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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境外出版物许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印制境外出版物(涉及政治和政治人物传记、意识形态、民族宗教、性文化和地图除外)
法律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第7条、第19条;
2、《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印刷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我省印刷业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新出[2003]7号)第一条第(三)款。
数量及方式
无 
条  件
1、已领取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
2、持有关著作权合法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4、委印方的委托书或委印方与承印方签定的加工合同书(原件1份);
5、《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审批表》(原件1份);
6、《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印件来(进)料加工申报目录》(原件1份);
7、著作权证明文件、有关出版物样品;
8、《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任务批准书》(复印件1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程  序
1、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主管处室审批;
3、同意的发放《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不同意的书面答复理由。
时  限
5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有效期随任务批准书时限而定 
法律效力
印刷企业凭此开展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制活动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表格下载

关于印制境外印刷品的申请(申请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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