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企业办事 >> 新闻广电 >> 查看资料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节目)初审(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法律依据
1、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规定》第8条;
2、1994年2月3日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的第11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5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条  件
1、有确定的方位、接收节目频道和收视对象;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业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卫星电视节目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需要的单位;(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星级以上涉外宾馆;(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
法律依据:1994年2月3日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1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3条、第4条、第5条)。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书(原件4份);
2、《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原件4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
4、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的申请需提供星级证书(复印件4份);
5、境外人士护照(复印件4份)。
法律依据: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1号令第4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有表格。《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在办文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网址:www.szwen.gov.cn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决定机关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程  序
1、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主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
3、报分管局长审核,同意的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时  限
1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准许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颁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法律效力
领取《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后方可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有年检,每年省广电局下发年检通知。

表格下载

(境外卫星).
关于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
置换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核定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1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