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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办理条件

一、必须具备条件: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集团成员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变更后母公司加盖公章);
  4、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责任部门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事地点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方式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东三路2号

      邮编:330046 电话:(0791)6350215 传真:(0791)635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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