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问答(一)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刘镓榕律师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本案中甲方肢解了发包工程。但是,本案中甲乙双方即承发包双方对发包人直接将地基工程发包给第三人丙已经达成新的合意,这应视为合同的承包范围已经变更,是合法的。此外,如果地基工程已经包含在已办理的施工许可证中,就无须另行办理施工许可证,否则要补办地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所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工程挂靠是违法行为,如果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挂靠,则总承包人与挂靠人无论签订何种类型的合同,都不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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