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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条件

一、必须具备条件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对于野生种源,须符合科学研究、文化交流、驯养繁殖、展览、医药生产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于人工种源,不限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江西省野生动植物经营(驯养繁殖)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资金证明等;
4、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5、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三、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办事流程

(一)向出售、收购、利用所在地县(市、区)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林业局上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
(二)确需科学论证的,由省林业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   1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责任部门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办事地点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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