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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审核(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审核
法律依据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捕捉证》:(一)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申请捕捉对象或者达到其目的的;(二)捕捉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不当的;(三)根据申请捕捉对象的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的。
申请材料
1、以单位名义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证明材料:(1)因科研、调查、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一份;(2)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一份;(3)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3、填写《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申请表》和保证书;
《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
决定机关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程  序
单位(个人)提出申请→递交材料→填写申请表→办理单位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时  限
1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此项目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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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审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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