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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许可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在公路(属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除外,下同)用地范围内临时设置横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许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属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除外,下同)、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范围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以红线范围为准)。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三)《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发布)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五)《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第七条。
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或协商统建统管模式决定。 
条  件
(一)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1.公路沿线单位确需开设平面交叉道口方能出入,高速公路不可开设平面交叉道口;
2.平面交叉道口只能设置在公路直线路端上,不得设置在弯道上,也不得设置在桥头引道150米范围内;
3.与其他平面交叉道口的距离:一级干线公路不小于1000米,一级集散公路不小于500米,二级干线公路不小于500米,二级集散公路不小于300米;
4.沿线单位出入道路在公路边缘应有不小于10米的水平段,紧接水平段的纵坡不大于3%;
5.平面交叉道口的交叉角度应为直角或接近直角;
6.交叉道口周围20米范围内,与交叉公路的停车视距长度所构成的三角范围时,应保持视通;
7.在国道、省道上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铺设不少于50米的次高级以上路面;
8.申请人应与公路所属路政部门签订协议,并根据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重新制定〈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8〕38号)和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9〕263号)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法律依据:第7项《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条;第8项《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其他为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临时设置横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
1.因举办大型庆典等活动需临时设置横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
2.不得影响司机行车视距——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停车视距(按速度120公里/小时设计)为210米;二级、三级、四级公路(按速度60公里/小时)停车视距为75米、会车视距为150米、超车视距为350米;
3.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4.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灯;
5.横越公路上方空间设置宣传物的,高速公路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7米,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米,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米;
6.申请人应与公路所属路政部门签订协议,并根据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重新制定〈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8〕38号)和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9〕263号)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法律依据:第1—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4项《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其他为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
1.因重大工程项目(如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确需临时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
2.工程项目已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开工;
3.应保证公路的车辆和行人双向通行能力;
4.新建、扩建、改建的公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公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原则上禁止横破快速路及公路主、次干道;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施工,但是施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6.有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措施;
7.申请人应与公路所属路政部门签订协议,并根据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重新制定〈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8〕38号)和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9〕263号)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法律依据: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4项《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其他为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一)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1.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施工期限;安全保障措施(原件1份);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
3.施工图(原件1份)。
法律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二)临时设置横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
1.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理由;标志的内容;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原件1份);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
3.载明所设置的宣传物种类、样式、尺寸清单(原件1份);
4.举办庆典等活动的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三)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
1.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和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原件1份);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
3.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施工项目开工的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施工图(原件1份);
5.申请人委托他人施工的,提交委托协议和施工者资质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措施说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九条。
《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一)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交通局受理;
(二)属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含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宝安区公路局、龙岗区公路局受理。
决定机关
(一)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交通局决定;
(二)属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公路局决定。
程  序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二)由受理单位按有关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勘察;
(三)由决定机关做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法律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交通局以文件的形式决定;属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公路局核发《路政管理许可证》。有效期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中规定。 
法律效力
不影响交通安全的,申请人获得批复或取得《路政管理许可证》后,方可对公路进行利用、占用。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凭批复或《路政管理许可证》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许可,取得市公安交警部门许可后方可对公路进行利用、占用。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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