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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数量、种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从省外引进野生动物,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报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已办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营利用的批准文件或已申领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申请材料
1、《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申请表》;
2、属于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提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属于引进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提供三有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3、经营单位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服务大厅
决定机关
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程  序
1、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开具回执给申请人备查;
2、经办人员审查交业务科负责人,由业务科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主任审核后,报主任审定签发书面审核意见;
3、审核意见书报市农林渔业局林业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时  限
15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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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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