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延期申报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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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财务会计核算上的特殊困难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申报。 |
申请材料 |
《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
《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申请人主管区局及下属各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各区局 |
程 序 |
一.受理申请 各区局(所)综合服务窗口负责受理纳税人申请,受理申请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方法和要求完成本阶段的工作: (1)对申请进行来文登记。 (2)核对申请人提供资料是否齐全。 (3)核对各项资料的复印件与正本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 (4)对照以下受理条件,确定是否受理申请: ①提供证明资料齐全; ②提供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与正本完全相符; ③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已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经经办人签字确认。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受理其申请,留存各项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并将各项证明资料的正本当面退给申请人。 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面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二.审批、核准 (1)对因财务会计核算上的特殊困难而申请延期申报的,区局(所)征收科(组)收到《延期申报申请审核表》后,应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审核以下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存在财务会计核算上的特殊困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出申请; 其他税务机关应审核的内容。 区局(所)征收科(组)调查核实后应按以下方法确定或核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预缴税额: ①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上个纳税期实际缴纳的税额; ②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 (2)对因不可抗力申请延期申报的,区局(所)征收科(组)收到《延期申报申请审核表》后,应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确实存在不可抗力;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在不可抗力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应审核的其他资料。 (3)核准 延期申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区局征收科(所)应在调查核实完成后报区局领导签署意见,区局领导审核完毕并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申请的意见。 三.送达 同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的,区局综合服务窗口将《延期申报申请审核表》一份送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份存档。 如不同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的,区局综合服务窗口将签署了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延期申报申请审核表》一份送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份存档,并告知纳税人的法定权利。 |
时 限 |
1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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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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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SB036延期申报申请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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