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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条件

一、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外国人需国家有关外事部门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文件和省级外事部门的备案材料);
(二)证明其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
(三)开展科学研究相关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
(四)相关合作机构资料及合作协议或代理协议(与外国人合作的科研机构须具备省级以上科研机构资格);
(五)省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其他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省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林业厅;县(市、区)、设区市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核后逐级报省林业厅;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   20日内

责任部门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办事地点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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