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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

发布日期:2014-03-23    作者:刘凌龙律师
2013年度成功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无罪案件:
   1xx、陈xx不构成犯罪案
   xx、陈xx抢劫案,本人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犯罪嫌疑人刘XX认为本案是一个暴力索债的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马上到侦查机关了解案情,提交无罪辩护意见,得知公安提请逮捕后,多次到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与承办人员交换意见,使承办人员改变了跟公安一样认为暴力索取不受法律保护之债,构成抢劫罪观点,最后检察院以刘XX不构成抢劫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没有批捕,公安机关也以此为由撤销案件。
  
 

  2,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XX等人聚众斗欧致人一死两伤无罪案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邓黎飞涉嫌聚众斗殴罪,将其拘留于南海区看守所,本人接受指派后立即赶到南海区了解情况,并连续在南海区5天,终于寻找了新的公安没有收集到的证明XX主观是去拉喝醉酒的被害人邓小军回家,不是去打架;客观上邓XX也没有参与斗殴行为,他的行为没有危害社会,不构成犯罪的证据,及时提交给了南海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南海区检察院核实后,认为XX不构成犯罪为由,没有批准逮捕,南海区公安局也以此为由对XX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3,邓XX酌定不起诉案
       2012112222时许,犯罪嫌疑人邓XX伙同侯XX(已判刑)、成XX(在逃)、刘XX(犯罪时未满14周岁)等人在桂阳县蔡伦中路“旺旺网吧”门口因琐事殴打刘X宝,刘XX用匕首将刘X宝的腹部刺伤。经郴州市平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刘X宝的腹部损伤为轻伤,九级伤残。XX因此涉嫌寻衅滋事201 351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人接受法援指派后立即给XX的监护人做工作要其主动赔偿了刘X36700取得了被害人刘XX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201 3525日由桂阳县公安局决定对邓典忠取保候审2013年二零一三年十月八日桂阳县检察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起诉书见本QQ空间日志
 
  4,尹XX组织、领导传销案
   2011920日湖南省金灿人生食品有限公司桂阳筹备处变更为湖南省金灿人生食品有限公司桂阳分公司,犯罪嫌疑人尹XX为该公司的经理负责人,由于金灿公司是合法成立的企业,其董事长文开春受到审查XX因此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3年04月23日被公安局执行逮捕,公安已送到检察院,本人于20137月份接受指派后到检察院阅卷后,提交了尹XX组织、领导传销案证据不足的无罪意见,检察院立即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后,本人继续提出证据不足为由,要求立即作出不起诉处理,检察院采纳本人部分意见后于201382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释放了XX


上述指派案件可以在桂阳司法局网上法援公示表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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