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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小车)(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申办香港小轿车“香港==福田==深圳”行驶标志(注 销)
法律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5]503号文;
2.广东省公安厅粤公函字[1997]22号文和粤公函字[1999]116号文;
3.广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广公交(函)字[2002]31号文。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申请材料
1.向保税区管理局递交申请注销车辆报告(原件1份);
2.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原《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存联单(原件及1份复印件);
3.交回原行驶标志牌、入出境签注(原件)。





说明 办理上述业务: 1. 所提供材料的复印件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2. 在受理、审批资料过程中,还涉及补充其他资料的,申请单位须尽快提供; 3.领取注销通知书时须交回原行驶标志牌、入出境签注。此办法从二○○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
决定机关
广东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程  序
时  限
15个工作日内核准报省车管所审批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一年 
法律效力
收  费 入出境批准通知书60元/份
司机入出境签注20元/人
行使标志牌 100元/份
年审或年检 一年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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