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互换协议公证(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私房互换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私房互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私房互换协议公证,由协议一方当事人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当事人申办私房互换协议公证时,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⑴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代理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⑵交换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⑶交换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交换的书面意见。
⑷双方草拟的私房互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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