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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境外包装装潢(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印制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用及其他印刷品
法律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7条
2、《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印刷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我省印刷业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3年8月29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文件粤新出[2003]7号第1条)
数量及方式
无 
条  件
已领取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4、委印方的委托书或委印方与承印方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1份);
5、《境外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来料加工备案表》(4联单原件)。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程  序
1、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主管处室备案;
3、在《境外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来料加工备案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时  限
2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境外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来料加工备案表》,有效期随加工合同而定 
法律效力
印刷企业凭此开展境外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来料加工活动,并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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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用及其他印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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