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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减免税申请(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契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审批类

办理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即时,但拆迁补偿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以及对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资料存在疑点的,可不实行即时审核。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适用于符合文件规定的购房行为。

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购房的纳税人,需及时到新购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所办理契税减、免税申请审批手续,提交有关证明资料如下:

    •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物安置)协议;
    • 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 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明或法人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个人合法性身份证明。
    • 购房人与被拆迁人不一致的,需提供户口本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属夫妻关系提供结婚证。
    • 拆迁补偿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提供购房人户口本或原居住地管理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原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 情况特殊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标准:

 窗口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报送减免税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报信息录入契税征管系统,打印《契税纳税申报表》交纳税人确认并签章,即时将全部资料移交窗口审核人员,转入审核程序。

对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证明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按照纳税人性质(单位或个人)出具《契税涉税资料提示单》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充的资料。

时限:即时

二、审核

 窗口审核人员对受理人员转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出具《契税核定通知书》(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的不填),加盖“契税征收专用章”,并在《契税核定通知书》右下角签字表示确认,并告知或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时限:于受理当日(不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将全部资料退受理人员。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3、《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4号)

表格下载

契税减免税申报表
契税减免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
契税减免申报附送资料清单
契税减免申报涉税资料提示单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契税)(企业改革)-审批类

办理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由区、县地税局、分局审批,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计税金额超过10000万元须上报市局审批,自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适用于符合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纳税人需及时到新购房屋(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所办理契税减、免税申请审批手续,提交有关证明资料如下: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税务登记复印件;
    •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 针对企业改制重组适用具体政策的有关证明资料,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改制的有关文件、股东(董事)会决议、企业改制方案、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企业破产证明、债权债务关系证明、安置原企业职工证明、投资主体不变有关证明资料;
    •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
    • 以上证明资料不能满足税务机关审核减免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标准:

一、受理:

窗口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送资料清单》及减免税申报资料进行核对。

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契税减免税申报受理通知书》即时送达纳税人;同时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流程表》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表》的基础信息、适用的减免税政策及文件依据并签署意见,将全部资料移交初审人员,转入初审程序。

对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证明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按照纳税人性质(单位或个人)出具《契税涉税资料提示单》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充的资料。

二、审核

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契税减免税申报表》、《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表》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对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初审人员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在《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流程表》,出具《契税核定通知书》,并将全部资料报送区(县)局、分局业务科,转入复审程序。

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报送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对于情况较为复杂,证明资料不能统一规范的减免税项目,初审人员认为申报受理资料不全,应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补正资料告知书》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流程表》,连同申报资料一并退受理人员转入告知程序。

三、复审

区(县)局、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减免税申报程序审核项目进行复审。

各区(县)局、分局应由主管业务科设专人负责对受理机关报送的减免税申报初审资料进行复审,主管局长负责审核确认。有关工作内容和具体程序同初审环节的规定。

各区(县)局、分局一般应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其中,业务科受理人员3个工作日,审核人员(科长或主管科长)2个工作日、审核确认人员(主管局长)2个工作日。对审核数量较多或情况较复杂的可延长审核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经主管局长审核确认后,主管业务科将《契税核定通知书》加盖局章后,连同全部申报审核资料一并退税务所,转入告知程序。

须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的,将全部申报审核资料报送市局主管业务处室。

四、市局再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业务处应设专人负责对各区(县)局、分局报送的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进行复审,主管局长负责审核确认。有关工作内容和具体程序同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业务处应自收到齐全的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核手续。对情况特殊或较为复杂,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请示手续。经主管局长审核确认后,主管业务处将《契税核定通知书》加盖局章后,连同全部申报审核资料一并退回区(县)地税局、分局,区(县)地税局、分局将资料退回税务所,转入告知程序。

五、告知

1.补充证明资料的告知。

需纳税人补充证明资料的,主管税务所应及时将《契税减免税申报补正资料告知书》及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一并退还。税务所需留存纳税人的《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送资料清单》、《契税减免税申报补正资料告知书》复印件,待纳税人按要求补充齐全资料时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返回受理审核程序,已填写的《契税减免税申报表》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受理通知书》有效,审核时间自受理人员收到齐全的减免申报资料时起,按规定时间自动顺延。

2.减免税审核意见的告知

主管税务所收到区(县)地税局、分局退回的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时,应将《契税核定通知书》及时送达纳税人。对减免税申报未予通过审核的,需告知纳税人应征税额并转入征收税款程序。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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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减免税申报表
契税减免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
契税减免申报附送资料清单
契税减免申报涉税资料提示单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契税)(社会力量办学所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审批类

办理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由区、县地税局、分局审批,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计税金额超过10000万元须上报市局审批,自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程序

条件:

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需纳税人及时到新购房屋(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所办理契税减、免税申请审批手续,提交有关证明资料如下:

1、《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依据京财税〔2001〕2422号);

2、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依据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做好契税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1〕478号);

3、用以证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凭证;个人身份证明;卖方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资料(依据同上)。

标准:

一、受理:

窗口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送资料清单》及减免税申报资料进行核对。

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契税减免税申报受理通知书》即时送达纳税人;同时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流程表》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表》的基础信息、适用的减免税政策及文件依据并签署意见,将全部资料移交初审人员,转入初审程序。

对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证明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按照纳税人性质(单位或个人)出具《契税涉税资料提示单》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充的资料。

二、审核

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契税减免税申报表》、《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表》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对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初审人员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在《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流程表》,出具《契税核定通知书》,并将全部资料报送区(县)局、分局业务科,转入复审程序。

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报送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对于情况较为复杂,证明资料不能统一规范的减免税项目,初审人员认为申报受理资料不全,应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补正资料告知书》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流程表》,连同申报资料一并退受理人员转入告知程序。

三、复审

区(县)局、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减免税申报程序审核项目进行复审。

各区(县)局、分局应由主管业务科设专人负责对受理机关报送的减免税申报初审资料进行复审,主管局长负责审核确认。有关工作内容和具体程序同初审环节的规定。

各区(县)局、分局一般应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其中,业务科受理人员3个工作日,审核人员(科长或主管科长)2个工作日、审核确认人员(主管局长)2个工作日。对审核数量较多或情况较复杂的可延长审核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经主管局长审核确认后,主管业务科将《契税核定通知书》加盖局章后,连同全部申报审核资料一并退税务所,转入告知程序。

须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的,将全部申报审核资料报送市局主管业务处室。

四、市局再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业务处应设专人负责对各区(县)局、分局报送的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进行复审,主管局长负责审核确认。有关工作内容和具体程序同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业务处应自收到齐全的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核手续。对情况特殊或较为复杂,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请示手续。经主管局长审核确认后,主管业务处将《契税核定通知书》加盖局章后,连同全部申报审核资料一并退回区(县)地税局、分局,区(县)地税局、分局将资料退回税务所,转入告知程序。

五、告知

1.补充证明资料的告知。

需纳税人补充证明资料的,主管税务所应及时将《契税减免税申报补正资料告知书》及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一并退还。税务所需留存纳税人的《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送资料清单》、《契税减免税申报补正资料告知书》复印件,待纳税人按要求补充齐全资料时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返回受理审核程序,已填写的《契税减免税申报表》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受理通知书》有效,审核时间自受理人员收到齐全的减免申报资料时起,按规定时间自动顺延。

2.减免税审核意见的告知

主管税务所收到区(县)地税局、分局退回的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时,应将《契税核定通知书》及时送达纳税人。对减免税申报未予通过审核的,需告知纳税人应征税额并转入征收税款程序。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1〕2422号)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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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减免税申报表
契税减免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
契税减免申报附送资料清单
契税减免申报涉税资料提示单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审批类

办理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由区、县地税局、分局审批,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计税金额超过10000万元须上报市局审批,自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程序

条件:

适用于符合文件规定的购房行为。主要是: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

2、军事单位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3、监狱管理部门承受的办公用房、监舍。

凡发生以上购房行为的纳税人,需及时到新购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所办理契税免税申请审批手续,提交有关证明资料如下:

(1)用以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性质的证明资料,如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凭证。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购买办公用房等用途的文件。

(3)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合同、付款凭证。

(4)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明。

(5)情况特殊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标准:

一、受理:

窗口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送资料清单》及减免税申报资料进行核对。

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契税减免税申报受理通知书》即时送达纳税人;同时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流程表》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表》的基础信息、适用的减免税政策及文件依据并签署意见,将全部资料移交初审人员,转入初审程序。

对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证明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按照纳税人性质(单位或个人)出具《契税涉税资料提示单》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充的资料。

二、审核

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契税减免税申报表》、《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表》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对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初审人员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在《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流程表》,出具《契税核定通知书》,并将全部资料报送区(县)局、分局业务科,转入复审程序。

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报送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对于情况较为复杂,证明资料不能统一规范的减免税项目,初审人员认为申报受理资料不全,应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补正资料告知书》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流程表》,连同申报资料一并退受理人员转入告知程序。

三、复审

区(县)局、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减免税申报程序审核项目进行复审。

各区(县)局、分局应由主管业务科设专人负责对受理机关报送的减免税申报初审资料进行复审,主管局长负责审核确认。有关工作内容和具体程序同初审环节的规定。

各区(县)局、分局一般应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其中,业务科受理人员3个工作日,审核人员(科长或主管科长)2个工作日、审核确认人员(主管局长)2个工作日。对审核数量较多或情况较复杂的可延长审核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经主管局长审核确认后,主管业务科将《契税核定通知书》加盖局章后,连同全部申报审核资料一并退税务所,转入告知程序。

须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的,将全部申报审核资料报送市局主管业务处室。

四、市局再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业务处应设专人负责对各区(县)局、分局报送的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进行复审,主管局长负责审核确认。有关工作内容和具体程序同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业务处应自收到齐全的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核手续。对情况特殊或较为复杂,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请示手续。经主管局长审核确认后,主管业务处将《契税核定通知书》加盖局章后,连同全部申报审核资料一并退回区(县)地税局、分局,区(县)地税局、分局将资料退回税务所,转入告知程序。

五、告知

1.补充证明资料的告知。

需纳税人补充证明资料的,主管税务所应及时将《契税减免税申报补正资料告知书》及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一并退还。税务所需留存纳税人的《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送资料清单》、《契税减免税申报补正资料告知书》复印件,待纳税人按要求补充齐全资料时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返回受理审核程序,已填写的《契税减免税申报表》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受理通知书》有效,审核时间自受理人员收到齐全的减免申报资料时起,按规定时间自动顺延。

2.减免税审核意见的告知

主管税务所收到区(县)地税局、分局退回的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时,应将《契税核定通知书》及时送达纳税人。对减免税申报未予通过审核的,需告知纳税人应征税额并转入征收税款程序。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3、《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572号)

5、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财税〔2000〕23号)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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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减免申报附送资料清单
契税减免申报涉税资料提示单

以上办理地址 电话    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8号 12366
东城区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东城区和平里中街六区5号楼4号 84223113
第一税务所 安定门外安德路地兴居7号楼 64515501
第二税务所 东城区东中街40号院元嘉公寓内 64167449
第三税务所 安定门外安德路地兴居7号楼2层 64515595
个体集贸税务所 东城区金宝大街临9号 65220258
东方广场税务所 王府井大街218号-1三层 65252884
交通商务区税务所 东城区金宝大街69号 65598168
交道口税务所 安定门外安德路地兴居7号楼5层 64519037
朝阳门税务所 安定门外安德路地兴居7号楼4层 64519012
北新桥税务所 炮局胡同三条6号 64078427
景山税务所 安定门外安德路地兴居7号楼4层 64519023
安定门税务所 安内大街车辇店胡同12号院2号楼 84091170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珠八宝胡同23号 62272820
第一税务所 珠八宝胡同23号1层 62263308
个体集贸税务所 新街口西里1区10号楼 82220525
西长安街税务所 西长安街西安福胡同20号 66031312
什刹海税务所 西城区兴华胡同46号 66128905
德胜税务所 德胜门外大街乙12号院 62070949
新街口税务所 西直门内马相胡同东桃园小区2号楼 62268602
展览路税务所 赵登禹路乙22号 66125909
月坛税务所 月坛北街14号 68536205
金融街税务所 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0号7层(金融街街道办事处楼上) 66213162
崇文区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西路8号 67176620
纳税服务税务所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西路8号110房间 67176620
前门税务所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西路8号206房间 67175286
龙潭税务所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西路8号207房间 67116659
永外税务所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西路8号205房间 67116651
天坛税务所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西路8号202房间 67179208
体育馆路税务所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西路8号201房间 67178598
个体集贸税务所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西路8号208房间 67175293
第二涉外税务所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西路8号413房间 67178768
宣武区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宣武区德泉胡同10号 63529300
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大栅栏税务所 宣武区臧家桥胡同5号 63037142
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天桥税务所 宣武区建功北里三区三号楼一层 63522747
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牛街税务所 宣武区建功北里甲10号 63548518
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广安门税务所 宣武区广安门北街14号 63177305
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宣武区德泉胡同10号 63529300
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宣武区建功北里三区三号楼一层 83543656
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所 宣武区建功北里三区三号楼一层 63568486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3区1号 64933333
涉外税务所 朝阳区广渠东路40号 67799253
十里堡税务所 定福庄路9号(朝阳路二外丁字路口向北500米路西) 65711576
酒仙桥税务所 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兆维工业园区内A区2号) 64314608
呼家楼税务所 朝阳区团结湖东里甲10号 85981700
双井税务所 朝阳区小八里庄6号 67328181
小关税务所 朝阳区大屯东路358号 64918989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海淀区西苑操场乙3号 62886269
第一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67号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二层 68465830
知春里税务所 海淀区知春里27号楼 82675518
翠微路税务所 海淀区普惠南里14号 68162849
青龙桥税务所 上地嘉华大厦E座 82774010
清河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83号 62396694
学院路税务所 海淀区消夏东里3号楼 82014609
科技园税务所 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 海淀招商大厦西2层 88494317
四季青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云会里金雅园4号楼 51633514
温泉税务所 海淀区温泉镇扬家庄东口 62466027
中关村税务所 海淀区知春里27号楼 82675519
羊坊店税务所 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望海楼B座 88028926
涉外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金雅园小区4号楼底层东半区 51633524
北下关税务所 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北三环联想桥南第二个红绿灯的东南角中铁科大厦内) 51893183
第二税务所楼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27号 62550265
永定路税务所 海淀区四季青东冉村449号(位于海淀招商大厦对面) 88466968
上地税务所 上地环岛嘉华大厦E座三层 82774181
丰台区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泥洼路甲6号 63829147 63829148
第一税务所 丰台区泥洼路甲六号一层南大厅、北大厅 63829147 63829148
第二税务所 大井东里甲8号(房产交易全程办税服务大厅) 63829180
第一个体集贸税务所 丰台区丰台北路甲22号 63829244
丰台税务所 丰台区泥洼路甲6号 63829185
卢沟桥税务所 丰台区泥洼路甲6号 63829205
铁营税务所 丰台区星河苑1号院5号楼 67536269
南苑税务所 丰台区星河苑1号院5号楼 67536713
花乡税务所 丰台区星河苑1号院5号楼 67536285
园区涉外税务所 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三区14号楼3层 63702098、63702079、63702081、63702098、63702099 转 8001、8002、8007、8008、8009、8011
长辛店税务所 丰台区杜家坎南路6号 83872709
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北京市石景山局八角南路28号 68840281
第一税务所 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1号,即杨庄东路和晋元庄路丁字路口西北侧。 68840268
第二税务所 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 68862198
首钢税务所 石景山区八角南路28号 68826055转 113
苹果园税务所 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1号,即杨庄东路和晋元庄路丁字路口西北侧。 88910554 转 202/204/206/208
八宝山税务所 石景山区八角南路28号 68826055转401
八角税务所 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1号,即杨庄东路和晋元庄路丁字路口西北侧。 88910554 转 302/304/306/308
古城税务所 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1号,即杨庄东路和晋元庄路丁字路口西北侧。 88910554 转 318/320
八大处园区税务所 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1号,即杨庄东路和晋元庄路丁字路口西北侧。 88910554 转 214/218
个体集贸税务所 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1号,即杨庄东路和晋元庄路丁字路口西北侧 88910554 转 414/426
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门头沟区滨河路52号 69848224
第一税务所 门头沟石龙工业区龙园路5号 6080300260803003
第二税务所 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 69859418
个体集贸所 门头沟石龙工业区龙园路5号 6080309060803029
门城税务所 门头沟石龙工业区龙园路5号 6080302560803035
石龙税务所 门头沟石龙工业区龙园路5号 6080300960803050
大峪税务所 门头沟石龙工业区龙园路5号 6080304260803052
永定税务所 门头沟石龙工业区龙园路5号 6080305460803000
王平税务所 门头沟区王平办事处后院 6185939461859434
斋堂税务所 门头沟区斋堂镇 6981866069816874
昌平区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昌平区南环东路16号 69705047
北七家税务所 北七家镇政府西侧 69750566 69750305
第一税务所   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南大街16号 69704346 80119375
第二税务所 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南大街16号 69748771
昌平税务所   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南大街16号 80117428 69700134
南口税务所 龙虎台村加油站旁边 69778524
沙河税务所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环城北路8号(展思门路东口向南100米路东) 80723004 69736941
回龙观税务所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镇政府后院 62713911 62713347
小汤山税务所 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中心街北侧(小汤山大柳树环岛向西2000米路北) 661793531 1781604
十三陵税务所 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胡庄村泰湖路10号(原十三陵地税所向西300米) 89761014
园区税务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 69749347 69704273
个体税务所 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南大街16号 69705045 69700324
通州区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通州区玉桥中路40号(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南) 81545578
涉外税务所 通州区玉带河东街240号(中国保险公司东侧) 80887564、80885072
第一税务所 通州区玉桥中路40号(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南) 81545522
漷县服务所 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火兴一街漷县地税所 80586935、80585250
张家湾税务所 938路公交车“通州工业区站”下车南行800M, 张家湾镇政府南侧 69571031、61567560
宋庄税务所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政府大街 69591693、69598380
马驹桥税务所 原大杜社镇政府南侧地税所旧址处 61585166
西集税务所 通州区西集镇 ,乘938路支线西集站下车既到 61576201、61516760
永乐店税务所 永乐店镇东 69568727、69564755
永顺税务所 通州区新华北街33号(永顺镇政府门口) 80881729、80881730
个体集贸税务所 通州区玉带河东街240号(中国保险公司东侧) 80885072
顺义区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顺义区新顺南大街35号 69446601
城关税务所 顺义区新顺南大街35号 顺义区地方税务局东大厅 69446771
仁和税务所 顺义区新顺南大街36号 顺义区地方税务局东大厅 69447332
个体税务所 顺义区新顺南大街37号 顺义区地方税务局东大厅 69428936
开发区税务所 顺义区新顺南大街38号 顺义区地方税务局东大厅 69441735
第一税务所 顺义区新顺南大街35号 顺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69447330
第二税务所 顺义区新顺南大街40号 顺义区地方税务局801 69431924
南彩税务所 顺义区南彩镇彩俸北区5-5/5-6号 89479667
后沙峪税务所 顺义区后沙峪镇马头庄中心街97号东侧 80492873
机场税务所 顺义区府前一街39号西侧 80467241
杨镇税务所 顺义区杨镇政府西院 61451326
张镇税务所 顺义区张镇政府街20号 61480526
牛山税务所 顺义区牛山镇医院南路6号 69411496
李桥税务所 顺义区李桥镇老政府后侧 81473802
木林税务所 顺义区木林镇府前街79号 60456004
大兴区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大兴区清源路11号 69255004
第一税务所 北京市大兴区清源路11号 69236009
 开发区税务所 北京市大兴工业开发区科苑路5号 60215122
 黄村税务所 北京市大兴区清源路11号 69225601
北臧村税务所 北京市大兴区清源路11号 69265223
庞各庄税务所 大兴区庞各庄镇政府北 89288101
榆垡税务所 大兴区榆垡镇榆建路2号 89214890
魏善庄税务所 大兴区魏善庄镇政府西侧 89231726
安定税务所 大兴区安定镇政府后院 80231078
采育税务所 大兴区采育镇政府东500米路北 80271655
瀛海税务所 大兴区瀛海镇三槐南路 69277800
西红门税务所 大兴区西红门立交桥北路西 60252428
个体集贸税务所 大兴区黄村镇兴政东里8号 69222163
房山区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大街1号 69361025
第一税务所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大街1号 69364697
第二个体集贸市场税务所 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城煌庙街一号 69315299、89338829、89338285
琉璃河税务所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刘李店中原大街22号 61393417
第一个体集贸市场税务所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大街1号 69362580、69362523
长沟税务所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南大街路西 61363040
房山税务所 北京市房山区燕房路46号 69311259
良乡税务所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东扬庄村南良乡税务所 69355209、69355694、69355790、69355972
阎村税务所 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紫园路1号 89318094
河北税务所 房山区河北河南村西区路口 60370763、60377664
张坊税务所 张坊镇张坊村中一区8号 61339620
怀柔区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怀柔区南华大街17号 69644731、69620284
第一税务所 怀柔区南华大街17号 69625466
第二税务所 怀柔区开放路33号 69687723、69653530
庙城镇税务所 怀柔区南华大街17号 69620352
怀柔镇税务所 怀柔区南华大街17号 69620267
雁栖镇税务所 怀柔区南华大街17号 69624994
桥梓镇税务所 怀柔区南华大街17号 69642028
个体集贸税务所 怀柔区南华大街17号 69645296
汤河口税务所 怀柔区汤河口镇大街2号 89671270
密云县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密云县鼓楼东大街7号 69044784
第一税务所 密云县鼓楼东大街7号 69040391
第二税务所 密云县鼓楼东大街7号西综合楼(三层东侧) 69041381 69042075
第三税务所 密云县鼓楼东大街7号西综合楼(三层西侧) 69042213 69042270 69042337
开发区税务所 密云县鼓楼东大街7号西综合楼(二层东侧) 69041072
个体集贸税务所 密云县鼓楼东大街7号西综合楼(二层西侧) 69041570 69042672
巨各庄税务所 密云县鼓楼东大街9号西综合楼(一层西侧) 69041856 69042833
水库税务所 密云县车站路62号(沙河冷库斜对面) 69072215 69072708
太师屯税务所 密云县太师屯镇 69032536
平谷区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5号 69962869
开发区税务所 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北大街 69958770
新平税务所 北京市平谷区迎宾环岛南100米路东 69971745
城关税务所 北京市平谷区迎宾环岛南100米路东 69971130
个体集贸税务所 北京市平谷区迎宾环岛南100米路东 69960654
马坊税务所 平谷区马坊镇西大街西路14号 60996192
峪口税务所 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阳路36号 61948046
大华山税务所 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150号 61903618
金海湖税务所 北京平谷区金海湖镇胡庄南环路1号 69992030
第一税务所 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5号 69970487
延庆县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北京市延庆县庆园街4号 69145640
第一税务所 北京市延庆县庆园街4号第一税务所 69148484
延庆地税所 北京市延庆县庆园街4号延庆地税所 69147330
旧县所 北京市延庆县旧县镇旧县村北旧县地税所 61152356
康庄税务所 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一街村南康庄地税所 61161906
四海税务所 北京市延庆县四海镇四海村四海地税所 60187564
永宁税务所 北京市延庆县永宁镇西关永宁地税所 60171666
千家店税务所 北京市延庆县千家店镇后沟村32号千家店地税所 60188870
张山营税务所 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张山营村南张山营地税所 69111157
八达岭税务所 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镇南 八达岭地税所 69120078
燕山分局 局机关 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8号 63941023
第一税务所 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8号 63947864
开发区分局 局机关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街甲3号 67880054
第一税务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街甲3号 67873120、67888673
隆庆街税务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街甲3号 67861796、67866736
涉外分局 局机关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西路8号 67176620
纳税服务税务所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西路8号110房间 67176620
第一涉外税务所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西路8号308房间 67179298
第二涉外税务所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西路8号413房间 67178768
西站分局 局机关 北京市宣武区莲花池东路100号 6334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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