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港范围各项工程建设管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许可渔港范围各项工程施工。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第九条;(三)《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有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文件; (二)工程项目符合渔港总体规划。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材料 |
(一)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按渔港总体规划图标示工程项目位置图(原件1份); (三)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 (四)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分析报告及预防污染措施(原件各1份); (五)工程项目建设总平面图及施工图(原件各1份); (六)工程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防患措施(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
无。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
程 序 |
递交申请材料—→审批—→符合条件的回复工程项目批文,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回复工程项目批文,无有效期限。 |
法律效力 |
取得同意的工程项目回复批文后方可进行渔港范围的工程施工。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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