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南京)
一、办理的具体行政事项
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
二、具体行政事项的法律依据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三、实施具体行政事项的主体及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承办机构: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
电话:83690627
四、办理行政事项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范围
获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
(二)申请材料
1、获证人员首次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见附件1);
(2)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需携带原件,现场核实);
(4)近期小2寸免冠照片2张。
2、重新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见附件1);
(2)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规定的继续教育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小2寸免冠照片2张。
3、质量专业资格人员注册登记后变换工作单位或工作岗位,本人应主动向当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申请手续,填写质量专业资格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
以上表格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五、行政事项的受理方式
窗口、网站
六、办理行政事项的工作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1、质量专业资格人员上网或到市质监局教育培训中心领取申请书,并按要求附齐材料后报市质监局教育培训中心(时间要求按上级文件规定)。
2、市质监局教育培训中心对材料进行初审后,20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报市质监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审核。
3、市质监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对材料进行审核后,5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报省质监局进行注册登记。
4、市质监局教育培训中心将注册登记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七、行政事项的监督和投诉方式
1、受理投诉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96365、83690678
3、网上行政效能投诉:www.njzj.gov.cn“政风行风及行政效能投诉或建议”栏目
附件1: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1)
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1、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及填写示范
2、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及填写示范
附件2:办事流程图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企业职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伤认定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核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土地的审核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设用地的审核
- 修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核准、变更、注销的登记
- 西藏自治区成立社会福利企业办事指南
- 西藏自治区成立儿童福利机构办事指南
- 西藏自治区基金会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 省打假办工作职责(广东)
- 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定(广东)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规则(广东)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事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广东)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中心办事程序 (广东)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中心办事程序 (广东)
- 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登记(北京)
- 门诊部、诊所、内部医务室的变更(深圳)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注册(北京)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事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广东)
- 省打假办工作职责(广东)
- 门诊部、诊所(社会办)的设置(深圳)
-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审批(深圳)
- 变更或增加经营范围(深圳)
- 申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条件及申报程序 (南京)
- 期刊出版单位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主管机关、登记地)(北京)
- 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初审(深圳)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中心情况介绍(广东)
- 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办事指南(南京)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章程变更登记(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