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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客运站经营初审(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
(二)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四十条;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
(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发布)。
数量及方式
道路运输站是具有公益性、经营性的交通基础设施,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统一规划,符合城市站(场)建设规划、经验收合格后的道路运输站(场),投入经营无数量限制。 
条  件
(一)客运站:
1.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交通主管部门依据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依法验收合格的客运站;
2.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规定执行;
3.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二)货运站: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道路运输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原件1份);
3.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5.经营道路客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原件1份);
6.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8.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二)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登记表》;
2.企业章程(原件1份);
3.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原件1份);
5.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原件1份);
6.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7.业务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登记表》;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告知书与承诺书(附件)。
上述表格和附件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大厦4楼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程  序
(一)一般程序:
1.受理申报;
2.内部初审;
3.业务专家审核小组审核;
4.复审、签发文件。
(二)告知承诺的特别程序:
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提交承诺书。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限期内全面履行承诺,并向市交通局补报有关申请材料,经市交通局核实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市交通局签发《履行承诺核准书》,申请人方可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同经营该业务的企业的经营期限。 
法律效力
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不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人即可从事道路客运或货运站(场)经营活动;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市交通局签发《履行承诺核准书》后,申请人方可从事道路客运或货运站(场)经营活动。
收  费 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年审或年检 无。

表格下载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申请人承诺书
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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