉人对被告人文××的指控,2012年11月22日,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辩护人认为:
一、 从犯罪行为方式说,被告人文××属受托居间介绍买卖毒品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文××构成贩卖毒品罪无异议,但是从行为方式上说,在整个毒品买卖过程中,相对于王××等其他三被告及负案在逃的文佐而言,被告人文××只是一个中间人,王××等其他三被告需要毒品,被告人文××联系到能搞到毒品的文佐,并由文佐向被告人李××、付××交付了毒品。在整个毒品交易过程中,被告人文××受被告人李××之托,出于同被告人李××间所谓的“网友感情”,出于能借机抽条点毒品等目的参与到本案当中,在本案中,被告人文××只是起到一个联系、介绍、代办的桥梁作用,其行为与直接贩卖的文佐及王××等其他三被告而言,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请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文××与其他三名被告人及文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文××系从犯
基于被告人文××上述居间介绍买卖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相对于负案在逃的文佐而言,还是相对于已经归案的王××等其他三被告人而言,均构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且在整个毒品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文××是受被告人李××之托,进行联系、介绍、代办的,目的也很简单--出于朋友情谊、抽条点毒品满足自己吸食需要,10万块钱都给了文佐,毒品是文佐交付给被告人李××、付××的,因此相对于完全以牟利为目的、直接贩卖的文佐及王××等其他三被告而言,所起作用是次要的、辅助性的,应当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文××系初犯
案发前,被告人文××是在四川老家做工程的,从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此次上属初犯。被告人文××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完全是因为其不懂法、不知法造成的,其完全没想到后果如此严重,相对于那些累犯、毒品的惯犯而言,主观恶性不大,请法庭能给予从轻处罚。
四、毒品没有流入社会,且纯度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涉案的377.026克毒品,因我公安机关查获措施得力,并没有流入社会,且毒品纯度仅为10.42%,并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五、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伏法,悔罪真诚
本案之所以能很快得以顺利侦破,与被告人文××如实供述、认罪伏法有着直接关系。整个案件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被告人文××能积极、主动、彻底地向公安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同案犯,这足以说明被告人文××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并诚心接受法律制裁
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文××时,被告人曾多次痛哭流涕,深悔自己的行为给其亲人造成的伤害和精神痛苦,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从今天的庭审情况看,被告人文××再次真诚悔罪,并愿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据此,可以说被告人文××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
基于上述事实,综合其贩卖属居间介绍、从犯、初犯、真诚悔罪、主观恶性不大等案中、案外情节,辩护人再次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对其减轻处罚,给被告人文××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尽早回归社会的机会!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认定,被告人文××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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