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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注销(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注销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十一条。
数量及方式
无 
条  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
(二)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
(三)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
(四)因沉没等原因灭失的。




申请材料
  (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申请表》;
(二)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正本。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决定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程  序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符合条件的,发给注销证明,并收回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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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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