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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申请

法律依据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一、 企业申请电子钥匙。

二、 企业通过商务部科技司的“两用物项及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 https://guanzhi.mofcom.gov.cn在线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或《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

三、加工贸易企业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的资料及申报程序
(一)申请资料
1、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含:公司简介\产品说明\工艺流程\环境影响\防污染措施等);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5、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
6、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出具)(复印件,原件核对);
7、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协议) (原件);
8、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9、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复印件,原件核对);
10、经办人及企业安全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
11、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报程序
1、填写“加工贸易易制毒商品进口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资料。
2、加工贸易合同由区贸工局审批的企业,先报区贸工局提出初审意见,再报市贸工局;加工贸易合同由市贸工局审批的企业,直接报市贸工局审批。
3、企业提交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下载:(加工贸易易制毒商品进口申请表)

四、 一般贸易进口或出口的申请,我局自收到申请电子数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通知企业报送书面材料,不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说明理由并退回重新填报。
初审通过后,企业打印申请表,并携带以下材料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贸工局1、2号窗口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一)《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或《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已年审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六)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以上材料须带原件核对,1式2份提交我处(办理由我局许可的硫酸、盐酸、甲苯、丙酮和丁酮等五种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或对非敏感国别的出口,提交的材料只需1份)。

五、 我局自收到齐备、合格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对符合规定且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对符合规定且无需国际核查的第一、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对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硫酸、盐酸、甲苯、丙酮和丁酮),我局将做出是否许可决定。

六、 企业申请硫酸、盐酸、甲苯、丙酮和丁酮等五种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请于递交材料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后,携带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和收文回单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5号办文窗口领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企业申请其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请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及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查询有关申请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办理通过后,请于2个工作日后携带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和收文回单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5号办文窗口领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
申请材料
请补充填写内容!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决定机关
程  序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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