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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涉嫌强奸案被改变强制措施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4-03-23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4年3月21日
摘要:犯罪嫌疑人成XX因涉嫌强奸罪,被河南省通许县公安局于2014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应其家属的聘请,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了案情,并及时会见了成XX。本律师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以是否构成犯罪和避免错误关押为由,经与办案单位协调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为其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对其进行监视居住。
通许县公安局
监 视 居 住 决 定 书

通公(竖)监居字【2014】0006号
犯罪嫌疑人成XX,性别男,出生日期19XX年X月X日,住址河南省通许县XX镇XX村委XX村XX号。
我局正在侦查“2014.2.3开封市通许县成XX强奸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在河南省通许县XX镇XX村委XX村XX号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通许县公安局XX派出所负责执行,监视居住期限从2014年03月06日起算。
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如果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通许县公安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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