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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审核(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审核
法律依据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凡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站)和使用渔业用无线电频率,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渔业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需要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本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电台执照。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凡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站)和使用渔业用无线电频率,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渔业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环境必须安全可靠;
(二)操作人员熟悉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并具有响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设台(站)单位或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渔业行业标准。

申请材料
申请书

申请受理机关
广东省渔政总队深圳支队
决定机关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程  序
单位和个人申请→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后,发给许可证或批复。审核时限为20天
时  限
2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根据粤价[1998]128号及粤府办[2005]34号文收费:频率占用费50元/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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