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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地区农牧局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0-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办事指南
    1、办理事项目录
    动物诊活动的许可、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矿采石等作业活动的审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使用草原的审批、在草原上开展经 营性旅游活动的许可审批、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草原承包经营期内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的审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种畜禽生产经营的许可、兽药经 营的许可、牧草种子生产许可、牧草种子经营许可。
    2、格式
    (1)动物诊疗活动的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申办对象:中专以上畜牧兽医专业毕业或具有畜牧兽医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办理条件:具有中专以上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书或畜牧兽医职业资格证书;无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健康证明。
    审批程序:畜牧兽医局授权动物卫生监督所直接办理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专业毕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健康证明;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
    申请书格式:按有关规定书写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452号文件
    承办机构及电话:动物卫生监督所,8722119
    公开承诺、办事纪律及监督规定: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科全程跟踪监督
    (2)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矿、采石等作业活动的审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主席令第82号)第五十条
     申办对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
     办理条件:采土、采矿、采石等作业活动所在地点、区域、时间和采挖的方式、规模以及采取保护草原的措施符合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要求;需要国土资源等其他部门或上级政府审批的,要先行审批;在草原上从事以上活动的,还应当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审批程序:畜牧兽医局授权草原监理所直接办理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提交采土、采矿、采石等作业活动所在地点、区域、时间和准许采挖的方式以及采取保护草原的措施材料;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件等; 国土资源等其他部门或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资料;在草原上从事以上活动的,还应有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的书面协议或证明。
    申请书格式:按有关规定书写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452号文件
    承办机构及电话:草原监理所,8722218
    公开承诺、办事纪律及监督规定:畜牧兽医局执法监督科全程跟踪监督
    (3)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使用草原的审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主席令第82号)第四十一条
    申办对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办理条件: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的,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审批程序:畜牧兽医局授权草原监理所直接办理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提交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资料。
    申请书格式:按有关规定书写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执行
    承办机构及电话:草原监理所,8722218
    公开承诺、办事纪律及监督规定:畜牧兽医局执法监督科全程跟踪监督
    (4)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主席令第82号)第五十二条
    申办对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办理条件: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审批程序:畜牧兽医局授权草原监理所直接办理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提交开展经营性活动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资料,和事先征得畜牧兽医局同意的文件资料;与草原原受益者的经济补偿协议。
    申请书格式:按有关规定书写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执行
    承办机构及电话:草原监理所,8722218
    公开承诺、办事纪律及监督规定:畜牧兽医局执法监督科全程跟踪监督
    (5)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主席令第82号)第四十条
    申办对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
    办理条件: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在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应当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审批程序:畜牧兽医局授权草原监理所直接办理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提交临时占用草原的用途、地点、区域、时间和使用方式以及采取保护草原的措施材料;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件等;其他部门或上级人民政府相关批复;有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的书面协议或证明。
    申请书格式:按有关规定书写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按有关文件执行
    承办机构及电话:草原监理所,8722218
    公开承诺、办事纪律及监督规定:畜牧兽医局执法监督科全程跟踪监督
    (6)草原承包经营期内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的审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主席令第82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申办对象:草原承包经营者或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草原使用者。
    办理条件:个别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审批程序:畜牧兽医局授权草原监理所直接办理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同意的会议纪要(有签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在申报书上的批复。
    申请书格式:按有关规定书写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按政府文件执行
    承办机构及电话:草原监理所,8722218
    公开承诺、办事纪律及监督规定:畜牧兽医局执法监督科全程跟踪监督
    (7)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第8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申办对象:动物及动物产品(包括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生产、经营、销售或运输者。
    办理条件:动物及动物产品(包括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生产、经营、销售或运输者进行申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检疫员检疫。
    审批程序:经动物检疫员检疫合格,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452号文件
    申请书格式:按有关规定书写
    承办机构及电话:动物卫生监督所,8722119
    公开承诺、办事纪律及监督规定: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科监督
    (8)种畜禽生产经营的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第153号)第十五条
    申办对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条件: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贪污办理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需要提交的材料:提交申请书、生产条件等证明资料。
    审批程序: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局审批,具体证件由种畜禽监测中心办理;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审批。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按国家文件执行
    申请书格式:按有关规定书写
承办机构及电话:种畜监测中心,8720099
公开承诺、办事纪律及监督规定: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科监督
    (9)兽药经营的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申办对象:经营兽药的企业。
     办理条件: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需要提交的材料: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局审批,具体证件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种畜禽监测中心办理;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审批。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452号文件
    申请书格式:按有关规定书写
    承办机构及电话:动物卫生监督所,8722119
    公开承诺、办事纪律及监督规定: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科监督
    (10)牧草种子生产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条
    申办对象:牧草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条件:具有繁殖牧草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与种子生产相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提交的材料: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逐级审批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申请书格式:按有关规定书写
    承办机构及电话:草原站,8729009
    公开承诺、办事纪律及监督规定:畜牧兽医局执法监督科监督
    (11)牧草种子经营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六条
    申办对象:牧草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条件:牧草种子经营许可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牧草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经营牧草种子的场所、资金、懂专业的技术人员等条件及证明;申请书。
    审批程序:分级审批发放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申请书格式:按有关规定书写
    承办机构及电话:草原站,8729009
    公开承诺、办事纪律及监督规定:畜牧兽医局执法监督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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